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盗戒”说开去

hhmlyg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11-24 09:06 责任编辑:艾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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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大盗窃国,中盗窃德,小盗窃财”,“官贪”与“民盗”,二者皆直接损坏了作为国家利益体现的公民利益。名利丰裕而不安分者乃至妄想巧取甚或豪夺丰裕名利者,请三思,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在佛法的戒律中,盗戒的戒相非常复杂。记得,弘一大师在他的《南山律在家备览》中有详细的陈述,笔者不欲在此广说。笔者想结合当今社会的有关种种现象,谈谈自己的想法。

众所周知,当前这个时代,随着市场大潮的逐步高涨,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显得愈发的激烈。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论语里仁篇》更是明确指出,“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接着下文笔峰一转,明确指出“富与贵,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言外之意,无道,富贵不能居;无道,贫贱不能去。套一句俗语,不能为了富贵乃至更加富贵伸手拿黑心钱!以上引文的文眼应该是“道”吧?且让我们进一步追问,到底何谓“道”?

笔者不想把这一范畴上升到很高的层次去谈,只是在“义与利”的辩证统一这个层面略略说开去。

笔者认为,国家利益应该是“义与利”的辩证统一的集中体现。何以言之?就“义”而言,作为国家主体的全体民众需要一个明确的行为取向,在理念层次上体现为“正义”,如现阶段提出的“八荣八耻”;在实践层次上,主要体现在作为国家利益集中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其所衍生的种种法律上。就“利”而言,分两个层次,体现国家利益的制度层面与体现公民利益的行为规范层面。其辩证统一恰恰体现于统合于宪法之下的种种分支法及其衍生出的种种制度。倘若仅仅就“利”而言,对这一统一体的破坏,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即“官贪”与“民盗”。以下主要谈谈“官贪”与“民盗”的关系问题。

其一。罪名和主体问题。何谓“官贪”,何谓“民盗”?想必众所皆知;笔者想问的是,为何没有“官盗”与“民贪”之谓?官不必盗矣,倘若有贼性“顺手牵羊”即可,何必如此“掉价”去做“小偷小摸”而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呢?!民亦无所贪矣,一介平民,依何而贪,倘若有贼性也只能偷鸡摸狗而落入人人皆恨的境地!

其二。官贪问题。“官贪”之谓复杂矣!官贪之说,自古即有,古谓“贪墨”。朱元璋有句名言,“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今人多言“贪污”,相形之下,古人显然“言重”了,何以言之?墨者污之极矣;因此,单单从字面看,古人对此类问题的处置似乎更重。的确如此,明朝时,官吏犯贪墨之轻罪刺以“官盗”字样,并且今生永远不得为官。大家都听到过“贪赃枉法”这一说吧,不过,何谓贪赃?在“唐律”中明确分为六种,即“受财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并坐赃”。且以“坐赃”为例稍加展开,“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用今天的话来说,不论官家私家,一个瓜果也不能吃,必须两袖清风,一尘不染。对照如今的现实状况,大吃大喝应该早就蔚然成风了吧!

其二。民盗问题。何谓盗?“盗为窃取人财物”。在佛法中有个更清晰的界定:“不与取”;换言之,不是你的,可不能伸手,无论是公是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人自以为无主物,即顺手牵羊,此亦为盗。此理何在?大家知道,古人有路不拾遗之说,何以路不拾遗?凡物皆有主,无主物不现!

其三。“官贪”与“民盗”的辩证关系问题。辩证者一体两观也,“官贪”与“民盗”的统一性究竟在何处?二者皆直接损坏了作为国家利益体现的公民利益,而且作为官贪之主体的“官”更是直接侵害了作为国家利益集中体现的“法”,因为君是执法者、司法者乃至立法者,君知法犯法乃至执法犯法,自然应该罪加一等。耐人寻味的是,在唐律中,“公取窃取,皆为盗”。民之盗只能“窃取”,号之为盗名正言顺,“公取”何以谓之为“盗”?笔者想到一句名言:“大盗窃国,中盗窃德,小盗窃财”。为官者,按理,德才兼备;所以,一旦官之为盗,自然亦是窃德之辈,其害其流弊自然更大,处罚自然应该更重。有位学者曾撰文明确指出,“比较古今:古严惩官贪,宽治民盗,今则严惩民盗,宽待官贪”。祈请有关立法者深思乃至处理好其中的辩证关系。

呜呼!常言道,“天下熙熙皆为名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名利往”,敬请名利丰裕而不安分者乃至妄想巧取甚或豪夺丰裕名利者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