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判无罪,法律再次强奸道德

素人渔夫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12-10 18:25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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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律与道德在很多时候都是,矛盾的存在,对于法律,我们希望在道德与法面前,多强调道德,因为法是以道德作为基础的。不要让法律强奸道德,让我们眼睁睁的看着流泪。

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典型案例。当社会普遍越来越质疑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的时候,广东顺德婚内强奸案再次将话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案件回顾:李某与妻子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

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与张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争吵推搡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按倒在主人房内的床上,声称要和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张某拒绝。但是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4月21日,张某找到办案民警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要求警方立案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2010年12月,广东省顺德区法院判决:丈夫不应成强奸主体

法院判决理由: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首先我的观点是:1、我国的法律对此类案件缺乏严格的约束力,2、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隐痛,3、全社会都应该尊重妇女,尊重女权,4、道德是衡量一切社会和谐的标准。

法院的判决也很无奈,因为我们没有可以遵循的条约。在标榜依法治国的这样一个国家里,法律往往在保护弱势群体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我们不应该使用暴力,夫妻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与关爱,还有尊重。任何违背夫妻之间任何一方意愿的行为都是不道德,遭人鄙视的。

封建时代过去将近100年了,我们不应该还有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的思想。女人是一部优美的曲子,少了她,你会觉得索然无味。但要弹好她,又需要你用心对待。

一个人,一个男人,真的没有必要采取一种极端的手段去占有、去得到一个女人。身体的反抗只是一个信号,尽管她输了,但是心灵的伤害才是对你永远的拒绝。

我们一是应该强烈谴责这种极端的兽性,二是呼吁社会各界重树道德标准。向一切不道德的行为说不。

其次,我们应该强调立法,从多角度去保护妇女权益。

对每一个丈夫而言,老婆、爱人都是拿来疼的,不是拿来当做发泄的工具或者任意践踏、蹂躏的。即使分手转身,也要漂亮的说声再见。

《德国刑法典》第117条规定:“以强暴或对身体、生命之立即危险,胁迫妇女与自己或第三人为婚姻外之性交行为者,处两年以上自由刑。”

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

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

美国伊利诺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

《印度刑法典》规定:“当妻子是15岁以下的幼女时,丈夫强迫其性交可成立本罪。”

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1992年,英国上议院也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可以对妻子犯强奸罪。

对世界各国不同的法律定性,我们可以去作为一种参考,但是我们还是要有我们自己的评判标准。

对于法律,我们希望在道德与法面前,多强调道德,因为法是以道德作为基础的。不要让法律强奸道德,让我们眼睁睁的看着流泪。

201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