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天上的馅饼还是嘴边的面包?

意林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7-21 21:32 责任编辑: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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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面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做法,作者有自己的看法:一是,执行有难度,作者建议以《劳动法》为依据;二是要有执法的严肃性。实行的关键是要有全面执行《劳动法》的理念。作者的分析和建议是客观的,积极的和建设性的。

7月20日,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做客人民网时透露,目前全总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此外,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今后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应纳入到协商之中。

一、名词解释工资集体协商

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二、工资集体协商——想说爱你不容易!

据北京市总工会介绍,早在2000年《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发布后,北京市就随之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但10年来,北京市仅有1.7万家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有关负责人曾对媒体称,这个数据“很不理想”。

北京市总工会确定了10家重点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在楼宇、商业街、工业区等特色单位,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模式,以形成具有在全市范围内可复制的示范经验。北京市总工会权益部部长黄伟介绍,事实上,此次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以前并无本质区别,“只是这次我们把重点放在了中小企业上,加强在中小企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行业职工权益保护能起到更普遍的意义”。

其实,为了职工在工作后能够取得合法的报酬,人保部不必那么复杂。首先,国家已经有《劳动法》作为基本的劳资领域的“宪法”,能够严格遵照执行,劳动者不一定会成为弱者,需要推出一个“工资协商”来。所要做的,只是制定一个最低工资以及相对权威的岗位、技能工资水平,重点在基准设定和监督执行上。其次,要有一个违法的执法严肃性。如果任由企业践踏《劳动法》而不受相应的惩罚,甚至为了“招商引资政绩”、税收、工业、GDP等,政府地方官和相关部门与企业串通一气,规避法律,明知企业违法而不为,果真如此,出台再多的条令条例都会成为摆设,进而沦为应付上级、愚弄员工的工具!

三、工资集体协商——天上的馅饼还是嘴边的面包?!

能够靠集体协商让劳资双方满意,基石还是法律!我们目前的问题是,在很多领域其实真的不缺法律,缺的只是理念——用法律还是用权力解决问题的理念!是否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头等大事来办的理念!用行动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在现阶段来说,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很多部门都在做“消防队员”的问题,哪里着火了,领导一声令下,队员冲上去把火势控制小点、扑灭,而很少真正有人去事前落实防范、事后总结改善。

根据多年在民营、外资、国有企业从业的经历,在很多时候,其实往往是理念在决定行动。一个真正把员工当作财富的企业,它永远会主动把企业利益、员工利益、管理层利益全盘考虑规划。很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福利(由利润的成长分享的福利,而不是靠蚕食国有利润而来)都比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好,就是一个有力的佐证!因此,关键还是对待法律、对待员工的态度、理念决定是否能够全面执行《劳动法》。

但愿,全总这次高调开展的又一次工资集体协商行动,虽然有些舍本求末的嫌疑,多少可以推动尊重劳动的理念树立!

工资集体协商,究竟是天上的馅饼还是嘴边的面包?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