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人劝阻吸烟”难免流于形式

荷年荷月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4-05 16:09 责任编辑:心灵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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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专人劝阻吸烟”从主观意愿上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从实际的执行上,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在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来说都起不到切实的“禁烟”效果。从这个方面上说,这样的规定就难免流于一种形式主义的逻辑里。而想真正起到禁烟的效果,除了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外,对于那些吸烟者来说就应该下“猛药”,即实行高额的罚款手段从根源上遏制这样的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发生几率。问题在于烟草是暴利,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因此所有控烟措施都只是软措施。如果真想控烟,就从源头扎死,效果肯定甚好。改变一种环境,需要多种条件,正如法是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相联系一样,急不得也慢不得。我们痛恨小偷,但总不能捉住小偷统统枪毙吧。控烟也需多管齐下,持之以恒,但不能走极端。

新修订的《西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此外,新《细则》还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内有人吸烟时,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4月5日《西安晚报》)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内有人吸烟时,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于这样一条规定,其实并非西安市的首创。早在3月22日卫生部公布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就包含着这样的条款。所以说,西安市的规定仅仅是延续了卫生部的上位法而已。但是,细细考量这样的规定,总有流于形式的危险。最关键的要件在于其缺乏监督条款的约束,即,假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没有配备专人劝阻吸烟者会受到何种惩罚没有一个详细的规定。

任何一种规定,假如没有一个约束机制。最终的结果就是流于形式。而对于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尤其如此。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要求提出的目标,自2011年1月起,中国内地将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工作场所完全禁止吸烟。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对于这样的禁烟条例一直处于“失语”的状态下,“公共场所内禁烟”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卫生部希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能够配备专人进行劝阻。

但是,“专人劝阻吸烟”首先就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支出,无论是经营成本还是的支出还是人力资本的浪费。当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考虑到成本约束的时候,不难理解其对于是否配备这样的专人存在疑虑。因为配备了专人就必须支出成本,而这样的成本支出无疑就是一种经营成本的上升。从这个方面考量的话,与其说是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去配备专人劝阻吸烟,不如将这样的一项条款变化成为“禁烟上,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即当公共场所出现吸烟者的时候,直接责任人是场所的经营者。这样的一个条款的变换无疑就是一种责任到人的规定,将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专人劝阻吸烟”从主观意愿上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从实际的执行上,无论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还是在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来说都起不到切实的“禁烟”效果。从这个方面上说,这样的规定就难免流于一种形式主义的逻辑里。而想真正起到禁烟的效果,除了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外,对于那些吸烟者来说就应该下“猛药”,即实行高额的罚款手段从根源上遏制这样的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发生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