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许霆案看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

思想劳动者 杂文 针砭时弊 2011-02-09 20:45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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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开篇引述了许霆的语言,从中揭示出了他的责任感的回归和建立;接着回忆了许霆案的起因、经过和结果,从中揭示出了我们社会公民、社会机构、社会个体的社会责任问题。文章结合具体案例,从法的角度探讨了社会责任感问题,不仅涉及个人,更涉及了权利机关及社会机构的责任问题,论述全面有现实针对性。

许多人都还记得许霆,几年前,许霆案的审判一下子吸引了无数人的目光。解放日报的报道说,2011年春节,许霆心中“能和父亲、母亲围着一起热乎乎地吃个年夜饭”的愿望得以实现,大年三十,一家人围着吃饺子打扑克看春晚,熟悉而久违的年味,让许霆“感觉特别幸福”。这个“小时候很贪玩,每次吃完年夜饭就跑出去和朋友打牌玩乐,到了11点多就往家里跑,等过了12点又出去玩,到了早上6点多才回家”的人这回不出去玩了,他说他“长大该懂事了”。对着记者,他说:“我有这个信心,别人有的我也会有,要靠自己努力慢慢奋斗”,“我的人生愿望就是陪着父母,希望他们的晚年生活和和美美、开开心心、健健康康”,“我和父亲的意见不同,但我依然尊重他”。许霆的这番话让我们感觉他确实“懂事了”,他明白了许多道理,懂得了一个人对自己和对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个人是社会的分子,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当一个人承担起对自己和对家庭的责任时,他实际上也在承担对社会的责任。

许霆开始承担这样的责任,这是令人高兴的事情。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自己的一个朋友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霆从中取出17万多元,并携款潜逃一年多。当许霆这么做时,他显然没有在意他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天上不会掉馅饼,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让广大公民的温饱问题得到基本的解决,是因为有无数的社会成员在为这个社会付出辛劳,为这个社会积累财富。如果人们的劳动得不到尊重,社会的财富可以随意侵犯,社会将不得安宁。尊重人们的劳动,不以不义手段获取社会的财富,这是一个社会成员基本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而且是一种法律义务。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国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公民如果违反了他应尽的法律义务,就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许霆的行为背离了他的社会责任,他因此付出了代价,受到法律的审判。

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8年3月,广州中院重审后以盗窃罪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相比之下,重审后的改判结果更为社会认可,更加公正。公正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维护社会的公正也是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获得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读者和网民通过各种途径,纷纷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读者和网民表达看法和意见是社会成员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对法院的改判起了促进作用。司法机关、媒体、读者、网民,都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正是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承担起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才使许霆案获得了公正的判决。相关各方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使许霆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而且引发和深化了人们对类似案件以及司法职能等问题的思考,推动了整个社会的公正水平。

许霆案不仅让人看到了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且让人看到了社会的组织、机构的社会责任。许霆要承担社会责任,银行更要承担社会责任。许霆原来被判无期徒刑不公正的地方在于,这个判决只看到了许霆的社会责任,而忽视了银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银行作为一个有雄厚实力的机构,比作为个人的许霆具有更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它理应不断改善自己的管理和服务,努力堵塞各种漏洞,对于因自己的疏忽和漏洞而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一个社会中,个人和组织间、不同的个人间、不同的组织间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是不同的,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承担起与自己的地位和能力相应的社会责任,我们的社会才能变得和谐,我们的幸福和尊严才有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