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行贿得来的人大代表资格还要“风光”多久?

程俊豪 杂文 针砭时弊 2010-01-10 13:20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18997

“行贿巢湖市委书记3万至6万元,两企业家成了人大代表!”近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接到安徽当地人士举报称,在安徽巢湖引起官场地震的“卖官书记”周光全案中,有当地两个农民工出身的企业家何帮喜、徐顶峰,靠行贿周光全取得了省人大代表资格,还“升级”为全国人大代表。随着周光全案被查处,巢湖市有14名党政官员受到免职处分或被判刑,而周光全任职期间“亲自安排”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至今仍占据着这一光荣而神圣的资格。(1月8日《中国青年报》)

众所周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然而,面对靠行贿而来的人大代表资格,在事实曝光证实后,这两位人大代表的生活能够“风光依旧”,不受影响,不得不令笔者感到忧虑。

周光全案宣判已近半年,他任职期间“亲自安排”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至今仍占据着人大代表的资格,甚至是全国人大代表资格,不仅使人大代表头上光荣而神圣的“光环”化为虚无,于国家根本制度而言,也不得不说是一种莫大的讽刺。

随着周光全的落马,为何这些靠行贿得来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还会相安无事?

其一、何帮喜和徐顶峰两人的人大代表资格都是在周光全未落马之前得来的,他们靠行贿周光全,通过表面的“正常程序”,成为人大代表,直至现在的全国人大代表。何帮喜和徐顶峰能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离不开周光全的帮助。这一点在周光全的判决书中已有明示。所以,在现实中,他们的巢湖市人大代表资格根本不是由下一级人大代表产生,而是在周光全的“亲自安排”下得来的。如果真是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而来,那么,行贿事实得到证实,在周光全案宣判后,要罢免这两人的人大代表资格也就不会很难。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然而,有关执法人员却可以视若无睹,对这些行贿者不加以立案追究,这非但暴露出我国检察部门的失职,也从另一方面凸显出我国现行法律的苍白。

正是有了上述两方面的因素,才会导致今天的他们能够“风光依旧”。

诚然,健全和完善国家法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视法律的执行。不依法惩治犯罪,再完善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毫无意义。如今,在国家根本制度受到挑战和讽刺之际,笔者不禁要问,靠行贿得来的人大代表资格还要“风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