排污权买卖背后的隐患
排污权交易,第一次听到这种说法,想来与限制排污,加强环保有关。既然排污会污染环境,怎么还会有排污交易呢?面对我们看到的种种环境污染,对引进的排污交易不免会有忧虑。作者就是谈了排污权买卖背后的隐患、自己的担心和看法建议。
2011年6月9日《潇湘晨报》在湖南综合版刊发一则标题为“排污权可买卖,湘潭第二个试点”的新闻:日前,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为湘潭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所授牌,湘潭市成为湖南省即株洲市后第二个试点城市。当天,湖南华森板业有限公司、湖南人生饮品公司分别向交易所购买了110吨二氧化硫、65吨COD的排污权,合计交易金额达118万元。
排污权,相信很多人对于这个名词是非常陌生的,何为排污权?排污权怎么还可以进行买卖?带着这些疑问,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才明白了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的含义,但是对于排污权的交易,笔者还是非常担忧的。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随后美国在《空气清洁法案》对此作出立法性规定,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排污权交易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
90年代为了控制酸雨,中国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2007年11月10日,中国第一个排污权交易中心在浙江嘉兴挂牌成立,这标志着中国排污权交易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排污权交易作为基于市场机制的新型环境经济政策,日益受到各地的青睐。排污权交易中心相继在各地成立,交易由刚开始的冷清也变得逐渐热闹起来。
排污权交易,是将排污权当做商品,可以在企业间进行买卖,其目的是引入市场机制,通过价格杠杆增强企业治污、削减污染排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科学的排污权交易是可以起到削减社会整体排污费用,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促进排污企业自主革新,提高治污技术,优化企业治理污染的资源配置,对于政府提高环境执法质量和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也是意义深远的。
关于排污权交易,我们需要厘清几个问题,首先,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应该是在环保部门科学分配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下进行的;其次,用于交易的排放权也必须是在企业通过改进治污技术,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量,而将节余的污染排放量用于市场交易;最后就是通过排污权交易所获得的资金应该用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上,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得到控制并呈下降趋势。
另外,对于排污权交易,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排污权并不是想买多少就买多少,也不是有了排污权就可以随意排污,而是在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并且是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科学排污。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高级顾问周凤起在谈到排污权交易时说:“有责任,才有交易,交易的前提需要有责任的分解,这是排污权有偿交易的前提条件。”
谁污染谁就要为此埋单,并且是“提前埋单”,排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并且是一种总量控制的“稀缺环境资源”进行交易,这必然给环境保护带来新的思路,同时也改变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规则。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有所担心,这种排污权交易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的,这势必给地方政府带来一条敛财之道,所交易的资金,包括企业获得的资金是否会用于环境保护呢?目前中国关于排污权交易还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和科学的交易程序,环境保护还处于薄弱环节,环保部门能否科学、准确、公平和合理地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存在疑问。在此基础上,盲目扩大和加快排污权交易的运行,必然会给企业带来压力和抵制情绪,比如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火电、煤焦、造纸、纺织、钢铁等传统企业其排污权就是绕不开的“拦路虎”。同时,不科学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对环境保护也是一个难题,如果分配给一些企业排污量多,而一些企业排污量少,就容易滋生环保部门的腐败和不公平因素。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的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依然不容乐观,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国家审计署于5月13日公布了湖南、河北、江苏、浙江等20个省、区、市有关企业节能减排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一大批违规企业被点名,超2亿元节能减排资金被企业违规套取挪用,其中长沙绿铱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昊升热力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0.57亿元,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在法律和制度没有健全的情况下,在监督和处罚机制没有完善的情形下,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势必存在问题。
推行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场调节机制,让一批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被淘汰,限制高污染行业发展,为新兴行业预留排放空间,为新的经济增长提供条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这是符合国家现代化发展要求的,也是符合国际排污治理趋势的。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科学做好排污权的初始分配,尽快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和交易准则,同时尽快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过程的监督机制。这些工作比排污权交易本身更为重要。
(2011年6月26日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