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痛打落水狗

yx1208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5-15 12:20 责任编辑:梦客啸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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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文章思路清晰,层次分明,说理较为透彻,但不够全面。对待罪犯,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折不扣的惩罚。对于有悔过自新的人,社会要给予一定的关注;对于屡犯不改者,当重惩,要痛打!文章站在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重点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有较深的高度,对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近日,偶读伟人著作,对“痛打落水狗论”深有感触,要痛打落水狗,否则,你不打它,它上岸后就反咬一口。时下,社会恶霸盗贼横行、除恶难尽、劣根难除,与落水狗上岸后疯狂乱咬颇有几分相似之处。

近年来,社会风气越来越头痛,见贼不敢抓,见恶不敢言,正义难伸张,与我们待恶之友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首先是在对待刑满释放人员没有采取正确态度,劳改对象回到社会上后,有关部门对其就业、上岗采取优惠和保护措施,宠爱有加。新闻媒体对安排劳改对象上岗就业的部门大加宣传,致使劳改分子获得超过守法公民的优厚待遇,以此沾沾自喜。犯了法,在生活中、工作中本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后果,至少人们应对他的品德诚信打一个问号,一辈子本应以此为戒,现因刑满释放获得了超国民待遇,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获得更多的回报,这样谁还会怕犯法?当一个社会上对犯罪行为不以为耻之后还能有正气?第二是罪犯在关押劳改过程中,监管部门管理不力,没有达到劳动改造的目的。近日,报上有一则新闻,说某市监狱管理局已实行对轻刑犯人周末回家休息的制度,还拟实行对轻罪犯白天回家,晚上回监狱的制度。我实在想不通,罪犯就是罪犯,他是应该被强制关押的,他的人权是受限制的,周末还能休假,白天还能回家,这是对犯罪活动的惩戒?监狱不是旅馆,犯了罪就要受惩罚!监狱管理局难道是在鼓励犯罪?在劳改过程中,由于部分监管人员不力,罪犯将其犯罪经验、手段互相传授,劳改变成了学习总结经验的研讨过程,部分罪犯刑满释放后变本加历,作案更加疯狂。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加大人民专政的力度,不能搞以暴制暴,更不能搞“宝”外就医。让劳改场真正成为服刑犯洗心革面的场所,千万不能成为犯人的进修所。第三,政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部分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小法不断,大法不犯的罪犯持视而不见的态度,对一些偷窃等犯罪行为罚款了之,客观上纵容了犯罪的产生。因为罚的款本身就不是他的,是他通过不法手段得来的,罚了再去偷就是了。这也助成了一些由小偷到大盗再到抢劫,从打架斗殴到成为独霸一方的黑恶势力。现在小偷身上藏着刀的不是少数,偷不到就抢是他们的共性。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危害相当大,严重地损害了社会正气,打击了守法公民的信心。虽然每年政法部门都要组织声势浩大的严打活动,打击一大批有影响的黑恶势力,但却为何总是除之不尽,层出不穷?勿以恶小而不为,治乱非用重典,对萌芽之初有蔓延之势的犯罪非严惩不可!万不可以罚代刑,对敌人的手软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我们现在提倡诚信、诚实。对那些罪犯,就应该对他们的为人品行打个问号,对他们的安排就应比普通人差,要使每个犯罪的人永远记住因为自己的过错而要承担永远的责任。只有让犯罪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有可能使人不敢犯罪,才能减少犯罪行为。如果犯了罪,坐了牢,不但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能得到更多的实惠。那么,谁还不拍着胸膊说:我坐过牢,我光荣,我怕什么?曾经看到过一些报道,在很多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是有很多限制的,对他们人们是另眼相待的。所以,才能使人以犯罪为耻,才能减少犯罪。我们有关部门在对待罪犯方面,确要有所改变了,不但要在身体上对罪犯进行改造,更要在精神上进行改造。既要尊重他们的基本人性,人权,更要让他们感到他们是罪犯,是失去自由在接受惩罚的人。

毛主席早就告诉了我们,对敌人要实行专政,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所有罪犯就是我们的敌人,我们对敌人决不能姑息,更不能手软,特别是对冻而不僵的毒蛇,非重惩不可。对犯罪一定要象过街老鼠一样,要人人喊打。“痛打落水狗”不朽的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