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震惊的司法腐败
由电影里法院院长的贪污案说起,扩展到施法界的贪污,文章通过统计例举,显示了腐败贪污的严重,指出了性质的严重和社会危害的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分层分岗开展反腐倡廉系列教育活动,日前,黑龙江省纪委以省内外近年来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为素材,拍摄制作了警示教育电视专题片《贪欲之害》。该片采取纪实表现手法,揭露了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事实,深入剖析了他们因贪婪“权、钱、色”导致人格扭曲、私欲膨胀、生活腐化,以致最终蜕化变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思想根源。
该片最令人震惊的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贪赃枉法案。该院长收受贿赂10万元,竟然丧尽天良将无罪者强行判为无期徒刑,后来,他觉得如此判决不妥,怕东窗事发,便上交贿赂款50100元。他为什么上交贿赂款50100元,留下49900元贿赂款呢?说来十分可笑,原来他认为5万元是个“杠”,量刑的“杠”,不超过5万元量刑会轻。见过无耻的,但没见过这么无耻的;见过腐败的,但没见过这么腐败的。该院长不仅没党性,连人性也没有。看完《贪欲之害》,他的所作所为让我久久不能释怀,心情郁闷之极!
中级法院在中国司法体系中处于关键的层次,它管辖的范围广,裁判权非常大,巨额经济纠纷、生杀予夺等重大司法事务都在这级法院作出处理意见。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并由此引发了中级法院院长的腐败潮。有据可考的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此类腐败涉及的城市包括深圳、武汉、长沙、湘潭、阜阳、沈阳、乌鲁木齐、洛阳、清远、黄冈、三亚、宜宾和抚顺。其中尤以阜阳三任中院院长和武汉两任中院院长“前腐后继”为典型。2009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时指出,司法不廉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的把审判权、执行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搞权钱交易,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个别法院执行部门窝案、串案问题严重,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坏。
大法官肖扬指出:没有现实的法律公正,没有深明大义、操守高尚的法官,人民是不会受益的,反而会受损甚至会受害。弗兰西斯·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法律的目的在于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我想要问:像该法院院长这样的无良之人是怎样混进法官队伍的?又怎样坐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位置的?在此案中法院为什么集体沉沦?如此恶劣案件,影响极坏,司法的公信力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