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谁非

落花流水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5-09 23:15 责任编辑:xinglinxu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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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谁是谁非?根据作者在文中介绍的这起案例,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是比较明确的,在当时的情况下,勇追小偷,“做为一个小老百姓如何既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又能不因过失而不伤人。”情急之下,过多的是一种伸张正义的本能。小偷如此玩命,飞车逃逸,此行为与其死亡也有一定的关系。法律上对勇追小偷者,定论故意伤害罪,值得争议与思索!问好作者!

民间反扒成员之一“罐子”,涉嫌殴打一名小偷,时隔28天后,小偷突然死亡,“罐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入狱。事件发生后,引起各界广泛关注。最终,“罐子”无罪释放。

2009年4月27日上午,三人像往常一样在货运部上班干活。10时许,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快,小偷,快追!”冯小强大喊着追去,但没追上。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去。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该男子并喝令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继续高速驾车前行。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抡过去。

此时,意外发生了,男青年侧身躲避,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查,死者姓范,伊川县吕店乡人,20岁出头。

当天下午,曹天到洛龙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当天,曹天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三天后,被执行逮捕。

指控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

2009年7月16日,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曹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进入公诉程序后,死者范某的父母对曹天、冯小强、冯高明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三人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洛龙区一审判决是否合适?今后遇到同样的情况,我们又该何去何从?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副教授马新文说,曹天为了防止他人财产被盗,积极努力追赶小偷,这种正气值得弘扬。

但是,在生命与财产之间需要选择的时候,应该树立生命是第一位的理念。也就是说,保护财产也要讲究方式方法,不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权益遭到些微侵犯,大家都采取极端暴力手段去解决,产生的后果将更加恐怖。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洛龙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我懂得法律遭遇了尴尬时,法律人士总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但是,做为一个小老百姓如何既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又能不因过失而不伤人。情急之下,出手的轻重是不会在意的,就像救人时没想当英雄一样,凭得只是本能而不是理智。但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殴打犯人,那时的他们是清醒的,因为人已抓获,再殴打已属故意。二者显然不同,人民检察院指控曹天犯了故意伤害罪,实是无理。

小老百姓再遇此事还是不逞强,不维护自己的权益的好,还是交给警察们去管这些事吧。说不定哪天,你做了好事还指你犯了故意伤害罪,岂不冤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