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重庆警察保护讨薪民工的举动叫好

思想劳动者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5-07 15:34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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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分析了“人民警察”的内涵,指出了人民警察的社会角色和责任。接着论述了重庆警察的做法,反驳了众多网友的质疑。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百姓的很多权益保护,还得倚仗警察的帮忙,这不管合理不合理,这就是现实,也是中国警察的现实职责。文章在张扬和鼓励着政府、警察为民做主的的正气。

据南方日报报道,近日,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一名负责人偶遇工地保安追打讨薪民工,亮明身份制止却遭围殴。随后,重庆江北区警方连夜调查,抓获黑包工头俞某及其20余名打手。目前,已有67名农民工领到了被拖欠的81万余元工资。对于重庆警方的举动,说好说坏的都有,本文只想说点好话。

我国警察的正式名称是人民警察,这个名称得到了人民警察法的确认。警察之前加上“人民”二字就表明了我国警察的性质,说明我国的警察是人民的警察,应该为人民服务。什么是人民?这本来是个简单的问题,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它已经被复杂化了。为此,有必要把“人民”回复到“民”的含义中去,“民”是与“官”相对的一个概念,因此,我认为,人民指的是未经组织化,未纳入“官”概念外延的人。从这个区别可以看出,警察本身不属于人民,而属于官方。人民警察概念成立的基础在于,我们的官方,我们的政府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但这只是一种理论设计,这样的设计可以表达设计者的美好愿望,要付诸实施却会面临诸多难题。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在征地拆迁、税费征收等场合中看到警察的身影,当警察出现在这些场合时,他们往往站在地方政府的立场说话,而与人民的利益表现出某种不一致,这说明,现实中的政府其实是有自己的利益的,而且有时还可能与民争利。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重庆警察出手打击危害人民利益的黑包工头和黑保安,重新点亮了“人民警察”的称号,密切了警察与人民的关系。

重庆警方的行动表明了他们作为人民警察的人民意识。报道说,4月30日晚,当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一名负责人办案途经江北区三湾路中凯城市之光工地附近时,他看到一群手持铁棍菜刀的男子正在工地外追打几名中老年男子。面对这个场景,他行动了,他“迅速下车亮明身份制止”。面对这种让许多人感到恐惧的暴力,是什么促使他行动?显然是一种强烈的职责意识,这种职责意识的背后则是强烈的人民意识。此后,江北区警方赶往现场,将2名行凶滋事的男子控制,并对事件作进一步调查。重庆警方没有让自己的努力止于处理一起治安事件,而是努力推动整个讨薪事件的圆满解决,直至农民工领到被拖欠的工资,如果单从职责出发办案,没有强烈的人民意识,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所以重庆警方的行动绝不能说“只是做了一次该做的事而已”这么简单。

有人认为,重庆警方的行动显示了法律的缺位,“要减少甚至杜绝农民工被欠薪的情况,关键在于制度建设”,这其实属于睁着眼睛说瞎话。公民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这在我国法律中都有规定,对公民权利救济的途径,法律也作了规定。但所有这些规定并没有让农民工拿到他们被拖欠的工资,在这个基础上增加法律规定、增加制度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在法律规定了很多渠道的情况下农民工讨薪无门,这足以表明法律的许多途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通畅。在这个时候,过分强调法律的规定其实是一种变相的推脱,重庆警方的可贵之外就在于他们没有推脱。

一些人不看好重庆警方行动的理由是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法院有法院的权限,公安有公安的权限”,“讨薪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在警察的职责范围之内,此事公安机关可以协调劳动部门参与,但公安机关不能代替劳动部门去为农民工讨薪”,这样的说法对重庆警方的举动并不公允。在现实生活中,警察的职责边界并不是很明确的,一些人家里发现毒蛇会去找警察,夫妻吵架也去找警察,群众遇到不知道该哪个部门管的事情时,往往首先想到警察,对于群众的求助或者投诉,警察一般都热情接待,对于有主管部门的,就引向主管部门,对于没有主管部门的,就自己管了,警察这样做并没有超越职权。依照法治原则,从公民的角度说,法无规定即自由,公民的自由权利如果不能对应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就将毫无意义。当公民的自由权利面临危险却找不到相应的主管部门时,警察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人自由权利的前提下提供及时有效的保护,不仅不该指责,而且应该受到鼓励。为农民工的利益出现在讨薪现场的警察比为地方政府利益出现在征地拆迁现场的警察肯定要可爱得多。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是有主管部门的,这个主管部门就是劳动行政部门,从报道的内容来看,重庆警方并没有代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报道说,5月3日下午,江北区政府和市公安局对首批完成核算的80余万元拖欠工资进行了兑付发放,首批61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血汗钱。据此可以看出,实际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其实是江北区政府,在政府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不可能不起作用。公安部门作为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的办理单位出现在现场具有维持现场秩序、讲明讨薪相关各方的是非、宣传法律精神、促进问题的圆满解决的作用。通过这个场面,我们可以推断,在事件解决的背后,重庆警方肯定做了不少协调沟通的工作,以推动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解决。这种协调沟通是以承认各部门职责分工为前提的,在分工的基础上体现了合作,与法治的要求是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