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不报折射举报制度性缺陷

荷年荷月 杂文 乱弹八卦 2010-09-28 14:12 责任编辑:梦客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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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由于社会各种管理环节之间的脱节,造成了我国“知情不愿报”或“知情不敢报”现实普遍存在。作者客观地分析了这种现象所产生的社会根源,指出了目前我国这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并提了出让人称道的建设性意见,值得大家好好一读,希望能够引起有关人士或部门的重视!

“从司法现状来看,举报人不愿举报已是不争的事实。”河南省的一名在职刑警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究其原因,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这反映出了目前人们的普遍心态。这名刑警坦言,这种心态的存在,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制约了举报权的行使,不利于刑事案件的及时侦破。(9月27日《法制日报》)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的精神,举报是每一个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宪法的保护。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知情不报成了一个隐形的规则。很多地方在出现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时候通常会通过各种群众之间的走访进行取证工作,但是现在遭遇到的情况就是很多人尽管知道这样的实际情况,但还是不愿意进行举报,这已经在折射出一种制度性的缺失,而这种制度性的缺失正好已经对于举报人的制度进行着必要的保障才能进一步完善关于对举报人的举报工作以及提高他们的举报积极性。

在中国,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规定散见在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并没有一部比较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义务的、高位阶的法律来规范举报行为和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正是这种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给了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导致对于举报人造成了不利的困境。

再者,这些法律与规定中有的仅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无具体惩罚措施,有的是一些部门自己制定的实行办法,法律权威性不高,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各部门各行其是,或者是“有矩难循”。例如《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保障举报人安全的义务,但没有明确三个机关的具体职责,这容易导致三个机关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使具体的举报人保护成为真空。

最后,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不法分子只能进行事后惩罚,起不到事先保护举报人安全的作用。也挫伤了举报人的积极性。任何人在进行举报还是相关事件的处理时候都会涉及到自己的成本收益分析。人身安全应该是最重要的一种成本,假如自己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的话,估计没有人会愿意去举报人,因为被举报的人一般都是一个地方或者单位或者部门的头目,这样的被举报人一般都会有一定的势力范围。在其势力范围之内进行举报原本就会冒着生命的风险,假如没有事先的救济措施,就只能让越来越多的人不去举报,造成“知情不报”的局面。

有鉴于此,对于举报人制度的制度性缺陷。必须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才能将其进一步完善,改变这种“知情不报”的局面。首先,从立法上完善对于举报人的各种具体细则,对于其拥有的权利进行保障。其次,尽快建议对于举报人的“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保护机制。最后,应建立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奖励作为一种激励措施能对举报人的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