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老师抢先逃生滑稽可笑吗?
文章采用欲扬先抑的写法,先说“规定”的荒唐,造成悬念,随即笔锋一转,通过举例对比,论正了“规定”的合理性,写法新颖。对于这些规定,社会可以讨论。
湖北教育厅近日新制订了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其中禁止教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师德行为规范还禁止教师强制推销辅导资料、书籍和其它各类商品,禁止在学术活动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9月16日《中国新闻网》)
有网友对此有不同看法:教师的职责是什么?《教师法》中就有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也就是说,教师的真正职责只有一个,教书育人。除此之外,则都不在教师职责之内。而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涉及的主要是学校的安全管理。在此方面,则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他们的职责就是负责学校安全的。所以,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管理者的职责就是保护好学生以及教师的生命安全。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而教师呢?需要承担的,仅仅是自己的义务而已。更何况,大学生都已成人,和教师同样属于成年人,可以结婚,可以生子,早已脱离了“未成年人”的队伍,也就不适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了。大家都是成年人,都需要遵守法律,也就都懂得如何保护自己。为何还一定要求教师必须去保护他们呢?制订这样的规范,岂不滑稽可笑?
然而,我认为湖北教育厅新制订的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并无不妥,确有必要。道德是一种由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根据人们的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往往流传较为广泛,形成共识。道德是一种价值,是心灵的契约,是行为的规范。在危难之时引导学生有序疏散,保护学生安全,不仅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也是教师履行教书育人的基本职责。
汶川地震中的先跑教师范美忠引来了社会舆论的广泛争议,给地震后的人们带来了不亚于地震的心灵震撼,引发了广泛的关于“道德底线”“生命价值”“道德绑架”的争议。一位美国网友写道:“换了我,在当时可能也会逃跑。但在加州,从没有发生过教师在紧急事件时不顾学生先逃走的事件。”这是因为,美国在对待地震时老师的表现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地震较频繁的加州,《民法》第3100条规定所有公职人员是灾难服务人员,“此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因此,当灾难发生时,美国教师有疏散学生的职责。”
维护学生安全,是老师的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民法学告诉我们,产生民事责任的基础为以下几点:由法律规定而承担的责任,由职务性质而产生的责任,由前置行为而承担的责任。从《教育法》和相关规定看,学校承担着包括保护学生人身权益在内的责任和义务;教师的职务性质与学校应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联、不可分割,学校承担的包括保护学生人身权益在内的责任和义务直接由教师来实施。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教育与被教育、保护与被保护的合同关系,学校和教师承担着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当然教师应当据此法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从严格的程序意义上说,在民事责任的追究中,教师不是直接的民事责任主体,民事责任的主体为老师任职的学校,学校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老师进行追偿。
由此可见湖北教育厅新制订的高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禁止教师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中不顾学生安危抢先逃生,是必要的,且于法有据,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