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捕公判早应退出历史的舞台
公捕公判这一富有中国特色的执法形式,近年来已饱受批评。但奇怪的是,虽然如此,其仍然在各地反复不断出现。司法是理性的,公捕公判大会是典型“广场司法”,使国民误以为违法犯罪的人可以侮辱,助长国民的以暴制暴的心态,不利于理性、宽容国民性格的养成,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作者对公捕公判这一司法行为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相信会引发读者对这一司法行为的思考,并为形成公正、平等、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作出应有的贡献。
2010年7月14日,湖南省娄底市优化涟钢及其周边环境公捕公判大会在湖南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召开。此次公捕公判大会主要是对今年5月“涟钢及其周边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娄底市各政法部门抓获的偷盗涟钢生产物质、阻碍涟钢生产经营发展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进行公捕公判。公开对32名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对20名犯罪分子进行宣判。(7月15日人民网)
看贺卫方的博唠阁《“严打”会导致更多犯罪》感慨颇多,建国之后曾经经历过几次的严打,而2010年再一次举行了严打。所谓“严打”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犯罪。而在严打的过程中,社会上的治安会显得异常好。但严打过后,不好的社会治安状况会再次出现。正所谓“严打”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当社会上的治安状况需要采用这样的手段进行处理的时候,治安的常态化已经变得形势严峻了。
而公捕公判是将一种本身丑恶的现实展示给大众,据说,当天的审判有6000余名群众观看。公开宣判在意义上说是给大众一个震慑力。但同样对于罪犯的隐私来说就造成了无形是伤害,罪犯尽管触犯了法律但其在最基本是意义上还是一个公民,公民的隐私权神圣不可侵犯。同样,罪犯的隐私权也是不可侵犯的。之前,在严打中。将捉获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游街的处理本身就是一种历史的倒退。
当我们回忆一下共和国的历史,往往在最疯狂得年代,公检法的制度也是最荒唐的。十年的动乱时期,关于反右,关于反革命。这些罪行,动辄就给某个人戴上了老九的帽子。仅仅凭借的就是人们的一张嘴,没有法院的审判。公开审判会跟罪犯的身心带来巨大的伤害,对于这个社会会更加仇恨,当他们出狱之后会对于这个社会造成更大的伤害,而这些就都是公开审判的结果。
而公开审判与严打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的是对于这样的逮捕和审判在刑期上会加重的倾向。即,本来可以判一年的变成了两年,本来不是死刑的会变成死刑处理。这样的审判结果相当符合严打的气氛。但后果也是相当遗憾的。对于一个人的审判往往涉及到一个家庭,而加重的刑期对于犯罪者本人以及家人都是一个巨大的打击,打击之后,人们会想着如何对于这个社会进行相应的报复。
所以,公开逮捕,公开审判,让罪犯游街,这些都应该归于中世纪的思维模式。按照法治社会的原则,一切都将以法律作为一切制度的规范。严打等形式的对于社会治安的处理方式是对法治本身的一种出位。本应该早就退出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