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

寻梦六月 杂文 百家杂谈 2011-05-16 20:56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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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论述了党内腐败的现实根源,指出了党内腐败之风的特点,党内腐败根源表现的四个方面。论述了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腐败案件的必要性,如何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文章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文章论述条理清楚,逻辑性强,建议具体可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今年1月10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他指出,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他强调,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

腐败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腐败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我们都听说过“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黑金政治”等历史故事,就是腐败现象的真实写照。腐败被称为“政治之癌”,是人类社会健康肌体上的毒瘤。

腐败问题是处处存在的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历史与现实的普遍,是中国与世界的普遍。我党目前确实存在腐败问题,这一点无需隐讳。问题是如何预防和惩治腐败,是提高党执政能力的重要考验。下面我就胡总书记的讲话“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立题阐述个人反腐观点。

一、 立足当前,深入剖析党内腐败的现实根源

这几年党内出现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趋同性。尽管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具体情节、表现形式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但最后大都归结到金钱、享乐和美色三个方面。二是反复性。许多问题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又反弹,有些人边抓边犯。有时,前边刚处理一个干部,后边又有干部重蹈覆辙。三是连带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及经济主管部门的腐败问题往往与企业和商人相联系。一些企业、和商人要捞好处,就到管钱管物、有钱有权的领导干部中找靠山,反过来有的领导干部搞权钱交易,用手中权力为他们办事,自己收受贿赂、美色、享乐。四是群体性。从近几年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的情况看,不仅一把手有问题,不少副职也一块犯错误,甚至下边的干部也跟了一片。

实践证明,党内腐败的现实根源不外于如下四个方面:

(一)官本位思想、私欲膨胀成为腐败孳生的原动力。

孔子说,学而优则仕。长期以来,人们自然把当官作为最荣耀、最风光、最成功的职业。近些年,一年比一年火爆的公务员招考,俨然成为第二大“国考”,每年数以百万计的报考大军竞争区区几千个职位,足以说明“官本位”思想在我国年轻一代身上依然影响颇深。究其原因,恐怕大部份人还是继承了“位高权重、高管厚禄”的封建思想残余。在现实社会中,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掌握着一定的资源,行使着一定的职权。正因为如此,某些官员由于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没有规范正确的人生观,也就在社会的“簇拥”和“恭维”中,萌生了无尽的特权思想、官僚派头,于是腐败行为就不知不觉在他的权力之下滋生,成长,蔓延。

金钱并不是诱使人犯罪的动机,人心的贪念才是万恶之源。腐败,罪恶之源于贪念,私欲膨胀。政治——就是最大限度地主张公欲,而抑制私欲。而有些关键岗位的领导人物恰恰是不知道如何处理私欲,将私欲凌驾于公欲之上,亲手织成“亲属、家族、小团体”的利益网,从而建立相对隐性而稳固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权力变现”的逻辑纽带,牟利如愿兑现,腐败应运而生。

(二)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约束下的盲点区域成为腐败成长的培养基。

腐败现象之所以从产生并迅速发展,与我们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等存在漏洞是密不可分的。腐败分子就是善于寻找政策漏洞,只要政策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漏洞,腐败现象就会很快地渗透进去,在其中开始孳生和发展,并很快形成规模。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例,它的很多规定和“不准”都欠缺刚性的相关处分条文,官员不执行甚至公然违反又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惩罚规定和措施,它的约束力是相当有限的。同理,在司法方面,也存在大量的“模糊”的法律规定,这些都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因素。

江总书记曾严肃地指出:“近年来揭露出来的问题说明,我们在管理上、制度上存在不少漏洞,在领导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要吃一堑长一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如果我们彻底杜绝了漏洞,那么腐败现象也就失去了其产生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三)不健全的权力监督体制成为腐败发展的方向标

腐败的本质是对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公共权力的滥用。腐败和权力是依存关系。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不当都容易产生腐败。因此,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

