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591名告状村民致敬!
南书房主人的时政杂文是好心情的一道独特的风景,是好心情文化样式百花齐放的又一佐证,可以说是自成一体,独树一帜。虽偶有观点牵强之处,但仍佳作频出。至于个中滋味如何,请读者一品便知!
核心提示:浙江嘉兴市嘉善县一项“康庄工程”--天凝镇天凝大桥危桥改建工程,由政府部门定下的一套改建方案被当地591名群众指为未征求社会广泛意见,且是在众多村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武断决定”的,是“行政乱作为”。591名群众一纸诉状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
南书房主人点评:
看到这条新闻,我的心情很复杂。一方面,我既为当代中国能出现这591名充满理性思维和勇敢精神的群众而高兴;另一方面也为中国司法体系独立的孱弱和依法治国理念的落后而悲哀。
愚弱的国民绝不可能缔造伟大的国家。回想中国自1840年开始走过的170年的历史,令人感慨万千!梁启超先生曾经启蒙我们整个民族从“臣民”到“国民”;鲁迅先生曾经教导我们整个民族要有“健全的人格”。我们在先贤的指引下一路走来,整个民族才有今日复兴的希望。但是,在二位先生之后,中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整个民族人文精神的进步进程出现了停滞,有一段时期内甚至出现了倒退。幸而近30年来,随着中国对内、对外的开放,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中国老百姓的现代“公民”意识也逐渐觉醒,直至今日出现591名懂得通过法律手段向地方政府“讨还”自身权益的群众。
这591名群众,是刁民吗?是“不明真相,受人蛊惑的群众”吗?不是!都不是!他们一不打砸抢烧,二不拦截公路;三不示威游行。他们只是冷静地表达诉求,希望中国的法律能主持公道!虽然他们只是一群村民,或许没有受到过高等教育,但是,他们用自己的行为向全国人民证明:这是多么值得尊敬的一群人啊!
然而,我们的法院却是相对显得那么可笑!——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说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其实,我们也知道,估计那591名告状的村民也知道,这场官司是打不赢的!它更多的只是具有一种象征意义。——它向世人展示了“地方政府是有可能乱政乱作为”的,它向我们提醒了中国的司法体系是不能有效制约违背民意甚至违法的政府行为的!
在当今中国,其实也怪不得“浙江高院”的“霸王判决”。因为法院在判决时,也要考虑所谓影响。当然,在考虑影响时出发点会站在政府一边,也就是“司法会和行政站在一条阵线上”。因为如果判政府败诉,那岂不是要“官威丧失,政府抹黑”。这还不算,以后地方政府偶有失政失德之处,官员们会说:如果判政府败诉,倘小民都群起效尤,那我这地盘还能治理吗!这还了得啊!
其实,再大的案子,也是人判的!试想:有哪个法官会头脑发昏到判告状的村民胜诉呢!但是这种判决,能消灭社会矛盾吗?相反,这种判决只会激化群众与官府的矛盾!看看全国此起彼伏的群体性事件就知道了,或者说,看看这个判决就知道全国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群体性事件了!
2010-02-26-19:25:17
附:
浙江591名群众不满改建未征求民意状告政府
2010-02-2613:21:00来源:中国新闻网(北京)跟贴257条手机看新闻
中国新闻网2月26日报道浙江嘉兴市嘉善县一项“康庄工程”--天凝镇天凝大桥危桥改建工程,由政府部门定下的一套改建方案被当地591名群众指为未征求社会广泛意见,且是在众多村民强烈反对的情况下“武断决定”的,是“行政乱作为”。591名群众一纸诉状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但中新网记者今日(26日)从相关群众处获悉,目前浙江省和嘉兴市两级法院都已经连续做出裁定,认为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理范围。
未广泛征求意见就决定改建方案
天凝大桥,是嘉善县天凝镇上的一座公路桥,是镇子南北交通的要道。
由于湖嘉申航道面临改造升级,天凝镇镇政府于2009年5月贴出一份公示,表示政府和相关部门将对天凝大桥进行改建。而改建的方案只有一个:改建后新桥的坡度将定为7.8度(7.8%),作为人行专用桥使用。
用嘉兴市当地晚报记者报道的说法是;:天凝大桥改建工程是国家湖嘉申线红旗塘段航道升级的重点工程。
中新网记者2月上旬经过多日调查采访,发现政府部门当初定下的这套改建方案确实未广泛征求意见。这591名群众对大桥改建方案的建议和意见未引起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而政府部门期间曾召开的所谓的“群众代表会议”,这591名群众却都不知情。
群众集体诉讼要求撤销改建方案
2009年8月20日,这591名群众将一纸诉状提交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
起诉书称:天凝镇人民政府、嘉善县交通局作出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侵犯了起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等合法权利,请求法院撤销该方案,并责令嘉善县天凝镇人民政府和嘉善县交通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浙嘉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起诉人与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该起诉不予受理。
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591名群众不服该裁定,于2009年9月9日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1,天凝大桥是上诉人必经之路,是上诉人维持日常生活、生产劳动、社会交流等活动的重要设施。1986年修建天凝大桥时的大量资金是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众多村民的集资款。故上诉人与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上诉人了解到嘉善县交通局是嘉善县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方案设计中起主导作用;天凝镇人民政府是当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在改建天凝大桥的选址和确定方案中起决定作用。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是由两被起诉人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3,天凝大桥改建方案拆公路桥建人行桥,改变了桥的性质,使得上诉人的财产权、通行权和经营权受到了损害。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选址错位,将滥用耕地、无理拆迁,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并作出行政裁定。
法院认为,本案被诉的天凝大桥改建方案系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划设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说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新网记者在调查采访中还得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也较为慎重和重视,曾派出法官到嘉兴进行调查,还到天凝大桥现场进行了实地踏勘调查。(本文来源:中国新闻网作者:陈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