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建“黑名单”,且慢!
卫生部越俎代庖,越权去管舆论宣传,真正是一件怪事。不知有关的部门想到没有,这样下去的结果会怎样呢?正如作者所言,最后一定会造成死气沉沉的场面。
卫生部拟对极个别误导公众媒体记者建黑名单?昨日,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说,并非卫生部要建黑名单,而是卫生部直属的事业单位新闻宣传中心一直在做健康类舆情监测,“这不是新事儿,敏感的是黑名单三个字”。(6月15日《新京报》)
“黑名单”一词无疑来源于网络世界,即泛指那些自己不喜欢的人和事。而卫生部欲将部分媒体及记者建立“黑名单”,可见其对于那些媒体和记者的不喜欢程度。但是,转念一想,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原因就是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部到底有没有权利去干涉新闻宣传呢?这乃是其建“黑名单”与否的根本质问所在。
按照法律法规的逻辑尤其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权利。”而媒体的舆论作用从西方传播学的角度上分析乃是“第四种权力”。卫生部的说辞是,因为有的媒体恶意宣传了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会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那么,假如真的有媒体和记者这样报道了,其是不是就应该受到“黑名单”式的处理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假如媒体和记者触犯了法律,可以按照法律处理。假如记者违反了职业道德,可以按照行业协会自律处理。而单单没有建立“黑名单”式的处理方式。
可以说,卫生部的做法是有着“越俎代庖”嫌疑的。作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就是对于中国的卫生事业进行宏观层面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在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今日,卫生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公开和公布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的基本信息。这本身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之一,而不是去干涉其舆论宣传。因为从行政系统内,舆论的导向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从政治的系统内,舆论的导向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负责。既然行政和政治两个方向上都有其负责的部门,卫生部门原本就不应该插手这样的事情。
卫生部建立“黑名单”的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因为这些媒体和记者误导了公众。而“误导”与否本身不是卫生部门可以界定清楚的。其实,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作为媒体从业人员的记者也不是完人,谁都不能确保不会犯错误。而关键是,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给予其改正的机会最是重要,而“黑名单”无疑将这些记者“一棍子打死”,让其永远不得超生。除此之外,还在于建立了“黑名单”就将其列为嫌疑犯,延续的是“有罪推定”的逻辑。即当有的媒体出现所谓的不良报道的时候,卫生部立即可以翻阅“黑名单”寻找这些记者,实际上,远非是这些记者进行的报道。
卫生部门为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想出种种对应的策略应是本职工作,但是,在本职工作之外去“越俎代庖”,建什么“黑名单”就是一种“越权行政”。试想,卫生部的宣传部门可以建“黑名单”,住建局的宣传部门也可以建立“黑名单”,大家纷纷建立“黑名单”。最终导致的结果无疑就是一种噤若寒蝉的舆论局面,形成龚自珍所谓的“万马齐喑究可哀”的悲惨结局。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制上来说,这是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