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抑制遏制的怪圈
越来越高升的房价让人们的呼声越来越高,何时才能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似乎成了遥远的梦想。作者就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值得借鉴和参考。稳定房价,给人们更多的自主权,愈发迫切。
非自住住房保有环节税、房地产特别消费税,物业税等。或是银行推出第一套房首付不低于30%,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等等都只能杯水车薪!暂时性的抑制、遏制而已。要真正长期有效的让百姓住者买得起其房就应当把住房纳入国家发展归划当中来!真正做到住者能买得起其房,就要坚决打击圈地、投机、囤房、炒房、抬价和暗箱操作。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圈投囤炒抬”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征收暴利税,对地方主要的一、二把手领导追究其不做为责任,对那些触犯刑法的就追究其责任,规范房地租赁市场。
任何一个国家都应注意到房价平稳的重要性,历史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凡是重视房地产的民生性质,将房地产市场作为消费市场而非投资市场的国家其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小。要让其房价不涨的内在原因,简单来说可总结为几个方面:
其一,确保房屋充足供应,供求平衡仍然是稳定房价的硬道理。无论是在省、市及乡镇层面,都要有着详尽的建房规划,住房建设依人口需求而定,基本满足每个家庭一套住房。此外,每年都应有几十万套新公寓竣工,这样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平抑房价过快的上涨。
其二,住房“合同储蓄”金融模式,(不管是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和公积金模式),都以其房贷的固定利率机制,为稳定房价提供了金融制度保障。所有房贷(包括合同储蓄和商业贷款)都实行固定利率制,储蓄房贷利率低于市场利率且固定不变,商业贷款固定利率期限平均为15—20年左右。这种长期的房贷利率周期,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对房贷市场起着稳定器作用。
其三,鼓励三、四线城市(市县乡镇)集资建房,县、乡镇自建房、兼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同样也是影响市场房价的重要因素。
政府对集资建房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帮助:一是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二是给予借款保证;三是提供合理价格的土地;四是减少税收,对所得税、财产税、土地转移税和交易税等均以较低税率向集资、自建征收;五是补贴租金等等,通过鼓励集资建房、自建房、兼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起多渠道的住房获取渠道,就摆脱了听任开发商任意定价的局面。
其四,建立了地产价格独立评估机制,对地价、房价、房租等实行“指导价”制度。各类地产价格并不是由房地产商说了算,也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独立的社会地产评估师来评估认定。评估师对自己的评估结果负责30年,对评估中的错误负有法律责任。
除社会评估师外,各地还要成立“房地产公共评估委员会”,其职责之一便是负责制订当地“地价图”的“基准价”或者“指导价”。这为不同地段、不同类型的住房制订了详细的“基准价格”,这类指导价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房地产交易有义务参照此执行,在合理范围内浮动。任何垄断势力的开发商或炒房者,都不可能单独影响“指导价”的制定。
其五,“指导价”之所以能够得到执行,还是要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就要制定《法律规定》,对于房价、兼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地产商和兼租房单位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15%为“超高房价”,根据制定《法律规定》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房价不立即降到合理范围内,出售者将面临最高50万人民币的罚款。如果地产商制订的房价超过45%则为“房价暴利”,这已经触犯《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出售者将受到更高罚款,甚至最高被判处几年徒刑。这对某些妄图谋取暴利的开发商、炒房者而言,其威慑作用不言而喻。
其六,税收手段同样是政府遏制房产商、炒房者获取超额收益的有效武器。自有自用的住宅不需要交纳不动产税,只交纳宅基地的土地税。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首先要缴纳评估价值(百分之几%)的不动产税,房屋买卖还要交(百分之几%)的交易税。如果通过买卖获得盈利,还要交(百分之几%)的差价盈利税。重重的税收限制,已经大大压缩了炒房者进行“低买高卖”的利润空间,对于炒房者而言可谓釜底抽薪。
其七,政府政策不把房地产“特别”是住宅建设,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而是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一环。应明确规定把“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写进政府政策的首要目标之一,人人都享有公平、公开、平等的“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失业”保障机制。
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平等的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每个公民都能住者买得起其房,病者能有其医治保障,老者能活得有尊严。把“教育、住房、医疗、养老、失业”同等长期有效的归纳到国家政策,让每个公民活着更有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