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唐福珍家建起了“违法建设”并使用了11年

我看成都市金牛区女子自焚阻拆死亡事件

黄池春田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2-06 14:49 责任编辑:余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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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谁让唐福珍家建起了“违法建设”并使用了11年”,作者又发现了这条线索。顺着这条腾可以抓到更多的真实。那这个“罪魁祸首”究竟是谁?这是作者所关心的。就这一“新解”来说,虽然不能够证明最终的事实,但法律和执法者更应尽快查出真相,还唐福珍一个瞑目。问好!

在2009年12月4日的《人民日报》第十二版,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成都通报女子自焚阻拆死亡事件》,副标题为“金牛区执法局局长停职调查暴力抗法嫌疑人被刑拘”。当然,文章后面没有相关评论。不过,对于这样的事件,我也想像其他网民一样,说上几句。

要说就从头开始,让我们听听事情原委。在上则新闻中这样写到:“据金牛区区长马旭介绍,1996年8月,胡昌明与金牛区天回镇金华村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后,在未经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及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修建了面积达16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用于企业经营。此后,胡昌明对所建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属于违法建设。”看到此处,我想问一下,既然胡昌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属违法建筑”,可是为什么他能够把房子建起来呢?为什么在开始建设时,没有像今年11月13日那样使用强有力的“依法”行动,去阻止他们建设房屋呢?

再往下看。“2007年8月,成都市为推进全市四大污水处理厂之一的城北大天污水处理厂配套工程建设,决定实施连接北新干道和川陕路的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胡昌明的违法建设处在规划红线内。为保证金新路施工顺利进行,金牛区有关方面多次与胡昌明进行沟通,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存在了整整11年,这11年间,为什么就没有人去强制拆除它呢?如果不是“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发现”了它,恐怕他还会再存在一个11年或更多个11年吧。可能大家还会想起我们草根们的那句“久占为业”吧!另外,“市政道路金新路建设”是市政建设,潜台词不知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们”是为了发展城市,是为了全体市民,可没有“一己之私”呀!胡昌明不“自行拆除”才是“一己之私”,是不顾全体市民。我想问一下,违法建设存在了整整11年,刚刚接到“自行拆除”的“沟通”,是不是有点儿太迟了?在这11年间,怎么没人与胡昌明进行“自行拆除”的“沟通”呢?

还往下看。“唐福珍已于2004年与胡昌明离婚,并协议此处房屋归胡昌明所有。”按说这是一件和拆迁事件毫不相干的个人隐私,可是为什么要提这件事呢,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这是胡昌明的房子,不是你唐福珍的房子”,所以,“我们”拆胡昌明的房子,与你唐福珍何干?又不是你的房子!但这里没有说明为什么胡昌明和唐明珍会协议离婚,更没有说明,既然不是唐福珍的房子,她为什么还要以死相挟来保护那栋不属于自己的房子。

接着往下看。“相持两个小时后,唐福珍两次往自己身上泼洒汽油,执法人员多次试图登上唐福珍所在的塔楼阻止,均被其亲戚阻拦。其间,执法人员不断喊话,劝阻唐福珍不要做出极端行为。约10分钟后,唐福珍突然用打火机引燃,执法人员立即用泡沫水枪灭火,不顾其亲属的石块和持棒殴打,迅速搭梯救下唐福珍,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分区总医院。”唉,我不禁要叹上一口长气了!这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唐福珍的“亲属”真没“人性”,她点火自焚,“我们”去救她,而她的“亲属”不但不去救她,还“持棒殴打”救人的“我们”,如果不是“我们”冒险去救她,她可能当时就自焚而亡了!可不是“我们”逼死她的,是我们救了她,还“立即将其送往附近的成都军分区总医院”呢!多么“见义勇为”呀!不知道现在对“救人”的人表彰了没有,唐福珍在另一个世界可不能忘了“救命恩人”呀!看到这,我想起了泰戈尔的一句诗:上帝对人说,我医治你,所以伤害你。是不是有些道理呢?!

最后。“在执法过程中,唐福珍采取往自己身上泼洒汽油直至引燃的过程中,现场指挥的有关人员判断不当、处置不力。区政府已于12月2日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停职接受调查。”事已至此,总需要总结一下,查找一下原因,给群众一个交代,毕竟,有人点火自焚了,毕竟社会关注了。为什么上一次唐福珍以“往身上倾倒汽油的极端方式相威胁”而没有引燃自焚呢?是因为“为避免意外情况发生,此次行动终止”。可是这一次,为什么不“为避免意外情况发生,此次行动终止”呢?查找原因了吗?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出现后,也有相关的情况通报,最后又怎样呢?我想,这样的处理结果并不是最后的完美结局。

看完整个事件,我觉得“罪魁祸首”就是没有阻止唐福珍家建房子的人:因为如果房子建不起来,就不需要“实施拆除”,唐福珍也不会纵火自焚而亡,城管执法局局长就不会被停止调查,一切悲剧都不会发生,多么美好和谐的社会呀!因为这个人从头到尾一直没有出现,“罪魁祸首”也就无从谈起。但是,我还是想问一下,这个人就真的没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