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婚姻法,该为美好的婚姻保驾护航
文章从结婚目的谈到离婚率的飙升,说到新婚姻法将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的处理,重点从夫妻关系、孩子成长、家庭关系的利弊方面谈了作者对这些规定的看法。这些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否全面,朋友们还可以继续讨论。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面对有些棘手的问题时常有一句勉励自己也用来劝慰别人的话:“凡事应该朝最好的方面的努力,往最坏的方面打算。”话是这么说,但一般人还是积极地往最好的方面努力着,虽然有时也担心最坏的结果发生,但一般是按照“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没有谁会时时想着最坏的结果而消极应对。比如在婚姻问题上,大部分人还是把它当做终身大事,慎重择偶,并在经过长期相处彼此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并抱着两个人恩恩爱爱白头到老的愿望在众亲友的祝福声中幸福地走进婚姻殿堂的,没有谁结婚的时候就想着离婚,或者认为自己有朝一日肯定会离婚的。
尽管如此,改革开放这三十多年,随着我们生活的巨大变化,在婚恋方面也有了惊人的变化。结婚再不必像过去那样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了,只要两人对上了眼,可以闪婚;离婚也不再像过去那样要经过反复调解,只要说两人感情业已破裂,没有孩子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纠葛,只需签上名字,盖几个章,一两个小时也就能解除。加以现代人们比过去更加注重婚姻质量等原因,离婚率也和经济增长率“比翼齐飞”了。据民政部发布的2009民政事业发展统计的数据:“2009年,我国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有171.3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3%,高于办理结婚登记9.1%的增长率。”想一想,真令人吃惊!这每年一百七十多万个解体的家庭,是一百七十多万个家庭的不幸啊!在这背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他们的亲人,有多少伤心绝望的哭泣!有多少个遭遇亲情破裂痛苦的孩子心灵在流血,有多少个年迈父母在捶心顿足,失望难过!因为他们当年几乎倾囊而出精心为孩子搭建的爱巢坍塌了,家庭幸福生活的希望一时破灭了。
但最近又获悉一条消息,为了减少办理离婚手续时因为财产分割造成的烦难,也为了解除购房一方的后顾之忧,有关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国家法律索性做了如下几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这几项补充条款说的真“具体明白”!替婚姻当事人想的真是“周到”!在他们未婚前就将后顾之忧解除了。
这下可好了,本来还念及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而不愿意离婚的人,有了这条法律保障就等于有了“坚强后盾”,以后可以完全没有后顾之忧,动辄就提出离婚了。因为离婚一来手续简单,成本又低,二来财产上自己没有什么损失,是自己的终究还是自己的。就算当年多么恩爱,无论对方曾付出过多少,现在也可以翻脸无情。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想分财产,没门!
根本问题还不在这里。这几项条款一旦正式生效,会严重危及到原本就很脆弱的家庭关系,使很多对婚姻生活充满美好憧憬和希望的人会重新思量婚姻的利与弊、得与失。具体而言它有三大不利:
一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和稳定。因为现在结婚都是男方购置婚房,而在婚姻中做出损害夫妻感情的,如搞婚外情、包二奶等等,大都是男方。一旦婚姻破裂,曾为家庭养儿育女付出过许多心血、原本就是受害者的女方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那将来谁还能放心地走进婚姻,大胆地生儿育女呢因为说不定就有一天,丈夫说一声“我不爱你了,我另有所爱了!”用一纸协议就会将自己踢出门外,让你落得个人财两空,流落街头的结果。
二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为父母的关系是脆弱的,随时都有解体的可能,他们随时都有可能经历家庭分崩离析、与父母一方分离的痛苦。
三不利于婆媳翁婿关系的和谐和家庭养老。因为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样说来,结婚的时候,无论你父母付出的再多,都是赠与你个人的,最后跟我没有关系,所以我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管你的父母了。因为一旦离婚,你们家会把这些都收回去的。
中外的婚姻是一样的,基础应该是情感,而不是物质财产。虽然现在人们比较重视物质条件,但很少有人是真正冲着财产去结婚的。但法律现在给予这样明确的规定,把原本神圣的爱情和婚姻与物质利益做了这样清楚明白的分割。仔细想想,有这个必要吗?除了为法官在审判离婚案件进行财产分割时多了一些可操作的依据之外,它究竟还有什么好处呢?
所以,我认为这样的法律条文弊大于利,还是删除了好!离婚的现象虽然会不断出现,但大量存在的还是美满幸福的婚姻。如果要增加补充条款,我看还是朝最好的方面努力,多想想怎样保障家庭的和谐和稳定,减少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