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近几年来,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虽然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例如,有的监督部门互相摩擦、互相制肘,使监督作用互相抵消,降低了监督的整体功能;有时对同一社会行为实行多头监督、重复监督,浪费了人力物力,影响了监督的效率;留有大量的监督"真空",使社会运行过程不能受到有效的监督;现有的一些准则、规定、制度在数量上不算少,但对权力腐败的约束力很小,远未达到法律上应达到的强制性程度。此外,监督机构分散,缺乏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整体配合差,领导关系与监督关系合二为一,难以发挥应有的制约力和整体监督效能。上述种种原因,造成制约权力的机制较“软”、较“虚”,致使一部分掌握实的权力机关和权力行使者,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监督,有的甚至处于失监的状态,从而导致个人或集体违纪案件不断发生。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另外,有监督,但监督滞后。据了解,近年来查处的领导于部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群众举报或者查办其他案件牵带出来而获得线索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干部监督的软弱乏力。我国目前的监督大多是等问题出来以后,再去介入,后发制人,有些事后已无法弥补,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监督成了“事后诸葛亮”。

(四)反腐力量的薄弱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催化剂。

腐败与反腐败本身就是对立的、矛盾的、相互排斥的。当这种抵制腐败的力量比较强大的时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比较缓慢而微弱。而当这种抵制的力量有所削弱的时候,则腐败现象的发展就会变得非常迅猛。比如,2003年,中央纪委发布开除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党籍的决定中提到被打击报复者的名字——郭光允,反腐义士郭光允为把这个贪官拉下马,与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进行了八年的较量,在八年间所支付的“举报成本”和承担的反腐风险,却也分外惊人,郭光允被开除党籍,并蒙受了两年牢狱之灾,其家人亲朋近20人先后受到牵连。而如此居高不下的“举报成本”,又直接造就并加大了反腐风险,降低了贪官的“腐败成本”,增大了贪官腐败的保险系数。

因此,目前社会存在着“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组织监督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等尴尬局面。于是,腐败现象恶性发展,并且给社会带来极坏影响,目前党内干部呈现贪图享乐的风气越来越严重,理由是“别人做得我为什么做不得”,腐败也讲攀比了,无视“八荣八耻”于不顾。由此看出,当前形势下,腐败队伍的力量在悄无声息中壮大,而反腐败力量在涡流中隐退,从而纵容了更多腐败现象的孳生。

二、把握重点,正确认识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腐败案件的必要性

分析腐败的现实根源,可想而知,制度很难做到十全十美,而只要有私有经济的存在,腐败便无处不在,无时不存,要想根治是不可能的,我们能做的事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腐败,尽可能减少对党的肌体的侵蚀,保持党的肌体处于健康状态,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那么,如何强有力的措施能控制腐败易发多发呢?就是胡总书记所强调的,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发生的腐败案件,这是反腐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一)借鉴医学,中西医学治病原理折射出从严查处腐败案件的科学含义

腐败犹如人类疾病,所以我国目前建立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体系,可以说是仿效医学上的防病治病原理。而医学以治病为主,因为不同的环境、气候、温度、湿度等条件能孳生不可知的病菌、病毒侵入人的肌体,导致疾病发生,预防来不及了,最终只能以治疗来解决。由其是西医学有句学语叫摘除病灶,就是主张在发现病情的第一时间内,切除病原体,确保其他肌体不受侵害,这技术在全世界得以推广。我认为,腐败也要以查处为主。因为不同方式的腐败如同不同种类的疾病,预防了这方面的,另一方面的又出来了,更有甚者,防还没来得及,腐败早就发生了。因此,反腐的重心放在查处上。比如近期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治罪证据是,经法院审理查明,许在任职期间年均敛财1400万,总计贪腐1.98亿,涉案的住宅房、商铺等共有8套,与其有过特殊关系的女干部、女公务员以及女明星共有两位数。如果不查,怎么就知道他贪腐近两亿,贪色上两位数?如果不处,违规资金如何追回,社会危害如何终止?当然以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完善监督为预防的措施能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利益驱动是人类千百年形成的的惯性行为,泱泱大国,人性形形色色,说道理、讲纪律很难震撼邪恶人们的灵魂深处,只能严肃查处,才是快刀斩乱麻之果断。

(二)借鉴历史,雍正整饬行动展现了从严查处腐败案件的震慑威力

据史实记载,大清王朝的第四任皇帝雍正即位之初,吏治废弛,贪污腐败蔚然成风。他克服各个方面的阻力,在全国上下大规模的开展清查亏空。在惩治腐败中,他的拿手绝招一:开创了监察者接任罢免者之职的先例,即用监察者代表皇帝去查腐败分子,查完后属实的腐败分子即免职,而由监察者立即接任。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监察者不敢马虎,以免自己为腐败分子背黑锅;所以监察者们对腐败分子是一查到底,没有留一线的半点打算;因为自己接任的责任是新创造业绩,而不能为腐败分子做替死鬼。当然,雍正设立的监察官员选拔制度也比较合理,一是对清查腐败对象的专业要熟悉;二是与腐败分子无半点关联关系;三是本人要有清正廉洁的名声。另一绝招就是罢官、索赔和抄家,对于死去的腐败分子也要由其家人承担赔偿,把腐败分子的家人钉在一个公开的耻辱柱上,使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害怕腐败,从而开创了中国第一个历史上官员家属惧怕腐败的时期。传有“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

