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悲剧盼“善政”
文章例举了三个强制拆迁的案例,令人深思,也说明强制拆迁行为的量。接着例举香港法院干预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避免了悲剧发生;德国慕尼黑为建奥运场馆的拆迁受阻,他们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方式;这两个案例与国内几件案例形成对比,给人借鉴。强制拆迁折射出了哪些社会问题呢?作者作了详细的阐述:法制建设的问题,社会公平、政治伦理、人文精神的缺失。对什么是“善政”,如何建设成“善政”,作者也作了分析论述。文章的分析论述有高度也有深度,有较强的建设性。
最近,江西宜黄可谓名满天下。宜黄县在强拆时引发自焚事件,造成3人重伤,其中一位伤重而死。短短不足十天一个县的众多干部就被立案调查。其后,抚州市委对宜黄县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名单上包括县委书记、正副县长及房管、建设、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主要领导,其中4人遭免职。
无独有偶。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阻止有关部门野蛮拆迁,站在楼顶抗争,最后淋汽油自焚,伤重身亡。更凄惨的是,这一家至今还被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有人认为,唐福珍之死是司法之耻。
拆迁如演丑剧,丑戏连台。最近,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因雇凶杀害“钉子户”的独子,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期间,重庆高院认为其虽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但“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家属谅解”,终审改判其死缓。此案例实行刑事和解的终审改判,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在法律界亦引起广泛争议。
在拆迁冲突已经尖锐到连自焚和凶杀都不稀奇的时候,看看香港处理拆迁的新闻是不无裨益的。2010年9月9日,香港紫田村拆迁大限来临,气氛紧张,港府强拆势所必发,村民立下遗书誓言抗争。此时,一纸法院“临时禁制令”延缓了强拆步调,立法会议与政府紧急斡旋,政府决定拆迁推迟两周。两周时间让一场因拆迁可能瞬间爆发的暴力能够及时避免,给双方留下商议的空间,也尽量缩小分歧。这已是香港政府8月3日至今拆迁行动以来再次延缓期限,港府从“不提高赔偿标准,不推迟拆迁期限”的最后声明立场临时后退,不仅无伤尊严,反而因知退让而得分。
追溯紫田村拆迁全过程,可以看到区议员对组织拆迁村民形成力量,向政府和社会表达意见,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强拆现场,可以看到立法委员与政府紧争沟通,对避免暴力产生了重大影响。一个区议会议员就是一个“信访接待站”,一个立法会议员就是一个权力监督、制约和官民沟通的作用点,民意代表在这种具体的利益冲突中代表了民众的利益。这就是别有异致的“齐抓共管”。紫田村拆迁冲突,作为一个焦点问题,吸纳社会体制的各方面力量,但这些力量各自在法治框架内独立行动。(9月20日《新闻信息报》)
拆迁“钉子户”不仅在我国的难题,在西方同样也是困难重重,可是人家解决的方式却与我国地方政府的一些做法大相径庭。据《南德意志报》等媒体9月27日报道,德国慕尼黑眼下正紧锣密鼓地为申办2018年冬奥会进行准备。不料,德国南部加米施一帕滕基兴小镇的农民坚决抗议慕尼黑冬奥会组委会的方案。过去几个月里,当地农民以破坏草地和永久性破坏生态为由,向当地政府“叫板”,拒绝出让土地用作修建体育场馆、比赛场地和停车场。在农民“钉子户”的抗议下,慕尼黑政府与农民通过多次谈判,政府不仅修改了申办冬奥会的场地安排,而且表明将在秋季通过“奥林匹克法规”,对农民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该市还承诺会在奥运会结束时把所征用土地恢复原状,再还给农户;将媒体村等一些水泥建筑场子馆移到别处建设;并立法保护奥运受害者权益。通过这些大量的工作,慕尼黑政府终于说服了农民。“钉子户”差一点难倒慕尼黑。(9月28日《环球时报》)
以上5例中外拆迁案例的处置方式不同,产生的结果大不相同,让人深思究其原因是体制的弊端还是政府的作为导致的差别呢?
近几年,从我国地方政府暴力强拆甚至致人死亡屡屡发生,这不仅是对人民权利的极大漠视和严重侵害,而且也是对法律精神的践踏。我国拆迁的悲剧从中折射出什么?并有何警示作用?
