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敢于打官司是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环节

荷年荷月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3-12 12:05 责任编辑: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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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是,当一些“是可忍,孰不可容”的事件发生时,我们的确应该采取作者所提倡的“敢于打官司”。打官司从一个意义上讲就是不讲情面,而看重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又是个人权利的组成部分,个人权利的彰显才能真正造就一个法治社会的氛围。

3月11日晚8时,邀请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2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1位负责人,结合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司法保障民生问题与网民在线交流问题作出了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称,普通老百姓、邻里家庭生活当中发生一些矛盾是很正常的,能不打官司尽量不要打官司,更加不要敢于打官司。打官司,既劳民伤财,又伤感情。(3月11日新华网)

中国的文化讲求的是凡事不张扬,内敛,在出现纠纷的时候也一般采取低调的处理方式。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即使出现了与自己利益损害的事件,也都希望平息,息事宁人。这表现在打官司上就是尽量不打官司。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似乎没有吃透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就妄下结论了,中国人民正是不喜欢打官司的人群,只有走投无路的时候才会采用诉讼的手段。

而普通公民敢于打官司应该说是走上法治社会的必由环节。请院长不要再将公民这种具有法治意义的词语叫做“百姓”了,还是在延续古代的吏治说辞。公民打官司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利益无论什么利益都没有小的事情,这是法理上的事情,与情理无关。而我们的院长为什么在这个时候总是将法理和情理纠结在一起呢,我们知道,只有在一个讲求法理的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基本的法律保障。

而讲求情理主要是在我们东方国度,儒家文化浸淫事件太久的结果。凡事都讲求一个情理,因为情这个主观的东西根本就是与法治社会相悖而行的,所以,情面一来,法律就后退了。而打官司从一个意义上讲就是不讲情面,而看重的是自己的个人利益,而个人利益又是个人权利的组成部分,而个人权利的彰显才能真正造就一个法治社会的氛围。试想,一个国家之内公民的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与法治社会相去甚远了。

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有很多解决途径,其中之一便是诉讼,而诉讼又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自然,副院长讲的仅仅是其中的民事诉讼途径。当人们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的途径。其实,任何人不会寻找麻烦,没事找事,只有感觉事情到了不能解决的时候才最终踏上诉讼途径吧。而这其中必然涉及到会危害到双方情面,而情面在这个世界上比较起法律来还是应该后退的。

诉讼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中的费用,比如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是不是应该诉讼呢?这不由想起台湾的李敖以及其在大陆的长女李文。李敖在台湾就是一个诉讼先生,有事没事就打官司,就喜欢告人。而这样的行径正好是一种对政治和法治的鞭策力量,犹如鲶鱼,犹如牛蝇,对于法治社会的构建和个人权利的维护都是利大于弊的。同样,李文在大陆也是秉持着其父的风格,有什么事情公堂上见,尽管是伤了和气,但途径是可以考究的,那毕竟是法律的手段。

所以,我们的国家要想实现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不是希望诉讼越来越少,而是希望诉讼越来越多。自然,法官是希望越来越少的案件,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自己的劳动量。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诉讼案件的减少是没有眼光和胸襟的,此人距离法治社会的法官还有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