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死缓”“限制减刑”成为贪官毙命的挡箭牌
文章以具体的数据和案例,有力地说明,面对官场巨贪我们法律惩治的疲软,揭示了惩治腐败越惩腐败越烈的原因。而我们的法律对一些平民案件,惩治却很重,为什么?文章引导读者去思考深层次的问题。
据山东商报报道,近日,山东省日照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其贪汚、受贿、挪用公款共计近1.58亿元。不过,据财新网统计,比李华森还贪的“亿元贪官”,至少还有10个。
贪汚、受贿、挪用公款共计近1.58亿元的李华森被判无期徒刑,那么,比其还贪的那10个“亿元贪官”,应该判死刑了吧。事实却是:第一巨贪余振东,约40亿人民币,有期徒刑12年;第二巨贪黄清州,约14亿人民币,2003年10月押解回国至今未判;第三巨贪陈满雄陈秋园夫妇,约4.2亿人民币,陈满雄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秋园有期14年;第四巨贪石雪,约3.8亿人民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还有王宝森、王成明、许迈永、陈同海、金鉴培、王守业,情况大抵如是。
《刑法》383条规定:“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死刑。”那为什么众多官员涉案金额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也很少被判处死刑,而死缓判决成为突出现象?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生命、严控死刑是司法的理性回归。但是,因为其认罪态度、赃款追缴,就判处贪官“死缓”甚至“限制减刑”,尤其是现今腐败高发的情况下,更不应该成为贪官免死的专利。
据某权威媒体2009年末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占21%,有期徒刑1年及10年以下者占15%。按照目前中国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获得减刑,而官员获减刑的比例则达到70%,远远高出平均值。
正因为如此,贪腐金额巨大的官员免于死刑立即执行后,就形成了“免死—减刑—假释”路线图,以致形成了“过几年就可以到国外安度晚年了”的怪圈。
正因为如此,23年来,120位省部级高官“前赴后继”;尤其是近年来,贪污上亿成为普遍,就是贪1.58亿,也难以挤进中国十大“亿元贪官”排行榜。
正因为如此,目前,中国的贪腐蔚然成风,大官大贪小官小贪无官也贪的现象已经深入到经济、文化、政治甚至百姓日常生活等各种形态的骨髓,似乎成了一种流行和时髦的风气。
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本应具有的明示、预防、校正、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等作用,沦为空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肆意枉法大兴其道,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以致较低一级犯罪却受到较高一级法律的惩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出错的atm机上恶意取款17.5万的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在民众一浪高过一浪的声讨声中,二审改判为五年,就是明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国家才能长治久安。要走出“越反越腐”怪圈,取得反腐的最后胜利,“死缓”“限制减刑”就更不能成为贪官免死招牌。更何况,乱世尚需重典,在“不反腐就要亡国”的严峻形势下,刘青山、张子善不啻为仍然具有“榜样示范”的震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