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难道是被公众围观而死的吗?
有人认为药家鑫是因为“网络”“围观”致死的,是公众的意识强奸了法律,药家鑫死得冤,真是这样吗?文章分析了我国有权力和资本操控法律的现象,分析指出了“围观”的本质是对法律公正的呼唤和监督,是对这些操控法律现象的有力阻止。我们的法律不应该受到权力资本和公众意识的操控,它应该是独立执行的。药家鑫案件,不再是单纯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件,而是社会公共事件。文章从法律的角度发表了看法,看法是深刻的。
2011年6月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去了他该去的地方——地狱。一个有着音乐才华的青年学生终于因背负杀人罪的罪名而被执行了死刑。而在此之前,2011年4月22日,西安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很快,陕西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药家鑫从2010年10月20日犯案到2011年6月7日被执行死刑,在长达半年多的一审、二审、复核期间,一直备受公众的关注,这种关注被人称之为围观。于是,有人认为药家鑫如果没有受到网络关注,本可以被免除死刑的,最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药家鑫是初犯、偶犯,没有案底,而且是“激情杀人”,并非有预谋的,另外就是有自首情节。药家鑫是被公众围观而死的,也就是说是公众的意识“强奸”了中国的法律,药家鑫死得有点冤。
2011年5月,西安5位教授联名呼吁免除药家鑫死刑。这五名教授分别来自西安几家高校,其中就有一名名叫王新的独立学者,作家,曾分别受聘于西安交通大学兼职教授和西北大学讲座教授,陕西省作协会员,他说:“这个事到现在必须有人站出来,我们五个人作为知识分子,为了不亏良心、为了良知必须发出声音,如果不表达观点,有可能良知的底线就会被突破。”他们所持的观点是“药家鑫案的审理并不是在一个很公平的舆论环境中进行的,被社会舆论所影响,舆论喊杀声一片,这不是一个好的社会现象,大众对一个年轻人的审判,不能在一个非理性、非平和的心态下去进行,这牵扯到对一个生命,对一个人的尊重。”
药家鑫该不该判死刑?在一审期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采用问卷方式向旁听者调查,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并遭致批判,好像这次调查有想为药家鑫开脱的嫌疑,好在在最后判决时,没有采纳调查问卷的所谓民意,而是直接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判决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药家鑫虽然在作案后第四天自首,但其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于是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虽然看起来好像是民意的胜利,其实不然,公众关注药家鑫案,是因为担心害怕药加鑫不死,根本的原因就是对审判独立缺乏信心,认为通过网络、媒体关注,用围观的方式进行监督,避免权力、资本等因素对案件审判进行干预。如果没有民众的关注,药家鑫能否被判死刑,可能就是未知数,因为司法不公,贪赃枉法的事情在中国时有发生,这不是什么秘密。在药家鑫案中,不能说没有金钱、权力的影子,只是法院碍于民意,才不得不维护法律的尊严,可以说,是民意让中国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这是法律的胜利。
其实,没有人希望药家鑫死,药家鑫与大家无冤无仇。公众并不喜欢围观,也不愿意围观,那是因为药家鑫必死,这是正义和公平的呼吁,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审判,当药家鑫用刀子刺向张妙时,死刑的绳索已经套上了他的脖颈。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发生的事件都很容易被人们围观,这是事实,也是非常现实的。尽管某些人“药不死、法律死”的论调,有对司法独立干预的嫌疑,但是笔者认为作为由专业人士独立运作的法律系统,本身就应该是独立运作的,其是公平和公正的维护者,不应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不管是权力,还是资本,也不管是公众的“民意”,还是媒体的“监督”,都不应当干扰法律的运作。法律所要负责的对象,既不是权力、资本,也不是民意,而是法律本身,法律认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是按照法律条文就可以了。
不可否认,在中国确实存在权力、资本干涉司法的情形,特别是一些重大的贪污受贿官员被轻判,更是让人们对司法的怀疑。人们在诉讼的时候,也屡屡遭到权利、资本、关系的干预,所有的这些因素也造成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喜欢围观的事实。
法律体系应该独立于社会其他系统,因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如果法律不能让公众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了解事件的本身,也不能阻止权力、资本者肆无忌惮地通过内部手段来操纵,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就会遭到践踏,公众的暴力围观或许就能够让某些有着私欲的法律人士有所忌讳,不敢肆意乱为。
公众围观其实并不是坏事,关键是司法人士应该将公众的围观看成是一种监督,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法律的独立性,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不被权力、金钱和关系所操纵,让公众对司法有信心,对法律有敬畏。司法人士不能因为公众愤怒或者暴力围观就违背法律屈从民意;同时公众也要敬畏法律,尊重司法人士不能以群体的力量干预个案,左右司法的判断。
药家鑫一案,虽然遭到了公众的围观,但其审判的过程以及判决结果都具有社会示范意义,也是对生命的一种尊重,更是对肆意处置他人生命的犯罪分子一种震慑。公众围观主要是担忧背后可能存在权力金钱干预,担心法官不能依法判案,这是公众对司法公正缺乏信心的焦灼,司法应该予以理解,并在司法独立运作的前提下,回应民意,树立公众对国家和法律的信任,实现司法与民意的有效互动。
药家鑫一案不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和普通的杀人案件,而是一起关乎人性和公共安全,关乎司法公正和法律信仰,关乎公众心理安抚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共事件。药家鑫案引起社会舆论和网民高度关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引来公众叫好并燃放鞭炮庆祝,可以说这是公众对法律信心的回归,是公众对自身安全度提高的认可,是对正义和公平的弘扬。
张妙的灵魂得到了安息,可以瞑目了。药家鑫并不是因公众围观而被执行死刑的,而恰恰是他践踏生命的行径被社会所不容,被法律所不容,但愿人们能从药家鑫案的悲剧中得到某些启示,尊重生命,敬畏法律,这是现代每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观念和行为。
(2011年6月7日中午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