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碾压幼童致死,对法律的再考量

gcjy593 杂文 乱弹八卦 2010-09-13 19:17 责任编辑:十年没笑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26710
编者按

死亡率逐渐飙升的车祸问题不可小视,虽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制止此类事的发生,可人们总觉得法律太轻了些,应该正如作者所言,对肇事者严加处罚。

“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在小区内玩耍时,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2010年09月13日)

看到这则新闻,使人不禁浑身发憷、毛骨悚然。乾坤朗朗日月昭昭,一个精神十分正常的驾驶宝马的司机,在“倒车时,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后,不是赶紧对伤者实施救助,而是再将活波可爱的乐乐“连续碾压三次”后,镇定自若地“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这是怎样一个残酷而血淋淋的场面,这又是怎样残忍而真实的现实。

我不敢说现在的司机都是杀人犯,但是,像驾驶宝马这样的人性泯灭的司机与日俱增确是不争的事实。只要你在百度里输入“酒驾撞人”或者是“驾车撞人”,这样的实例就会呼啦啦一条接一条的出现。

面对这样活生生的一幕一幕,“驾车”或者“酒驾”撞人的司机们,是什么使你们竟然对驾车屠戮麻木到视而不见心安理得了呢?毫无疑问,是法律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助长了这种气焰的甚嚣尘上!

不是吗,自从“驾车”或者“酒驾”撞人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以来,你见过有几起当事人被判处了死刑?就是南京撞死五人(其中包括一孕妇,在被撞飞时肚中婴儿掉落,亦当场死亡)的张明宝,不也就是仅仅被判了个无期吗?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所以,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因而,法律讲究尊重人的生命权,讲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我们现实的法律,尊重的却是这些知法犯法、故意杀人、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司机的生命权;却恰恰漠视了那些葬身车轮的人们的生命权。这不是对那些无良司机的纵容与庇护?法律岂不成了开“宝马”的人们的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岂不成了一句漂亮而空洞的标榜!

要从根本上杜绝“驾车撞人”或者“酒驾撞人”悲剧的再次发生,法律是不是也应该依法剥夺他们的生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