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雷锋要有法律的支持

铁山人 杂文 百家杂谈 2010-02-20 14:20 责任编辑:余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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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国民的整体素质和法制的健全与否,也是学习要面对的问题。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风气有望逐渐好转,需要大家的不断努力!

去年底我在报上看到一则新闻:一名大学生救助了一个被车撞倒的老太婆,老太婆一口咬定是大学生撞倒的,把他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大学生赔偿老太婆七万元人民币。此案一公布,舆论一片哗然,不少法学家站出来发话,指出如此判决没有证据,且不利于支持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草根百姓说:“助人为乐还要赔钱,今后谁敢学雷锋助人为乐?!”无独有偶。我还看到另一则新闻:一个农妇在路上拾得二千多元,拾金不昧主动寻找并归还失主,失主却一口咬定他丢失了四千元,非要农妇如数归还不可,否则对簿公堂。诸如此类新闻经常可以见到听到,见怪不怪。从这两个事例可以看出,学雷锋难。

学雷锋难,难在哪里?难在公民的道德水平低下,难在学雷锋坚持良好的道德风范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法律与道德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法律和道德都用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靠自觉,法律带强制性。当一个人违背了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而又触犯法律的时候,要对其绳之以法,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并约束人们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就说前面两个事例罢。老太婆告大学生的车撞伤她,如果查无证据,就不该判决大学生赔老太婆的钱,应该判决老太婆的医药费全部由自己负责。因为办案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有人证实大学生没有撞伤老太婆,大学生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就应该追究老太婆的诬告陷害罪。如果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也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文给予治安处罚。上面提到的那个农妇拾到二千多元主动要归还失主,是拾金不昧的行为。如果查明失主没有丢失四千元,可追究他的敲诈勒索罪。如果查不清失主有没有丢钱或丢多少钱,司法部门可以作出如下裁决:失主称丢失四千元,所丢钱数与拾获钱数不符,说明钱不是他丢的,无权领取这笔遗失款。最后查无失主的话,钱归拾获的农妇所有。

如果能够用法律支持人们学雷锋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我相信人们会更加自觉学雷锋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风气有望逐渐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