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女惨遭私刑,反映了什么?
湖南籍女子惨遭商店“酷刑”的经历,确实让人震惊。作者详实的述说了事发的经过,并对湘女惨遭非人折磨的的过程大表激愤。其实,这样的事件并不止一例,为什么在这个精神文明的社会还会发生如此骇人事件呢?这不得不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和重视!湘女惨遭私刑,反映了什么?可以看出,加强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懂法、学法、守法是多么的重要!作者语言犀利,阐述有理有据,引人深思。
“打晕泼凉水、竹签戳指尖、剪刀绞头发、挂牌示众……”这就是一名湖南籍女子惨遭商店“酷刑”的经历。
像这样的事情,我只在电影与电视上见过,没有想到在我们现实生活中上演了真实的一幕人间惨剧。
对这起不该发生的事情,多家新闻媒体在今年的1月23日在显著位置都进行了相关报道。
同一日,《南方都市报》报道的题目是《被指偷口香糖,湘女惨遭私刑》,《南方日报》报道的文章题目是《怀疑顾客偷窃,商店“酷刑”逼供》,并且还有一篇警方通报的消息,题目是《打人档主及员工被刑拘》。
单从这些由记者采写、媒体报道的文章标题来看,对当事人这名湖南籍女子所遭受的悲惨经历在表示同情的同时也表达了极大的愤慨,警方通报的消息也给人们带来了一丝欣慰。
为了让读者们能从真实的事情中,有所思索有所观点,现综合几家媒体,简要地还原这起事情经过:
受害人湖南籍女子邓丽君今年39岁,是该省永州人,十多年前就来到广州开士多谋生,家里有两个儿子。1月18日上午9时40分,住在从化太平的她,带着1700多元和一部新买不久的手机,从家中坐公交车出发,11时来到东旺市场北排一家名为张记贸易部,进点食品货物。这家商店规模较大有三个门面。
邓丽君曾在这里进过几次货。没想到,就在她准备挑选货物时,老板娘指着她说,很像两天前的一个小偷,也是长得胖胖的,和两名男子偷走了一件价值近千元的口香糖。当邓丽君否认不是自己时,随着相互之间的争吵,老板娘就和店里的几名打工仔将她拉进店里的洗手间的角落里进行持续殴打。
边打边叫她招认,她每分辩一句,换来的就是拳打脚踢,并叫她承认身上的现金与手机也是偷来的。就这样,在她矢口否认的过程中,遭受了脚踹、指甲中戳竹签、打晕后浇凉水,醒后继续施暴,还用螺丝刀威胁说,只要流出眼泪就要挖掉眼睛。
记者事后也有看到她的脸上确有伤口表皮被挖掉的形状,其中一处在眼睛靠鼻梁处。
就这样,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私刑,邓丽君被逼“招供”后,下午2时30分许,其头顶头发被剪掉一块,衣服也被剪破,胸前挂上一个写有“小偷”的大纸牌,双手反绑着罚跪在档口示众。
幸亏被市场巡逻的保安发现情况不对及时电话通知家人并报了警,邓丽君当即被送往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白云区警方将涉案人员带走调查。
这就是事情的大致过程,从事情本身来看,稍有一颗善良之心的人看了,都会在同情之中表示愤慨。
这起事情的发生,自有它产生的社会根源。而在当今社会中,绝非个案。从中可以联想到它反映了一些真实的社会现象。
当有关媒体记者调查此事时,据当地人讲,东旺市场人流密集,这里的小偷比较多,平时经常有货物被偷,所以人们看到她脖子上挂有小偷的牌子,虽然觉得可怜,但没有一个人去劝说。
这就是社会存在的现象之一:良好的社会治安制度,急待加强。人流密集之地,最容易诱发事端。当地有关部门应加强社会治安巡逻,让人们在安宁的环境下安居乐业,以减少坏的因素的滋生。如果文中所说之地,没有小偷、没有货物被偷之事,就不会有这起案件的发生。我曾到过深圳某地,那里曾发生过多起有人被杀之事情,后来,警方多增设了几处警亭并且每隔一定的距离,就是一个巡逻人员。这样,此后此地人们才有了安宁之感。
正是像文中这样的地方,平时缺少治安的强有力的管制,人们的财产经常被偷而得不到保障,所以憎恶小偷,一旦嫌疑之人落入自己的手中,必定首先泄泄私愤。这样,极易产生新的案件发生。事情中的邓丽君,如此惨状示众,正因为背负有“小偷”之名,所以,无一人去劝说。大家都有相同的对“小偷”恨之入骨之感。幸亏当地保安有“如此会闹出人命”之警觉才想办法联系其家人与报警采取了及时的补救措施。
从此点上,诱导事因与松懈的社会治安管理也有一定的关系,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有关媒体记者在调查此事时,曾有提到说,当天警方赶到现场处理时,该档口老板娘态度仍然非常嚣张。她并不认为自己这种行为有错误。不过她也承认自己是法盲,不懂法律。
这就是社会存在的现象之二:法律意识在人们心目中不是很强。有些地方由于对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人们的法律意识呈现淡薄之状。许多人对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过激行为根本不知道已触犯了法律,使原本有道理的事情也会因此而背道而驰。文中的商店档主,如果觉得自己认定了嫌疑之人,完全可以报警,通过法律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以一个法盲的身份,而私设酷刑,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一元对此曾表示说,公民往往因为法律意识不高,以为自己惩罚对自己或他人进行不法侵害的人并不构成犯罪,不了解受到刑事追究。这一次事情中,档主怀疑邓女士偷了她的东西,本就立即报案,请警方处理,但却“私设公堂”,以暴易暴来处理这件事,是不妥当的,也是违法的。
对此事的发生,丁律师还说,另一方面,也有些公民出于对法律的不信任或误解,想要先发泄心中不满,不计后果对对方实施个人制裁,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有些公民为什么对法律不信任或误解?这就反映了社会存在的现象之三:地方执法力度较弱,缺乏公信度。在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着执法之中与“金钱”、“人情关系”相连的毒瘤。我想,很多人都遇到过或听说过这样的事情,有些犯罪分子,被抓之后过不了几天就又恢复了“人生自由”,随着几进几出,气焰也会更加嚣张。这其中的原因就是“金钱”与“人情关系”在作怪,这是执法机关缺失公信度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既然法制管理失去了公信度,那就只有主要依靠自己了,“先发泄心中不满,不计后果,对对方实施个人制裁。”也因此,类似“自行解决”的事情在各地时有发生,继而也有出现过酿成严重后果的案例。
以下是《南方都市报》在报道该事情时列举的两个案子:
2004年12月19日10时许,32岁的湖北妇女刘小兰被怀疑在增城市新塘镇东坑五横路英佳购物商场偷窃一包奶粉,遭到商场多名保安暴打,19天后死在医院。事发后,4名凶手被判处7年至13年不等有期徒刑。
2009年7月11日下午3时,在荔湾区龙津东路,一名30多岁的男子疑用药迷奸一名少女,被家属用计骗出,当街暴打了20多分钟,结果该名男子伤重不治身亡。事后,施暴数人被警方刑拘,面临的是故意伤害致死的起诉。
执法公信度的缺失,会使人们更加失去法律意识,使事情变得更严重。据丁律师说,经法医鉴定,邓女士若是被造成重伤,那么档主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的。此外,档主对她的剪发、挂牌等行为,若情节严重,经她提起诉讼,档主也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所以,从湘女惨遭私刑这件事情上,反映了我们有些地方存在的与和谐社会不相协调的一些真实现象,从中说明了加强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懂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这不能不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与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