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究竟谁损害了谁的利益?

帅呆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2-21 12:59 责任编辑:余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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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拆迁中存在诸多问题,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这不得不让人思考人民的利益与政府的利益的抉择问题。很多社会矛盾如今看似越来越有激化趋势,这很大程度上说明公众对政府的执行力以及法律的约束力的失望和怀疑。文章列出相关“证据”,最后的总结很有力度。只是少出现些“官方的行文”比较好。杂文就是杂文,不是政府的理论文。这也属编者个人认为。文章用事实说话,论证有力,逻辑思维较强,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推荐一阅,问好帅呆!

我国乡镇建设向城市化方向发展,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趋势。可是城市发展离不开建设,建设又离不开拆迁。但拆迁又成为现在全国最热门话题。为什么呢?因为拆迁中存在诸多问题,自杀、抗拒、群体性事件接踵而来。目前,地方政府强制拆迁已经成为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严重挫伤了民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严重影响政府依法治国的权威,造成了社会不安定,使之党和政府的声誉必受影响。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到时损害最大的是群众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为此,不得不引起重视和解决。

1、拆迁,拆出了权大于法。现在现代城化市建设中,有的领导为了显耀自己的“政绩”,大搞拆迁建设。在拆迁中显示自己的能量,目无群众,心无法律,施权术,耍淫威,沿袭“文革遗风”,恐吓群众。如黑龙江省××县县长××声色俱厉地告诫“钉子户”:“不要以××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此等弥漫着“文革遗风”的暴力语言,从正在致力建设“法治政府”的中国的一县之长口里喷出,让人大有不知今夕何夕之感。而细究任县长这般雷人话语的生成背景,除了其口含天宪的权力自负外,更与熟练拿捏了现行拆迁法律法规有关。

在拆迁中,有的“钉子户”是被逼出来的,是在拆迁中没有处理好所谓“钉子户”的利益。如在拆迁中,有的处理补偿不合理,不公正、不公平;有的没有房子居住,没有做到先安置好拆迁户的居住问题,再搞拆迁。有的还有与拆迁中相关的事没有处理好。如果把“钉子户”说成“不要以××人民为敌,不要以卵击石”的说法,这不是在激化矛盾和无限扩大化了吗?“钉子户”一没有偷,二没有抢,三没有杀人放火而祸害人民。一切为的只是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咋就被莫名其妙地被人扣上“与人民为敌”的帽子呢?再说,其中还不乏以死相捍卫的“自焚者”。而“死去元知万事空”,他们又能为自己图到个啥呢?而且,其伤害的不是人民,而是自己。这又谈何是在“与人民为敌”呢?面对着非法的、武力的、蛮横的、兴师动众的强拆,究竟谁的利益是最大的损害者?其就不是一目了然了吗。这样的非法的、武力的、蛮横的、兴师动众的强拆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妥当?对被拆迁人的利益考虑是否周详?特别是在老百姓以命相搏的时候,是否为其提供了公平而顺畅的利益诉求通道?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和执行拆迁的人站在群众利益上多考虑,为群众先排除困难,处理问题,群众会去当“钉子户”吗?会去自焚,拿生命开玩笑吗???

2、拆迁,拆伤了群众的心。有的领导在拆迁中,不顾群众的生活疾苦,采取不正当手段,大搞拆迁建设。在还没有签定拆迁协议之前,张家口市退休女士温春梅的房子,被人强拆,而当地拆迁办对此的解释竟然是:“在清理旁边垃圾时不小心碰倒了”。11月23日,这样的场景和解释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戏剧性的上演。像温春梅一个无依无靠的退休女工,工资微薄,又要供闺女上大学,生活的拮据可想而知了。可现在连家也被“碰”没了,你说,这个日子怎么过?这样的做法温春梅女士能不伤心吗?作为拆迁的政府、有关部门和执行拆迁的人,你们想过没有,现在有的群众连生活都过不好,那有能力造房子?如果你们把拆迁群众安置好,问题解决好,他们会不配合政府城市建设的行为吗?谁不希望家乡城市现代化吗?

3、拆迁,拆毁了文物古迹。有的地方保护文物古迹观念淡薄,在拆迁中文物古迹损坏严重。三年前,在旧城改造“南京保卫战”中,获得国家总理温家宝的批示,2006年那次“大拆大建”被暂时叫停。可由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强烈的利益驱动,总理批示难敌强烈的利益冲动。旧城改造,根本涉及的是利益之争,谁相信在政府深度介入商业拆迁、拆迁户无法按市场价得到足额补偿、利益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用一个文物保护办法就更能保护拆迁户的利益。民众利益得不到保护,转而想在“文物”这顶破伞下遮风挡雨,一厢情愿的痴人说梦而已。因为众所周知,文物保护法和教育法一样,比我们的许多其他法律对政府和官员的约束力都“更软”,普通百姓破坏一件文物,轻则大牢侍候重则死刑,地方官员成片成片地拆毁文物古迹,不仅毫发无损,而且还被冠之以“旧城改造”、“危房改造”、“促进城市和经济发展”等高尚名头。现在有的地方,在政府支持下的开发商的推土机一定会所向披靡地把一座座文化名城、一个个历史街区都“扫进历史垃圾堆”。

4、拆迁,拆饱了贪官污吏。有的地方以建设为由,大搞拆建工程,有的中饱私囊,养肥了一些贪官污吏。由于拆迁中,由于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显界定,有的开发商充分利用政府行政权力,大搞一些伤害群众利益的事。对官溜须拍马,不择手段,大搞行贿之能事,以达到个人利益。对群众利益充耳不闻,漠不关心。使之在拆迁中群众怨声载道,可又无奈,伤透了群众的心。本来商业性拆迁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平等的民事谈判和市场交易来解决,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公权力为商业开发“背书”,开发商获得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做既缺乏程序的正当性,经常让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补偿,而且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操作空间。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现在拆迁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种非法的、武力的、蛮横的、兴师动众的强拆,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伤害了群众的心,毁坏了文物古迹,而且导致了群众与政府对立情绪,更加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行政执行力。但在这从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开发商和一些贪官污吏。为此,不得不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在城市现代化发展建设中,既要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又要保护好群众的利益;既要建设现代化城市,又要保护好文物古迹;既要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又要规范行政执法;既要推行旧城改造工作,又要注重政府的形象。

在城市现代化建设发展中,我们要树立“为民排忧、为民解难、为民办事”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实施旧城改造,妥善解决拆迁问题,在没有处理好群众安置之前,一律不准实施拆迁工作,更不能实施强制拆迁。如果在拆迁中,对群众反映大,不按法律法规执行的,一经查实,要坚决处理。要树立“群众无小事”的思想,贴近群众,关心群众,深入了解群众,真正把处理好群众利益作为头等大事来抓,改善民生、体察百姓疾苦、摆正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疏导民情民怨,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基层社会问题,既要体谅政府的苦衷,更要体谅处于相对弱势的普通老百姓的难处。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与开发商利益必须要脱钩,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规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拆迁、补偿行为,使之发展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真正的交易行为,这样既可约束某些被拆迁人的“漫天要价”,更能帮助基层政府卸下“暴力执法”的道义负担。在住房这个基本民生问题上,健全对话机制、谈判机制、利益博弈机制,畅通权利的司法救济通道,有助于浇灭基层社会冲突的一个沸点和燃点。

总之,在城市现代化发展建设中,只有实施依法的拆迁、和谐的拆迁、文明的拆迁,才能有利于我们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好人民的利益,有利于保护好文物古迹,有利于防止腐败的滋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