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精神是一种勇气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我们的身上总是优缺点并存的。勇于面对自己的缺点并去改正,善莫大焉。古人说“吾日三省吾身”,理之所在。文章以实例说明了“批判”自我和他人的重要性,只要“批”之有度,于人于己皆有好处。
人总是一个好面子的动物,具备动物的林林总总的特征,却不肯承认自己仅仅只是一种动物,甚至于还不具备动物的仁爱、宽厚和真切。当人犯错误时,却不肯低下自以为是高傲的头颅承认自己的过失。工作至此,感想颇多。工作的繁杂让自己浮躁不安。古人云一日三省,我却连一日一省来总结自己的过错和经验都没有做到,在一天天的磨耗中,娇惯了自己难于理性的劣根性。有人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虽非圣贤,却不能自比于低级爬行动物,他还有自我思考和总结的能力,还有自我约束和克制的能力。如此的纵容自己,长此以往,必定耄耋未至,神智早衰。
在一次合同法务审查当中,我疏忽了合同主体合法性审查,虽然这家单位与我们有过多次的亲密合作,且合作良好。这种多次良好的合作经历难免会产生一定的“人情”。基于这种“人情”而理所当然的认为具备一定的信任度而免去了复杂繁琐的主体资格审查。然而,作为一名法务人员,没有考虑到很多可能性情况的发生,例如,也许昨天它还具有合格的营业执照,今天因为种种原因而被吊销;也许昨天它还具备一级行业资质,今天因为质量事故等原因而被降为二级行业资质等。这种看似偶然性事故的发生不具备规律性,正是由于它的无规则性,就需要我们用客观事实的证据来证实这种“偶然性”事故的未发生和实证具备法务审查的客观要求。这件事情过去良久,至今让我想起只觉得汗颜万分。这种不可原谅的疏忽虽然没有导致事态恶化,却为我敲响了警钟,它不仅仅是处理工作的方式方法,更是职责岗位所应具备的职业素养。我们在工作之中,难免碰到“人情”和“世故”。稍不留神,也许就被人情、世故玩弄其中。如果说“人情”是中国的特色,我们所要做的是把“人情”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没有规矩,难成方圆,规矩是要描画的,更是需要坚守的。“人情”总会把规矩的图画撕开一条或大或小的口子,这条口子在风沙雪雨的世俗中只会越来越大,最后冲垮了城墙,毁灭的是自己。在濒临死亡的时刻,我们却不能抱怨绘画规矩之人,因为就规矩言之,完美无瑕,是谁动了这规矩的“奶酪”?是“人情”?是“世故”?不,是我们自己!
我们总是害怕剖析自己的劣根性,不敢直视自己的过错,不敢承认自己的薄弱,久而久之,人就定型于自我慰藉的角色之中,害怕犯错误而变得缩手缩脚,既不为,也不不为。我认为,为总要好过不为。所为之人,必定还想有所突破,有所上升,不为却是折掉天使的翅膀,永远都失去一种所为功能。在为之中,还能寻找正义、善良、激情和梦想。纵使连连犯错,也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在为之中,还敢于承担、敢于呐喊、敢于与世俗斡旋争斗,可能斑痕累累,可能疲劳困顿,却觉得为之有意义。其中,要冲破自我脆弱的心理防线,要敢于站在阳光地带接受万物精灵的批判,在接受他人批判之前,首先要善于不间断的自我批判。这种批判是一种不断地自我否定和怀疑的过程,否定和怀疑并不是一件可怕的事情,它能不断寻找客观的科学之路,不断修正偏颇的思维导向,不断进行反思和总结。
我们没有批判精神,无论是对己还是对人。不敢对自己进行彻底批判,是因为我们不够自信,对自己所作所为的是非标准难以判断;不敢对他人进行批判,一是排资论辈,觉得没有批判他人的资格,二是因为害怕别人反过来借“批判”来围剿自己。索性蒙起被子,明哲保身。即使不为,哪能够明哲保身?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坚持的没有坚持,该反对的没有反对,最后贻误的是事物发展的方向。即使想力揽狂澜,也是黄鹤一去不复返。论起责任,你也有其不为之责,责任的承担,泰山之重,你又能够承受得了么?悲悲戚戚,何止在朝夕?
批判精神,是追求进步的闪耀火花,起码我们还没有沉沦;批判精神,是追求真理的神圣之光,起码我们还没有堕落。批判,首先要批判自己,我认为,它是一种勇气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