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y的事
台湾有一新闻,苏姓和潘姓两名男子,在台北县土城市立德路一家网吧发生冲突,期间,那姓潘辱骂苏为“死gay”,令苏状告潘要求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初时,潘仍想抵赖,坚称是苏先恶言相向,而且自己只骂苏是“gay”而不是“死gay”,可因为警察证实了当时潘说的是“死gay”,证据确凿,因此,法官以同性恋并未得到社会普遍认同,“gay”字确实会对人格造成减损,而且潘还加上了个“死字”,贬损之意更加明显,最后判决潘需要对苏赔礼道歉和罚款六千元新台币。
虽然被骂以后,经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是件可喜的事儿,然听着法官的看法,如同被泼一头冷水,且莫名其妙。即便同性恋仍未得到社会普遍认同,可为什么会对人格造成减损呢?反过来说,那么如果,被骂的人真的是同性恋的,他还能以上述理由,或法官的更新看法,申诉得直吗?再者,根据“官话”,如果是同性恋、“gay”的,他的人格就显然是有问题了吗?姑勿论判决是否合理,可这位法官的话,他判决的观点、角度,看来很有问题,并不可取,他的言论,多少贬损了同性恋者,也建议被告以此上诉,或有机会推翻原先判决也说不定。本来以为,是次案例,判决,能为不少同性恋者争了口气,多一些公平对待,谁知道,只是一大口唾沫。仅仅是说明了gay和“正常人”,“一般人”的分别,gay的这个词儿,原来会减损你的人格,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从中可见一斑!
以我自己为例,从小学六年级开始,就开始被不相干的人喊作“na形”,以至后来、现在,被所谓的家人嘲作“na精”,“gay仔”,说的人还觉得有趣、过瘾呢!所以,对类似“称呼”、叫唤,那种感受和滋味,我是清楚的。因为并非善意称呼,而是存心的侮辱。然而,Gay本来的意思是快乐,到了现在,这个词义已被其他字代替,它却成了一个被不少人当作贬义的词儿,肆意地用,用来侮辱、嘲笑同性恋的人。如今,十多个发达国家或地区已批准、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倘若我国也能借鉴学习,肯定性取向的自由,勇于尝试破旧,开创新的风气,既是一次进步,也相信能让他国刮目相看,更重要的,是还以同性恋者的一片天空,新鲜空气,渐渐减少类似“死gay”的冷嘲热讽,荒唐幼稚。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早
7:53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