首先,法制与依法行政在拆迁中的严重缺失。开发商与地方政府的推土机之所以有恃无恐,他们的依据就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条例虽然与宪法相悖,又与物权法有抵触,却成为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廉价获得土地的有力工具,成为他们的保护伞。因而此法导致万千拆迁悲剧,千夫所指,民众企盼尽快修订,但遭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联手阻拦,去年底酝酿修订的条例至今难产,这是其一。
其二是无论是宪法、物权法,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都对土地上房屋所有者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而当地方政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时,各种体制性权力步调一致对付拆迁户,试问,我国的司法权力能保持中立并置身度外吗?权力粗暴对待拆迁户利益的合力,在中国比比皆是,民众真的是面对衙门八字开,之所以不敢选择走法律的道路,其道理再也简单不过了:因为权大于法,权力相互保驾护航;因为法律无法公正,无法为民主持正义。
其三是更有甚者,拆迁案例中的拆迁公司几乎成为黑社会,这种黑社会的背后就是地方政府。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不是有一个显而易见的案件,公安部门迄今不能向被威胁的民众公开真相,检察机关也没有逮捕这个恐怖犯罪团伙。这一颗子弹就向世人宣告:这里的治理秩序已经溃散,民众所面对的就是赤裸裸的暴力,黑社会的暴力与政府的暴力。是可忍,熟不可忍?此时的拆迁户能有什么选择,也就可想而知了。这种权力的滥用,不仅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更是拆迁悲剧发生的根源。当权者与我们做人一样都有底线,倘若越过这个底线,那就令人恐怖了,就有可能或成为魔鬼,或变为禽兽。
反观之,香港紫田村拆迁做法,法制与依法行政就做得很到位。大限来临,法院对政府强拆发出临时禁制令,而不是为政府发出强拆执行书。区议员和立法会议员代表村民的利益,而不是在政府立场上“做工作”。村民组织的拆迁“关注组”合法存在,未被视为非法组织。公益律师免费帮助村民向法院申请临时禁制令,未被视为“非法介入”。媒体自然而然地投入采访报道,而未被要求“回避”。……一个充分照应民众利益的体制,才能使民众服膺于体制,使民众寻求体制内理性解决问题。一个不靠制服人员乃至“不明身份人员”去压制民众的权力,才能赢得基本的尊重与尊严。法治不是恃法而逞蛮,而是权力依法而收敛,暴力哪怕是合法也是损害社会的毒药。(9月20日《新闻信息报》)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对待拆迁,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对其程序作出过严格规定,即便是符合规定应该搬迁而房屋所有者未能搬迁的,也理应按照正常程序,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然而,一方面是造成这些悲剧的地方政府不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是被拆迁户又不信任司法部门,认为司法偏袒政府,不愿又不敢诉诸法律,让他们处于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处境,只好用自杀的方式以求一搏。或许他们认定,社会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现在又连安身立命之所都没有了,生命还有什么意义。我不忍心说这是时代的悲剧,但我还是对无端生命的逝去深表同情,对司法的不作为感到悲哀,对当权者的不当做法与冷漠心态感到愤慨!
中国拆迁引发的悲剧,产生的社会“阵痛”,看来遥遥无期。航空安全中有一个“海恩法则”,即每起严重事故的前后有29起轻微事故、300个征兆和1000个隐患。如将这一法则用于用于拆迁悲剧,应同样适用。在现实中感觉利益受损的拆迁户,普遍产生了被剥夺感和不公正感,产生对现行利益格局的敌视。在这样土壤上产生的这种社会情绪,只能是我们这个社会不正常现象造成的负而影响,具有广泛蔓延的示范效应,若任由其长期累积,这些矛盾冲突还可能被“扩大再生产”,进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有可能泛滥成灾,增加政府治理的复杂性和社会成本,社会也将更加陷入到公共事件的恶性循环中,终将势必影响中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政治伦理的缺失。今年初,在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说:“一个正确的经济学同高尚的伦理学是不可分离的”。没有伦理学,政治学就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伦理,也即没有“好”、“善”这样的价值准则,就没有真正的政治。在古代中国,政治思想一直没有脱离伦理的影响,政治服从于伦理,政治规范道德化。它的伦理政治观是以“仁”为核心的,《论语》、《孟子》等,成为中国最早论述政治伦理的著作。那些地方之所以导致拆迁悲剧,就是因为,大大小小的官员们完全没有政治伦理。如果有什么伦理的话,那也是官商勾结的江湖义气。在这样的义气面前,民众是权力护驾下的资本剥夺的牺牲品。
拆迁悲剧的发生,这个时候,探究究竟是制度扭曲摧毁了官员的政治伦理,还是伦理匮乏侵蚀了制度,已经没有意义。唯一重要的就是,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同时变革制度、重建政治伦理,特别是政府道德与从政者道德(官德)。一个真正的文明成熟的政府,首先是在生死观上的成熟,体现在对所有生命持有广义上的悲悯。即使丰富多样的物质与好大喜功的形象工程都在其次,人性的残忍将使得这一切都蒙上阴影,人民对此的感觉只能是不寒而栗。
