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俊峰PK药家鑫,谁胜谁负?
看了的确可恨,药家鑫事件竟然有人这样说:由于是初犯和偶犯,杀人还有这样的理由吗,不是对事件本身的可恨,而是事情的逻辑让人觉得忐忑,难道这样的杀人还有挽回的余地吗?做了错事后悔是很自然的事情,但触犯了法律的尊严,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余地可留!中国法律真的要输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夏俊峰,沈阳的一个小摊贩,因使用刀子将两名城管连捅八刀,导致他们死亡。2011年5月9日,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在撞伤一农妇后,将其连捅八刀,致其死亡。2011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死刑,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
一个小摊贩,一个在校大学生,同样的八刀,杀死不同的人,得到同样的一审结果。然而,仔细回顾两人的案件,发现竟然可以引发了一场大PK。
PK一:案情性质的PK。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在野蛮执法之后,城管强行将夏俊峰拽上车,并带到办公室进行殴打。夏俊峰不堪忍受,持随身携带的刀将两名城管连捅八刀,致他们死亡,随后自首。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从上述的犯罪过程来看,夏俊峰是在饱受殴打之后才有杀人行为,有着防卫的行为,至于过当与否,笔者不是法律人士,不好论断,但按照法律,即使防卫过当,也不应冠以“故意杀人”的罪名而被判决死刑的,何况还有自首情节。再说药家鑫,药家鑫在撞人之后面对的是一个已经毫无抵抗能力的农妇,为了避免她记下自己的车牌,药家鑫残忍地亮出了刀子。药家鑫的自首之说也值得商榷,他在杀人之后的仓皇的逃窜中,又撞伤了两个路人,在杀人事实被暴露之前,交警以“交通肇事罪”扣押了他的车辆,并释放了他。在交警扣押车辆过程中,药家鑫并没有交代自己杀人的事实(交警在他撞伤他人还没有受到法律惩罚的情况下,便实施释放,无疑为他创造了自首的条件)。
不难看出,夏俊峰与药家鑫虽然都是杀人致死,但药家鑫的犯罪性质显然比夏俊峰的要恶劣得多,可为何都是“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的审判结果?请看PK二。
PK二:法律待遇的PK。
先看夏俊峰的法律待遇:夏俊峰的一只鞋底被城管人员踩掉留在现场,在一审时已经作为证据提交并出示,公诉机关开庭也对此也予以认可,但是一审判决书中对如此重要的证据只字未提,此其一。夏俊峰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自己被殴打致伤的照片,但判决书对此避而不谈,此其二。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但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此其三。夏俊峰的真自首情节被法院拒绝采信,此其四。城管张伟的证词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这与张晶、尚海涛等5人的证实其是“被强押上车”的证词在互有矛盾,一审判决书对此没有任何解释,此其五。
再看药家鑫的法律待遇:药家鑫案件从案发2010年10月20日事发至2011年3月侦结完毕,如此案情明确的杀人案,竟然花了近半年时间——且曾经还被退回补充侦查——如此长的时间,无疑给了公众无穷的想象空间,此其一。药家鑫是在被释放之后再次自首的,并非一开始就主动投案,而其自首情节依然被庭审采信,此其二。审判庭居然还发给听众民意调查表,就如何给药家鑫量刑和定罪问题进行调查,这实在是开了法律一个大大的玩笑,此其三。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公平的规则,理应是遵循客观事实,以法律条款为准绳,而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从双方所受的法律的待遇来看,不难看出,药家鑫难逃被想方设法拯救之嫌;而夏俊峰,却大有被置之死地而后快的感觉。活在同一片蓝天白云下,在同一部法律的约束下,为何产生这样情况?这很难不让人产生这样的想法:地位不同,法律待遇就不同。他们各自是什么的地位?又说明了什么?请看PK三。
PK三:地位的PK。
夏俊峰只是一介小贩,是生活在底层的人,整天要为养家糊口奔波劳碌,并没有显赫的背景可言,而被其刺死的对象却是比其地位高得多的执法者。而药家鑫却是一个富家子弟,脚踏红色雪佛莱,衣食无忧,其父亲则是一个享受着正团级军衔、副师级待遇的军方代表,而被其杀害致死的是一名地位低微的“难缠的农村人”。
从双方地位来看,药家鑫的地位显然要比夏俊峰高得多。地位对法律的判决有影响吗?这还得回溯历史探讨探讨。
勿庸置疑,在几千年的华夏历史进程中,封建主义主导了绝大多数的时间。在封建社会,虽然有“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的说法,但在“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主流思想下,律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具备一言九鼎的人的言论往往大于所有的律例,因此,臣民之间在律例方面的待遇却是不平等的。而这些不平等的待遇主要体现在地位上,而地位,又主要体现在财富或者权力上。在封建朝代,有地位的人就可以堂皇冠冕的逃避律例应有的制裁,“刑不上大夫”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较早一些的朝代,也有“家奴”代刑的说法;元朝更是将全国上下分成了三六九等,越是低等的人,生命越是不值钱。即使在以军法严厉著称的军队,这样的例子也是常有所闻:军官犯法,可以以“削发”或者“杀战马”来代刑;而普通士兵,只要稍稍触及军法,则杀之即可。
也勿庸置疑,现时的中国,依旧深受着上述封建余毒的影响,比如在法律方面,依然是向着有地位的人倾斜:金钱可以左右法律,权力更可以凌驾法律。“李刚门”、“杭州七十码”、“彭宇案”等等,无一不说明这样的事实。
结论:经过三方面的PK,药家鑫略胜一筹。然而,再往深里看,其实,他们的胜负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为最大的赢家是被延伸了的封建余毒,最大的输家是现行的中国法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