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的人格尊严
公安用绳子牵着卖淫女游街这是最践踏人权的做法,卖淫女也是人也有人格,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嘲弄她们。
最近我从报纸和网络上看到一张(组)用绳子牵着卖淫女在大街上行走的照片。有网民说是游街,警方说是指认发案现场。游街也好,指认发案现场也好,这种做法都有损卖淫女的人格尊严,正如中公部所批示的:“侵害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看到这组照片,我马上联想到大街上红男绿女用绳子牵着宠物狗在蹓达的情景。狗仗人势,宠物狗还很神气的。此时的卖淫女连宠物狗都不如,那有什么人格尊严可言。
有人说:“卖淫女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没有什么人格尊严。”卖淫女也是人,是人就有人格尊严,每个人的人格都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卖淫是一种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即使是刑事犯罪分子,连那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他们依然是公民,他们的人格尊严依然应该受到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是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也说明缺乏道德修养。
事实上人们对卖淫女普遍存在厌恶感,鄙视她们,不怎么尊重她们的人格。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卖淫女不能自尊自重自爱,靠出卖自己的肉体和灵魂赚钱,降低了人格,叫人怎能尊重她的人格呢?电影《武训传》中的武训为了筹钱兴办义学进行乞讨任人打骂。他自己不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人家自然不把他当人看待,对他拳打脚踢,肆意凌辱。“人必自重而后人重之。”春秋战国时期齐国的晏子出使楚国,楚国人想侮辱他,因他身材短小,就在城门旁开了个小门让晏子进城。晏子说:“只有出使狗国的人才从狗洞进去。我今天是出使楚国,该不是从此门进城吧?”楚国人只好改道让晏子从大门进去。晏子注意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才赢得楚国人对他的尊重。如果卖淫女自尊自重自爱,不做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事,自然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
不尊重卖淫女的人格尊严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男尊女卑”。在人们的心目中,男人嫖娼好象没有妇女卖淫那么不光彩,甚至认为泡妞、养小三的男人是有本事,令人刮目相看,又有谁不尊重他们的人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