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系”生命——弃婴现象的思考
婴儿是生命,也有其生存的权利,父母不该自私地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人伦道德的滑坡,导致这种现象的蔓延无际。文章由见闻说起,情理俱交,读来颇生几分感慨和愤懑。真爱生命,需要我们共同来尽责。
远远地看到市场里围着一群人,指指点点,谈论纷纷。凑近一看,放在地上的是一只破旧的黄皮纸箱,纸箱里躺着一个刚出世不久的婴儿。眉清目秀,瓜子脸,长长的睫毛微遮着双眼,一看便知是个女婴。静躺的女婴一动不动,身边放着一些小衣服,只有轻轻的呼吸证明她还活着。
人群渐渐散去。忽然,几只蚂蚁爬进了她的小鼻孔里,霎时,我的心抽紧了,一种无限的悲凉漫上心头。
这些被丢弃于街道、荒野、垃圾堆、粪池的婴儿,透过微弱的呼吸向这个世界“控诉”时,向他们的亲生父母呼唤时。人们的心是否在颤抖?遗弃亲生骨肉的狠心的父母的良知是否在经受拷问?
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据有关报章介绍,仅北京接收的弃婴,每年就超过200人。深圳市社会福利院几乎每个月都有20多名弃婴被送来。除医院外,更多的弃婴是被扔在政府机关门口、集市、路边……
据调查报道,造成弃婴行为的主要原因在于:受封建传统思想影响,重男轻女;孩子身有残疾的,担心花费大量金钱;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非婚生子。
事实表明,女婴或身体有残疾的男婴占被抛弃婴儿的大多数。
遗弃婴儿是违法犯罪行为。据我国法律规定,将婴儿遗弃在机关、医院大门口、他人家门口或其他行人较多的地方,涉嫌遗弃犯罪。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具有抚养的实际能力而拒绝抚养,将婴儿遗弃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遗弃罪。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只有极少部分遗弃婴儿者遭到法律的严惩。这主要是公众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认识不到弃婴行为的是违法犯罪,法律本身的“空白”,削弱了打击力度,造成弃婴行为的难以遏制。因此,完善法律,真正通过法律来维护婴儿的权益,给遗弃者以严厉打击,势在必行。
尽快消除丑恶的弃婴现象,除了通过法律,还要以教育的手段来塑造人性,规范人的行为。提高人的思想觉悟。呼唤人性之爱的回归。
这是一位爸爸给女儿讲的往事。看完这个故事,我被文中无私的母爱深深地震憾了。
“已有七个月身的妈妈独自一人去买那种美国牌子的奶粉时被跑得飞快的车撞倒……
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说妈妈进来时很危险,要我们把孩子拿出来,但那样大人很危险,如果不拿出孩子,先救大人,孩子不会伤着是没有问题的。妈妈的情况更危险了,她坚持要医生马上取出孩子,她担心自己去后见不着孩子。即使危险,她也要看一下孩子。医生怕出问题,告诉爸爸,再在妈妈的肚皮上添一道伤口,出血会更多,这样只会更危险。
大概妈妈知道自己的病情了,她开始不配合医生,她的手被绑着,便用牙咬开肩上的管子,流着泪低声叫着,我要看看孩子,我不怕死。
最后医生和爸爸熬不过妈妈,孩子被拿了出来。看了孩子,妈妈在病床上吃力地笑了,用微弱的声音说,孩子你长大后不要伤心。不要害怕别人说你的孤儿。你看现在,你现在不是孤儿。你有爸爸有妈一份完整的爱……
第二天,妈妈走了。
母爱是一种力量。是一种不惧死亡力量。父爱如钢,母爱如血。沧海桑田,而生命长存不息,延续代代,就是因为母爱的泣血之爱从未改变。相对于那些嫌弃亲生骨肉亵渎母爱的母亲。这位母亲的爱多么伟大。
爱“系”生命。“爱,意味着拯救。”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是社会的希望。但愿所有的父母都能珍惜自己的骨肉,对孩子负责,对社会负责,用责任来承载父爱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