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街示众应该吗?(关于法律)

陈清海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8-02 21:36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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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该文开篇引述民意调查数据,为作者观点铺垫。接着分析了卖淫女产生的社会原因和自己经历的一件事情。叙述之后,作者分析了游街示众对社会文明、对法制建设的不利;作者还引述了法律规定,再一次说明了游街示众与法相悖。最后提出了希望。该文摆脱了就事论事的局限,而上升到了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高度来论述,观点明确,分析客观,语言体现了关爱之情。

日前,广东东莞出现一个颇为争议的话题:警方拉卖淫小姐上街示众且拍照应该吗?民意投票结果是:投反对票为4541票;投支持票为1199票;投中立票为521票。由此可见,反对如此行为的竟然占绝大多数。游街示众,在过去社会是司空见惯之事。可是在现今的自由民主文明社会中,把游街示众当成一种执法的手段,显然是不可取的。

小姐一词,在现代社会中不再是过去的简单的女人称谓用词,通常被指为行为不检,做不道德交易的女人。在广东这块肥沃的土地上,来自五湖四海的女人多了,三教九流的人也多了,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些女人已经不再把灵魂放在心灵上了,开始堕落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她们要享受现时的美好生活,要吃好,喝好,住好,玩好,所以她们已经把神圣的肉体腐化了,变得不再自爱,变得放荡放淫,所以她们喜欢潜伏在洗头店,洗脚店,按摩店,理发店当中!当有客人前来的时候,她们会以特殊的方式向客人透露那种“肉体交易服务”项目,以达到赚取钱财的目的。在花花世界中,有很多人喜欢寻求所谓的一夜情,所谓的性满足,所谓的性生活。在社会洪流中,有很多不检点、不自爱的男人,通常他们会被这些不道德“肉体交易”服务所诱惑,与其说被诱惑了,不如说他们与她们臭肉相投。

对于东莞的这种“不道德性交易”行为,其实在早几年前已经存在。我仍然记得,那是2001至2002年之间的事情。那时候,我与爱人同往东莞打工,我在一所民办学校当会计,偶然也有参加派发传单,为学校扩大招生出份绵力。结果有一次,我在人行桥上派发传单的时候,有一个穿着特别妖艳的女人前来我身边,然后毫无拘束地对我说:“帅哥,想去玩吗?我为你引路”,当时,我感觉她莫明其妙的,当然是不予理会。那时候的我敢情就不知道她们是干那种“性”服务的小姐。回到学校的我还与同事聊起那事,结果他们取笑我说:“你怎么不跟着去玩玩呢?”。

卖淫嫖娼确实是一种可恶的、丑陋的社会现象,警方对涉嫌人员严查严打也是为了净化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可以说这是大快人心的好事,是值得支持与理解的大事。但是用“牵绳游街”这种另类的执法手段去处理涉案人员,确实有违人权,应该值得某些执法部门反思。现今是文明社会,连处决死刑犯都在逐步的实行注射死,可见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健全。此举是一种极其的不文明,严重的侵犯了人权的违法行为。拉小姐游街表面上是反应了公安机关打“黄”的决心,似乎是在向世人说,公安机关是坚持正义的。可是,事实上却折射出了一部分执法人员,法律观念的不健全,执法水平的低下。此举究竟是丢了谁的脸,侮辱了谁?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种说法。此举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

小姐卖淫也好,淫虫嫖娼也罢,固然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严惩。希望执法人员本着依法执法、公正文明的原则,依法办案。而不是用这种“以暴制暴”的惩罚性措施,来树立威严强化秩序。也希望涉案人员,在接受法律的惩戒中得到人生启示,在人生的旅途中可以尽快醒悟,回复到人生正途,认真正视自己的人生之路,把已经失去的做人砝码重新拾回来。

2010、07、28下午1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