第四,人文精神的缺失。人文精神是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其核心也就是当今科学发展观提倡的“以人为本”。也就是说,要把人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要尊重人的价值。人文精神是一种普遍的人类自我关怀,表现为对人的尊严、价值、命运的维护、追求和关切,对人类遗留下来的各种精神文化现象的高度珍视,对一种全面发展的理想人格的肯定和塑造。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理由”多少,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百姓权益的维护都必须放在首位。如果政府具有这种理念,暴力拆迁这样的不幸悲剧就可避免。在当今我们政府一再提倡“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官员“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拆迁悲剧事件,真的让人匪夷所思。
诚然,就象有人说的:“我们已经走得太远,以致忘记了我们为什么而出发”。中国正在健全法制,营造司法改进的环境。但一个国家只有法制是远远不够的。可是法制不能解决所有事情,维持一个社会的正常的运转,法制是其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就是人的教养,人的行为规范。而对当官而言,就是官德,让从事政治的人在运用公共权力或执行公务过程中必须具备的道德规范。同时,需要人文精神,因为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人际关系,新的社会结构所必需的,也是和谐社会官员所必备的。
总而言之,全社会都在关注拆迁悲剧何时了。这血和泪凝成的悲剧,一直让中国万千拆迁户与弱势群体刻骨铭心;这悲剧的警钟长鸣,但拥有权力的干部们依然我行我素,毫无警示作用,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难道急功近利、早出政绩的冲动可以不顾群众权益成为压倒一切的“政治”?抑或是利益因其巨大的诱惑力导致拆迁所酿成的没完没了的悲剧是中国民众的宿命。如果权力本能地追逐利益,利益强势地绑架权力,权力与腐败结下“姻缘”,那中国拆迁的悲剧不仅从前到今投下了长长的阴影,我们今后仍有可能被这个阴影所笼罩着,我们期望类似悲剧不再重演也将成为泡影。
回归中性政府,各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更多地关注穷人与弱势群体应是中国当务之急。中国模式发展并完善于一个平等的社会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性政府。即所谓中性政府,就是一个在面对不同社会与政治团体发生利益纠纷时保持中立立场的政府;换句话说,这样的政府不会总为某个社会群体或政治群体代言,当然也不会为某个群体所俘获、所控制。倘若地方政府和商业公司相差无几,这不仅弱化了政府的公共职能,而且为利益集团乘虚而入打开了大门:既然经济和税收增长是第一位的,那么,资本就容易得到额外的照顾,政府和资本的结盟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这不可能是社会之幸,只能是民众之哀。
中性政府存在一个重要条件是社会平等。社会不平等是最深刻的不平等。而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避免公共政策被特殊利益关系所左右,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同时,做到司法完善,法律公正,让拆迁民众在法治体系下得到理性的解决。学习香港政府的“非暴力合力”的拆迁,权力可以更加理性和克制,而社会可以更加有力和成熟,法律可以显示公正并维权。
评价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进步,主要是看它对社会边缘者、弱势群体是否投入了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一个健康、合理的社会,必须是谨守政治权力的边界并受到制约的社会。如果政治权力通吃过界,都会导致社会的腐败乃至灾难性的后果,悲剧性的事件也就不期而至。但其最严重的后果是导致整个社会价值观的严重错乱和无序,为日后的社会埋下了隐隐的祸根,就有可能抱着过去的悲剧去制造未来的悲剧。历史上这样的惨痛教训难道还少吗?
历史不会循环往复,时代不断发展演进。香港拆迁做法为内地提供了一个“非暴力合力”拆迁的标本:法治体系下,正是各种力量各依本分、各谋其事,权力可以更加理性和克制,使一个社会冲突不是被简单处理,而是展现在公共面前,并得以及时规避了暴力。他们的做法,既维护了政府形象、安抚了民众心理,又稳定了社会秩序。其“亲民善政”的做法,给我们留下了良好的印象。
民为邦本,民固则邦固;公权以天下为公,以民为本,这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的常理。我们欢迎执政者高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并欣赏为此做出不懈的努力。但是,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地说,我们宁愿对当今的执政者降格以求,只要能达到“亲民善政”的标准,则善莫大焉。而当务之急是我们的“体制”何时能为拆迁悲剧找到真正的“解”,为中国社会治好这一经久不愈的创伤。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党和政府正在解放思想,努力通过构建以民主和法治为特点的治理改革,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的合作管理。追求“善治”被视为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目标,不同政治制度下的政府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这正是全国人民所企盼的,建设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在中国,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俞可平说,“中国政府只有通过不断进行自身的改革创新才能先实现‘善政’并进而达到‘善治’。”但愿拆迁悲剧的“阵痛”快点早去,一个令人向往的“善政善治”的和谐社会早来快到!
2010年9月14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