(三)借鉴国外,新加坡反腐经验昭示出从严查处腐败案件的现实可行

在新加坡流传着这样一句名言“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充分体现了新加坡政治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也是一语切中了腐败者的生命要害。在新加坡,事无巨细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严”字当头。公职人员哪怕接受一听中咖啡、一盒香烟、吃一顿饭都被视为违法,都要受到惩罚。总结新加坡反腐败的经验,无外乎四点:一是重处罚,让人闻腐色变。二是重预防,高效独立的反腐机构,使腐败失去滋生的土壤。三是高薪酬,让从政者感到满足,感觉贪腐无必要。四是重教育,行之有效的教育机制使新加坡的官员时刻受到警示。当然,我国目前的现状,无法完全照搬象新加坡的反腐经验,毕竟我国还正处于一个低水平的发展阶段,整个社会经济结构正处于飞速发展、快速转型的阶段。对政府工人员实施高薪酬财力难以达到,但对人力资源非常丰富的我国来说,培育一支强有力的反腐队伍强化反腐督查未尝不可,严厉处分一批危害社会的腐败官员也是无伤大碍的。

目前,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国有资产管理处置等重点领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正成为违纪违法行为易发高发的“重灾区”,也就是说已成为严重影响党的肌体健康的“重症区”。因此,我们要坚决执行胡总书记的讲话:“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腐败案件,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三、拓展思路,开创严肃查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腐败案件的新局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现象也往往具有一种类似于产生抗药性的自动调节和寻找问题缺口的能力。因此,反腐败的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范围也越来越宽,必须针对腐败现象新的表现形式和存在条件,有效拓展从严查处腐败案件的思路,要把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反腐工作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改革之中,做到同步谋划、同步启动、同步运作、同步推进。我的几条肤浅建议是:

(一)纪、检合一,增强执行力。成立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腐败案件查处机构,由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抽调人员合署办公,能查、能处。一方面查办案件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能及时发现苗头,查处能营造“新加坡式”的高压气氛;另一方面达到中西医标本兼治效果:纪委监察局查处方式如同医学上的中医,对于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能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而检察院如同西医,对于恶性案件(有如恶性肿瘤),危害严重,便以法律严厉制裁,严惩不怠,不留后患,便能起到标本根治的目的。同时,合署办公将有效节约反腐败的成本,使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升。

(二)权、责分明,增强约束力。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都是国家的要害机构、权重部门,涉及腐败的官员位置险要,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查办难度相当大。要赋予查处机构如同雍正王朝会考府制度相类似的查处权力,直接受命上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独立直线监管,而不受任何其他官员的管辖与领导,绝对防止行政干预和信息泄露,确保一查到底。同时,也要给查处机构委以重任,建立量化考核制度,实施重奖重罚,激发工作人员热情,确保查出问题,办出成效。

(三)人、物兼优,增强战斗力。曾国藩治军把选将作为第一要务,他说,“行军之道,择将为先。”他的选将标准是德才兼备,智勇双全,而把德放在首位,并把德的内涵概括为“忠义血性”。查处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符合曾国藩的“忠义血性”,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后并参加办案业务能力水平考试方能委以重任,查办的案件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赢得群众的呼声。要配齐办案设备,包括办公场所、办公日常用品、车辆调度以及高科技的查案、审案器材等,给工作人员营造一个能充分发挥才智的办案空间,全面提高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大局的战斗力。

(三)查、处并重,增强震慑力。

查处机构要注重加强对中央、省和市关于调结构、保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等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关键岗位的监督检查,使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付出沉重的心理和精神代价。同时注重案件追究,实施严刑峻法。在加大惩戒力度上,要推行自由刑、罚金刑并科制度。对贪污受贿、行贿的,要处以自由刑,同时要规定他们终生不得再担任公职;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已经挥霍的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对于贪污受贿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让腐败分子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这样还可以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