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岂能有弹性
“醉驾入刑”岂能有弹性。读罢文章标题,我就知道本文作者是个书生,这么多年过去,还是没有明白什么是中国特色。我是读过几天法律的,知道我们的法律就是根橡皮筋。平时松不拉达,一到严打就绷紧。不是有人说了吗?公安机关依法办事,好!法院的解释颇有人情味,也好!不过作者的文章读到后来,我有些觉得不对,怎么越读越老辣,这朋友,原来对法律的研究很给力呢。
中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正在成为国家和政府的行动准则,这是一件对国家对人民非常有利的事情。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八)正式实施,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明确了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醉驾入刑”在英、美、法、韩、日等国早就实施了,而在我国还是一个新鲜事物,实施当日,北京、广州、深圳、重庆等地就传来了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的新闻,这些醉酒驾驶者将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面临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
5月10日16时15分,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音乐人高晓松被带上警车,前往东城公安分局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高晓松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5月17日下午14时30分,高晓松因醉驾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六个月拘役,罚款4000元人民币,并吊销驾照,成为中国名人中因醉驾入刑的第一人。
实行“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伤亡人数也明显减少,效果明显。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然而,就在人民逐渐理解并接受“醉驾入刑”这条法律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各地法院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各地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紧接着最高法院针对“醉驾入刑”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上,慎重稳妥。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张副院长的一番讲话和最高法院的通知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醉驾不一定入刑”一时间引起媒体的追踪报道,“最高法: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作为标题在显著位置刊发,人们刚刚对“醉驾入刑”的叫好声很快就变成了一种疑虑,担心“醉驾入刑”这个法律条文会被撕开口子,一些特权人物或者有背景的人士就会逃脱法律的惩罚,基层法院就有可能将最高法院领导的讲话看成是“醉驾入刑”的司法解释,基层法官也会有“最高法院就是让我们这么判案”的心理暗示,那么这对惩处醉驾来说是很不利的。
不可否认,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讲话虽然是在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这应该只是他个人的意见,作为个人是没有司法解释权的,但是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思维混乱,最高法院应该进行澄清。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是基于越来越多的酒驾行为给社会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且有发展的现实,而进行的与时俱进的法规改进,并且也是依照一定的法制程序,由法律专业人士听取各界意见进行的法规修改,并经过全国人大会议审核通过。它真实地反映了一定时期社会公众的对酒驾醉驾行为要求打击的呼吁和心声。
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也没有依据情节轻重情形进行酌情处理的条文。这是一条刚性的法律条文,没有弹性可言。
“醉驾入刑”是对生命的尊重,也是顺应了民众的呼声,是符合广大民众的需求的,也是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律条文。法律不等同于哲学,也不是文学,不存在可以变通的方式,一就是一,二就是二,这是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法律必须有其刚性的具体条款和一定的可操作性才能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醉驾一定入刑”,如果对认定醉驾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容易滋生腐败,也违背了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打击醉驾的立法初衷。这不是橘生淮南为橘,橘生淮北为枳,只要敢醉酒驾车的人,不论职务高低,不论穷人富人,不论名人普通人,就一定判刑入狱,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笔者真的希望,“醉驾入刑”能够给中国的法制建设树立榜样,展现法律的威严和精神。
5月18日,公安部向媒体通报对民众醉驾的态度是: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公安部的这一态度将给那些对认为自己耐酒性好的公民一个重要信息,那就是不要对“醉驾不一定入刑”存在幻想。
5月23日,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白泉民代表最高检向社会表明: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醉驾案件,经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的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会一律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该批捕的批捕,该起诉的起诉。对于醉驾情节轻微案件,会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法律上的条款起诉,不会存在选择性。
尽管最高法院、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就“酒驾入刑”相继表明了态度,且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但是这并不矛盾,也没有什么不妥。我们知道,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公、检、法各自独立行使权力,既共同协作,又相互制约,公安机关是查办刑事案件的第一梯队,检察机关承上启下,而法院则是保障司法正义和公平的最后一道闸门。
“醉酒入刑”实施将近满月,不管三大司法部门是怎样的表态,可以明确一点就是“醉驾者”一定会被起诉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笔者奉劝各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请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请尊重他人的生命。
(2011年5月26日中午于长沙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