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转非”现象

xinglinxunxi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5-03 16:59 责任编辑:梦客啸天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22457
编者按

中国是一个讲究“仁道”的国家,“老有所终,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思想就是最好的佐证。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全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正在推行,和谐社会的建设就要求政府勤政为民,不能因为居民“农转非”后就撒手不管,政府官员就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才是我们的衣食父母!问好作者!

所谓“农转非”,简而言之,就是指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按照老百姓的说法,“农转非”意味着吃国家粮,到了退休年龄后每个月可以获得一定的退休工资,即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农转非”这个词,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是农村人极羡慕的一个追求目标。有的家庭甚至为此不惜一切代价,砸锅卖铁供孩子上大学,为的就是想借此跳出“农门”。

民办教师们甘守清贫生活,除了奉献精神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通过“农转非”而成为公职人员。

除此之外,以农民的身份工作在其它单位岗位上的雇请人员,最终也是想实现“农转非”的愿望,既可以改变了自己的“农业”身份,更为重要的是也能使自己安享晚年生活时衣食有保障,无后顾之忧。

就是“农转非”本身有着令人羡慕的吸引力,才因此围绕着它引出了一起村民与当地政府的冲突。从中可以折射出一些值得深思的现象本质。

今年1月份,发生在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蕉城镇岭北村的原村民们(现为岭北街道居民)连续9天聚集在县政府门前讨说法,当中有几位因语言过激并堵塞车辆,被当地公安机关刑拘的事情,就与“农转非”有着直接的关系。

这起民众与政府的问题焦点在于,村民希望讨回被镇政府拿去办企业的征地补偿款,而政府称村民已“自愿”放弃了它。

事情的起因,是因多年前土地被县里征用,而村民们的身份也“被农转非”成了居民,21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被镇政府拿去搞乡镇企业,其后,企业破产。如今,这些原来的村民们年纪已大,想要追回这笔款及利息来养老,而镇政府则认为他们在“农转非”时已经声明放弃了这笔款,现在又来要没有道理。

究竟谁是谁非?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当时村民们“农转非”的时代背景:

岭北村地被征用的时间跨度较长,从1981年开始至1993年结束,共被征地209.5亩。期间经历了我国土地法规的多次变更。

2001年蕉城镇政府在未与村民们商量的情况下,就将215万元征地补偿款拿去建水泥厂。最终,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转卖给私人老板,其原有的此笔补偿款去向难以说清。

而当地县、镇两级政府却认为,当时村民们的土地被征之后已办理了“农转非”手续,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放弃了征地补偿款。并且原村民们也享受了市民教育、医疗、就业等待遇。

谁都知道,土地是村民们赖以生存之根本。当村民们无土地作为生存之源之后,征用土地的一方--当地政府,为村民们办理“农转非”改善生存的相关条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当年村民们放弃征地补偿款是由于不是很了解相关的法律。况且,“农转非”后,只为38人安排了就业,还有一些安排进了水泥厂,因企业的倒闭,这些人也跟着失业了。

根据1982年5月出台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与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置征地补偿款要体现“商定处理”的精神。而事实上,政府却采取了单方面的行动。这是有悖法律的。不要认为,村民们在未预见到今后可能要发生的事情而签了相关的手续之后就成了不容更改的铁的证据,这有损政府勤政为民的形象。

当地县、镇两级政府反驳村民们提出要求的理由,主要是指一份《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该《申请表》上有写,“我家承包的集体土地已由国家按政策征用完毕,在划入非农人口后,不再领取原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利息,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由政府收回处理”。

就是这份《申请表》作为了当地政府驳回村民们的唯一证据。根据当时签署的情况,不难看出,村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签了这份表之后,自己就可以合法地成为了“农转非”户口了。意味着以后可以不用种田而吃国家粮,相当于成了城镇中的公职人员了。

最初,村民们是享受了与城里人一样相关的优惠待遇,但好景不长,最后企业倒闭,在此工作的村民们失业了,保障工资从何而来?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谁来买单?这应当是当地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凭着一纸似有欺骗性的“签字合约”而加以漠视。

就此事,有律师认为,镇政府以户口“农转非”为名在《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人口申请表》让原村民“被自愿”地放弃征地补偿款的做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冲突。该法规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果当地政府未与乡(镇、村)协商,也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该款挪作他用,这种作法涉嫌违法。

还有律师认为,因为政府征地才导致村民“农转非”。“农转非”居民依法享有如医疗、教育等城镇居民的权利,无需通过放弃其他权利才能享受,政府声称这些原村民因享受了居民权利而应当放弃征地款的权利于法无据。

据此,被征地村民们通过法律维权是有一定的根据的,这反映着他们维权意识的提高,政府应认真研究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一句“原村民的主张无依据”就打发了。

对于这样的事情,当地政府应对这些失去了土地的村民们要体现出多一点关心。“农转非”并不是简单的身份的改变,重要的是体现出它原有的本质:老有所养,无后顾之忧。

国家正在向全国范围展开推行全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可以采取政府出一点,原村民出一点,想办法筹一点的办法,给原村民买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事实上,无论政府拿走征地补偿款是否合法,给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都是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