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良知
文章从文化发展的角度论述了“良知”含义标准的认识发展过程,揭示了“良知”的判断标准。指出了良知的三层含义,指出“良知”与人的心理表现的关系,指出了良知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良知对社会文明程度的作用。结尾例举了一件件没有“良知”的案例,从反面证明了作者的观点,发人深思。
孟子曰:“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在孟子看来,良知就像人有其心、有其思、有其知一样,是上天赋予人的本性,人生来就具有良知。孟子认为人性本善,良知则是人与生俱来的恻隐之心、善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因此,“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
王阳明在孟子的基础上把良知向前推进了一步,他认为良知是人人具有,个个自足的一种不假外力的内在力量,良知就是道,就是天理,“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王阳明视良知为道和天理的观点符合中国文化的天人合一的理念。天地人三才并立,各行其道,但三道归一。天道阴阳,地道柔刚,人道仁义。良知作为人的禀赋,乃承载着天道;沉基于人的内心,并主宰人的思念和行为,以仁义为核,集中体现人道。能依良知行事,必既顺天理,又合人道。
人性本善,本恶,还是无所谓善恶,各家有各家的说法。西教就认为人性本恶,人来到这个世界就带着原罪,荀子也认为人性是本恶的。也有人认为人生来本无善恶,所谓善恶是后天的教习和侵染的结果。孟子认为人性本善,看来也还只是一家之言。同理,良知是人性故有的,还是后天养习的结果,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虽然不能确定良知是否是人性固有的,但可以肯定良知一定是分别人与物、人与兽的一个重要标准。人能成为地球上万物之灵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人有良知。当人失去良知之后,人必然与兽为伍,人性也就退化为兽性。
良知予人,有知、辨、行三层含义。知是指知善恶、知是非、知廉耻。一个有良知人的内心中一定存有澄明的善恶心、是非心和廉耻心。辨是指分别善恶、是非和廉耻的能力。一个有良知的人,为人处事总是要用良知的准则去判断,并用这种准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知其善而为之,知其不善而不为。
良知并非单纯是一种理性的准则和观念,它与人的心理感受和情感体验有密切联系。一个有良知的人,做了公平正义的事情,会在心理上自然产生愉悦和满足感。做了违背良心的事情,内心会产生不安和承受自我谴责。在人的内心中,良知整合了理性、认知和情感诸多方面,并作为一种巨大的内在力量整体性地影响和决定人的人生态度。
良知用来自律人的行为。一个有良知的人是根据自己内心的良知准则来行事为人的,他不会在意周围的环境,不会因为有人还是无人决定一个事情做还是不做,或者怎么去做。在约束人行为上,良知的自律性与法律的他律性形成鲜明地对照。法律作为一种外在准则来约束人的行为,法律告诉人如果做了违法的事情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承受法律制裁。很多人因为惧怕承担违法的后果,而不从事违法乱纪的事情。但法律的他律性对人行为的约束与良知的自律性比较起来,有明显的不同。首先,自律是一种自觉的行为,他律则是被动的行为。做符合良知的事情是有良知的人从内心发出的意愿,并能享受其中的愉悦。而他律则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人的本来意愿。很多抢劫犯、强奸犯并不是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会承担法律后果,而是在自己的私欲和情欲占上风时,不顾法律后果,干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第二,自律是当下的,他律具有滞后的。良知对人行为的约束是当下的,非道德、非良知的事情,在行为的意念出现时就被过滤掉了。但法律对人的制裁是滞后的,当事情发生并败露后,并被法律追究后果时,法律的作用才能体现出来。这样就会使得一部分心存侥幸的人,认为自己把事情做得隐秘,别人不会发现,从而躲去法律的制裁。还有一部分人钻法律的空挡,在法律不完备或没有明确规范到的领域或事情上为了利益做出违法的事情。当然,社会上存在的以权带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给一部分人留下违法乱纪的机会。第三,法律体系再为完善,也不会对人日常的所有行为进行规范。比如法律不可能对人随口骂人,随地吐痰等日常小事给出规范,但良知会规范人的所有行为。
良知是判断一个社会野蛮还是文明,以及文明程度的标准。一个民众普遍存有良知,社会尊崇和倡导良知的社会必然是文明的社会。一个普遍缺失良知,社会主流价值不尊崇良知和倡导良知的社会,我们不能说这是一个文明的社会。我国目前民众普遍的良知状态不容乐观。药家鑫事件发生后,我在百度上以“碾死人”为关键词,搜索到与次词条信息相关的信息有1610000条,我摘录其中的几条信息:
--“2010年9月7日在江苏省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
--“2010年4月17日,陆某醉酒驾驶别克轿车,在路上与骑自行车的女工申某发生碰撞,而后,他不顾多名路人的呼叫和制止,启动了已停下的轿车逃跑,将跌坐于车前的申某及自行车轧入车下,强行拖行150余米,最终导致申某死亡。”
--“2006年12月20号,在都江堰国宴宾馆发生了惨绝人寰的一幕:奔驰车将三岁小男孩撞倒拖行后,两名男子下车看了看,然后又上了车。随后,奔驰车再次启动,倒退着再次从男孩身上碾过。”
--“河南省正阳县水务局等部门在当地慎水河道施工过程中,当地居民李莉被挖土机碾死,而现场的公安、水利部门工作人员视而不见。”
--“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多么令人发指的事情发生,不能不拷问中国当前的公民良知。重建良知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目前最为迫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