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原本不应该发生
在外务工,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是自我保护最好的手段。现代社会诚信意识的淡薄,尤其应该如此。文章讲述了一个关于劳动者工伤的事件,为了维权,可谓道路艰辛。而由此衍生的社会意义,尤其值得人们思考。
刘汉黄今年27岁,出生在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农村,小学毕业后缀学,后外出打工养家,供两个弟弟读书。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进入东莞市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从事冲弯工作,同月28日,在进行冲床作业时被机器轧伤,右手掌截断,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为工伤,五级伤残。随后刘汉黄就工伤赔偿问题将展明公司诉至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展明公司须支付刘汉黄近17万元赔偿金。刘汉黄和展明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诉讼期间,展明公司多次要将刘汉黄驱赶出公司,刘汉黄以自杀相威胁,才得以留住公司宿舍。今年6月15日中午,刘汉黄从公司外出时被保安阻拦,随后刘汉黄与展明公司副总经理邵某某,林某某,赖某某发生争执。赖某某试图将刘汉黄推出公司门外,刘汉黄十分气愤,遂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用仅存的左手挥刀捅向邵某某,林某某和赖某某。邵某某被刺伤后当场死亡,林某某被刺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赖某某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却受了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贵州都市报A14版)。
这是笔者11月3日在报上阅读到的案情回放。读后心情极为沉重,思前想后,这个悲剧,原本就不应该发生啊!
这个案件诱因仅仅为一起工伤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刘汉黄是08年9月22日进入公司从事冲床操作的。从进公司到出事,只有短短的6天时间。刘汉黄仅有小学文化,刚从山区农村来,对机器操作完全没有经验,安全意识淡漠,对自身的保护也毫不在意。出工伤事故,那是极有可能的事。这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无非是刘汉黄和公司双方都急不可待,各得其所罢了。公司急于出产品见效益,而忽略了对新进员工的岗前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即使是进行了,大概也是青蜓点水,走走过场,就安排上岗操作的;刘汉黄这边大概也想着早日拿到工资奖金,而对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又存有侥幸心理,相信操作起来自然就熟练了。须知,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这是产业工人重中之重的要求,容不得任何人的马虎和大意。如果公司方面注重安全,将安全提高到-切工作的首位,发生工伤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悲剧也许不该发生。
发生了工伤事故,作为用人单位是要负责任的,给予工伤赔偿也是合理合情的。至于赔多赔少,相信上级管理部门会有裁决,认为不合理的,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令人遗憾和失望的是,第一次仲裁判决展明公司赔偿刘汉黄10万元,第二次法院判决赔偿17万元,公司方面都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试想,一个农村青年,正当身强力壮之时,右手残废了,他今后的生活工作都将陷入困境,何况他还要供养家中两个读书的弟弟!
诉讼期间,刘汉黄要治疗和生活,手头大概也没什么钱了。不管从公司责任或是道义上说,让刘汉黄住在公司宿舍也是应该的。不仅要住下来,作为公司方面,还应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安慰和抚恤。而我们得知的是,刘汉黄从公司外出时被保安阻拦。保安阻拦刘汉黄外出,这就有了限制人身自由之嫌,保安大概不会自作主张,多半也是上级授意才行动的。更让人惊讶的是公司高层人物也跳将出来了,不是一个,而是三位副总经理!他们人多势众,骂骂咧咧,推推搡搡,将-个右手掌致残的人干脆推出公司门外了事!
什么叫流血又流泪?这就是农民工的悲哀,打工仔的悲哀!手残了,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还被扫地出门。换着谁摊上这事,心里有何感受?于是刘汉黄气愤到了失去理智,拨刀行凶,杀死两人重伤一人。11月2日,刘汉黄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赔偿被害人120多万元赔偿金。
“没有前因,哪有后果”“我已经低了两次头,为什么还要苦苦相逼啊?”“判的不是我一个人,判的是整个弱势群体。”这些话是刘汉黄在法庭上的呐喊,一字一句,敲打着人们的心灵。
刘汉黄并非天生的杀人犯,他外出打工,遵纪守法,自食其力,还要供养两个弟弟读书。行凶杀人只是一时性起,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方面我们不去评论。从报上得知,庭审时刘汉黄四次下跪,向被害人家属请求原谅,可见其良心未泯,有悔改之意。但是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又有什么可以挽回的呢?120多万的赔偿金,刘汉黄从何处拿出来?两条人命,一个重伤卧床,四个家庭由此陷入黑暗之中,痛苦比大海还深。这悲剧,由-起普通工伤事故引起,一步步恶化,难道不值得深思吗?
悲剧,原本不应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