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精神卫生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思想劳动者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6-14 22:53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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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卫生部公布了精神卫生法的草案,作者开篇点明了看法。作者指出了我们很多地方“被精神病”的现象,分析了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指出了卫生部法律对遏制 “被精神病“的作用。只有从法律的角度才能真正阻止违法行为。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许多人翘首期盼的事情,经过漫长的等待之后,人们终于盼来了精神卫生法草案与公众见面的一天,这无疑是个好消息。法律力量的源泉在于社会,在于公众,因此,公众对这项立法的关注也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但是,在看过这几天一些媒体传达出的意见之后,我却不禁要为此感到担忧。

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说明了草案的总体思路,从这个总体思路可以看出,草案的制定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兼顾了多方面的需要。从公布的草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点,草案分为七章,包括总则、精神障碍的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而一些媒体传达出的意见则表明,许多人觉得草案的很多内容似乎都不重要,他们只期待精神卫生法的制定能有效遏制“被精神病”的问题,有些人的话语始终绕不开“被精神病”一词。这正是让我感到担忧的所在。

“被精神病”指的是正常人被人故意当作精神病人看待而送进精神病院的情况。仅从媒体报道出来的情况看,“被精神病”的现象在各地频繁发生,问题已经显得很突出,因此,人们对此表示担忧、期待法律作出果断应对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甚至是应该得到赞许的,问题在于,人们的期待走错了地方。

“被精神病”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矛盾冲突问题,一个正常人之所以会被人当作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往往是因为他与自己的亲人或者当地政府闹了矛盾、起了冲突,让对方看作不顺眼,这个问题涉及的因素比较多,是个社会问题;二是权利和权力的限度问题,一个正常人“被精神病”的过程也就是他的人身自由以及名誉等权利受到损害的过程,他之所以受到这种损害,原因在于加害人的权利或者权力的过度行使,这是个法律问题。而精神卫生关注的是人们的精神健康,它主要关心的是如何让人们的精神保持正常、如何让精神疾病患者得到有效治疗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等技术问题。让一部主要对技术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去做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确定权利与权力的边界之类的事情,只能是勉为其难。

技术问题与社会和法律问题是有关联的,公布的草案考虑到了这一点。草案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对诊断结论表明不能确诊为精神障碍的以及确诊为精神障碍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其离开医疗机构,等等,这些规定我认为是适当的,对减少和避免“被精神病”的现象无疑是有帮助的。但这些规定关注的仍然主要是技术问题,属于与其他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相衔接的规定,并未正面涉及社会矛盾冲突解决和对权利及权力的限制这两个催生“被精神病”现象的关键问题,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被精神病”频发的现象。即使“被精神病”的现象因此减少了,也很难真正有效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为“被精神病”意味着精神病只是一种借口,这个借口堵死了,对方还会找其他的借口。

不把有效解决“被精神病”问题的任务压在精神卫生法上,精神卫生立法就可以减轻包袱,就可以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更细致地观察影响人们精神健康的种种问题,并在法律上作出更为全面、更为理性的应对,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将更符合“精神卫生法”的本义。

精神卫生法在涉及公民权利问题上不“唱高调”不影响相关问题的解决。目前,我国有多部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和公民权利行使的限制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就可以作为公民防止“被精神病”的挡箭牌。“被精神病”问题中“最难啃的骨头”是地方政府权力滥用的问题,这个问题在许多规定行政机关权力及其权力行使程序的法律中也有规定。对于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关于非法管制罪、非法拘禁罪、打击报复罪、滥用职权罪等的规定都可以作为依据。目前,行政强制法正在制定过程中,该法通过实施后,应对“被精神病”等现象的法律依据将更为充分。目前的问题主要不是法律有没有规定的问题,而是法律有没有得到执行、法律的精神有没有被歪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