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福珍自焚事件”到底折射出了什么

余伊文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2-08 22:11 责任编辑:Edin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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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正如伊文所言,这件事最根本的“连接点”就是利益二字,到底是国家利益或许应该称为“城市执法者”的利益高还是广大低层公民利益大呢?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但终其一点来看这件事也侧面显示了当今法律所存在的弊端,究竟如何是好,我想还是得大家讨论吧!问好伊文!

事件“依然”回放: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强拆唐福珍、胡昌明家的三层楼房时,与唐、胡家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唐福珍在拆迁期间采取“极端行为”,最终引燃身上的汽油,因伤势过重去世。

在这里,需要增加的一个“细节特写”----房子还是当天就被拆了。

唐福珍、胡昌明家房屋如今是一片摆满花圈的土地,不仅让很多人质问当局,“出了偌大的人命,事件竟然还如期进行,还有什么王法,死了一个人竟不能引起相关的重视?”即便是事发后,“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执法局长已停职”,这一令人痛心的悲剧是否令“暴力抗法”的唐福珍得到“昭雪”和“瞑目”?

一位读者朋友说,“老百姓以暴力对抗拆迁,是认为自己的合法财产遭到侵害,想讨个说法。”

正如这些年来,城管对小商贩的“大开杀戒”,这也是一个突出的“社会矛盾问题”,从“猫和老鼠的游戏”也可以看出商贩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个“连接点”最根本的就是利益二字,是“城市执法者(国家机构)利益”和“底层生存(公民权益)”之间的冲突。而对于唐福珍以自然的方式来“以暴抗暴”,在中国还真算不上“首例”。

2008年5月2日早晨,安徽颖上县黄坝乡发生了一桩避死人命案,被强制拆迁的村民高家在乡政府门前自缢身亡,引发社会争论。

2009年5月24日,湖北宜昌一养猪场遭遇暴力拆迁,数百头猪被埋废墟而死,让人心痛。

根据“权威媒体”评论说,在个人利益和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还是政府的要求必须无条件服从,这应该是所有问题的本质所在。人民与法律的关系,在《论法的精神》里,也阐述过这样的一种观点,“政治统治者要在‘法的前提下’给每一个公民以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可侵犯之保护”。政府与公民的利益上的矛盾,当分歧是贯穿一切问题的核心的时候,则要想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无疑是首要的。

政治辨证法认为,当社会发展和进步到一定的程度时,人民生活的矛盾也上升为“根本利益”之矛盾。正如《三个代表》里阐述的“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与“暴力执法(拆迁)”是相矛盾的。可是“问题重点”也正如某政治领导所狂言:“你是替党说话还是替人民说话?”权利的行使得当与否,也就是“集权”存在的弊端,实际上也是导致悲剧的又一重要因素。

唐福珍是死了,灵堂里的挽联写着“生得平凡,死得悲壮”。这让我想起历史上的刘胡兰,秋瑾,鲁迅笔下的刘和珍君,虽然唐福珍不能和他们相提并论,比不上她们之“伟大”,却都在用某一方式来证明自己,只不过唐福珍证明的“暴力抗法”是在维护(公民)自己的利益。

知明网友黎明在《唐福珍案:明摆的避死人命》一文中写道:“但不管谁怎么说,公众却不接受‘唐福珍该死’这个说法,不管谁的忽悠本领有多大,都抹杀不了‘唐福珍是被逼死的’这个事实”,文章还说,“唐福珍找过媒体,求助过法律,结果是媒体觉得‘不够典型’,法院不予受理。她自焚后终于‘够典型了’,法律也显示出了无良而丑陋的面目”。

可“事实的真相”却是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在把楼里的人都控制后,才用吊车将房子彻底地拆了,竟没有搬出任何的东西。如今他前夫、儿子还另有6名亲属都被拘留,连家都没有了。实在是悲惨!执法者所谓的“暴力执法”定是(公民)利益受到侵犯后使用的“极端之法”,不然一个正常之人为何作这种牺牲?

唐福珍生前最后的遗言和愿望是,让家人帮她挑选一张好看的照片作遗像,照片里她更充满了真挚的笑容。唐福珍是死了,家也被夷为平地了,新的高楼大厦也将建立,可她的死竟不能引起一丝社会之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