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作者
作者为执笔人,是一个稿件的创作主体。但有作品成果,必然是“作者”。“作者”只是一个称谓而已,而无所谓的高低之分。人人皆可成“作者”。所不同的,只是创作主体及其创作成果存在着差异。
我们知道能相聚“好心情”这个大家庭都是来自五湖四海的朋友,我们也知道从事写作之人文化水平各有不同、各有春秋、各有高低。因为“好心情”这个自由写作平台没有规定要如何文化、如何条件才可以从事写作,也因为“好心情”拥有这个无条件限制的优势,所以引来更多的“业余爱好者”相聚在这里。相聚于此是我们幸福生活的体现,是我们明智的选择,是我们充实精神生活的体现。所以我们“作者”要感谢“好心情”创作平台。
我注册“好心情”填写“个人介绍”是这样的:来自农村,顺流逆流,立身广州,从事经商,热爱文学,愿结交天下好友,充实人生之旅程。我的个人介绍是简单不全的,当我看了其他人的“个人介绍”才知道,不全不是最重要,重要的是不同文化之人所写的“个人介绍”与众不同。换言之,有的是小学毕业、初中毕业、高中毕业、大专毕业、大学生;也有为人敬仰的老师、教授、博士等等!当然,文化高之人所写的“个人介绍”如诗如歌;普通文化之人平谈有序。总之,各行各业、三教九流、什么60、70、80、90后的男女朋友都参与其中。因为网络本来就是一种娱乐性的世界,所以我们参与其中“制造成果”、“享受喜悦”、“享受成果”,“享受幸福”的生活潮流与时尚。
作者简单说来就是“创作之人”。其实对于“作者”的概念并不是仅仅指“写作的人”如此简单,它的意义很广泛,很深远。古代称之谓“作者”是指:称在艺业上有卓越成就的人;(摘自《礼记、乐记》:作者之谓圣,述者之谓明。)也有指:从事文章撰述或艺术创作的人;(摘自《读刘得仁贾岛集》诗之人:二公俱作者,其奈亦迂儒。)等等等等!现在我们不管古代那么多的说法,只有看我们现代的“潮流走向”,才是我们所议之话题。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包含与人脑机能密切相关的心理过程。从这一角度讲,只有作为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为“作者”,而不具有人脑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能成为“作者”。因此,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过,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相同,我国《著作权法》在确认“实际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时,并不否认“名义作者”。这是因为: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观上需要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否则无法达到预期的创作目的,或无法产生预期的社会意义;第二,一部作品的“实际作者”究竟是谁,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并不知晓,而作品的传播又需要法律将“作者”身份(作者资格)赋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权归属》的确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权。基于上述原因,《著作权法》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具有实际创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作为“实际作者”的公民和可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均属于“作者”的范围。此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则》。根据这一《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作为“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显然,被推定为“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实际作者”,被推定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则不是“实际作者”,但《著作权法》仍确认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作者”如果在确权诉讼中证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并非由“著名者”所创作(即所谓“相反证明”),可最终被确认为该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通过其署名而推定为“作者”;就符合特定条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视为“作者”。推定为“作者”与视为“作者”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后一种情况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确权”诉讼中被相反证明否定。
不过,话也得说回来,以上所述的“作者”是真正出名的有《创作版权》的或是与某《杂志社》签订合约的真正作家,例如“孟必真”大师、“一缕清风”大师、“是诺”大师、“荷年荷月”啦!“池立正”啦!等等等等。对于清海而言,这个“作者”只是闹着玩玩而已,换言之,是“不成气候”的“作者”。
不过,话需如此,但我仍然记住那句激励人奋进的格言:革命常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清海已经把这句话当作是做人宗旨,永记心海,希望有朝一日“也成气候”。
2010、04、03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