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尊重差别才能接近平等
工伤补助,究竟怎样才能算平等?看来还是值得继续探讨的一个问题。文章就工亡的同命同价,工伤的同级不同价,谈了自己的看法,也引述了一些专业人士的看法,值得我们探讨。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现在的条例相比,主要有几个改进,其中,大幅度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在实体上统一了补偿标准的规定,为媒体所热议,至少从表面来看,工亡补偿的“同命同价”得到了压倒性的赞同。
赞同的理由,大概有:生命是平等的,因此死后的工亡补助金也该平等。而过去不一样的工亡补偿,让很多人感觉到不平等,是对逝者的不尊重,现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全国范围内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让逝者获得了同样的工亡补偿金,这是一种进步。
考虑现实需要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必要的,但政策制定者以“人均”作为计算标准,实现工亡补偿的同命同价,其实是由表面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指出:当全国各地的工资收入、医疗保障都未实现均等化时,实现同命同价,这是一个进步还只是一个童话?首先,由于全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不一,各地的生活成本也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表面的平等会带来实质性的差异。在东部一些城市一个月的生活成本是3000元,但是在西部很多省区估计只要1000元。当东部职工的家属和西部职工的家属获得同样的工亡补偿金时,这是对西部职工的照顾,还是对东部职工的忽视?其次,从实际运作来看,工伤保险是以区域为界进行统筹的。这注定了补偿的标准也应该以区域为界进行区分,否则在实际运作中,不少地区就会出现入不敷出。当欠发达地区的工伤补偿基金以当地的工资水准进行收缴,但是补偿却要支付比所收缴高的标准,这会让不少欠发达地区的工伤补偿基金的运作出现困难。
如果说新条例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规定体现的是表层化的福利性原则,那么,它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定则又违背了这一原则。
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在2003年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问题在于:同等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度却未必相等。比如,同在一个煤矿工作,从事井下作业的人员工资,一般都高于地面工种人员的工资。假设经劳鉴同为一级伤残,但由于两者工资水平的差距,必然会造成补偿金额的不等。人们当然会有疑问,为什么同为一级伤残,补助金额不同?岗位不同造成工资不同可以理解,但同为一级工伤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就难理解了。不同行业间因为工资水平的不同也存在这个问题。
一方面工亡同命同价,一方面工伤同级不同价,两个背反的规定统一于一个条例。尊重差别才能接近平等。依据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水平,确定区域性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标准,实行差异管理,才会相对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