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性的角度看待婚外情

铁山人 杂文 百家杂谈 2009-11-21 17:17 责任编辑:山中木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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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作者叙述了一个较为现实的社会现象,就是从人性的角度看待婚外情。婚外情的问题,虽说现时有了比较宽容的空间,但传统的习俗,还是令国人讳莫如深。特别是对待老年人的婚外情更是苛刻。其实,对于鳏夫寡妇的婚外情感,又没有破坏他人的家庭,应该给与理解和宽容,才是社会的一个进步。

由于有闲暇听街谈巷议,最近八卦新闻多多,只说其中一条:一个七十多岁的退休老人到某滨海城市他儿子那里安度晚年。老人已丧偶,住久了便与当地一个女人好上了,发生了婚外情。谁知被他儿子发现,儿子认为父亲七老八大还搞婚外情,是晚节不保,对自己是一种耻辱,便把父亲赶回农村老家居住,活生生把一对野鸳鸯给拆散了。老人回到老家郁郁寡欢。家乡人风闻他在外面搞女人被儿子撵回来,便对他说三道四风言风语。老人差愧难当,很快就病故。老人虽然年逾古稀,但是他平时身体健康,仍有性欲,因丧偶而与女人发生婚外情,既是生理的诉求,又是排遣孤寂的精神需要。他儿子如果不是简单从道德的角度看问题,而是从人性的角度看待父亲的婚外情,就会予以理解和宽容,就不会张扬父亲的过错,也许他父亲不会那么快离开人世。

什么是婚外情呢?婚外情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通奸。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的性行为。世人习惯于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看待通奸也即婚外情。我国古代从秦汉开始就把通奸入罪。汉朝的法律规定通奸的奸夫罚为国家筑城,奸妇罚为国家舂米。唐朝规定通奸处二年徒刑。明、清的法律规定通奸杖八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把通奸入罪(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按破坏军婚罪论处是例外),体现了法律对通奸的宽容。按照犯罪构成四要件:有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刑法规定的犯罪客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显然国家在立法时考虑到通奸没有社会危害性才没有把它入罪。通奸既然没有触犯刑律,就只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没有对通奸处以刑罚,但是从道德上进行批判是相当严厉的,通奸往往被视为道德品质败坏,生活腐化坠落。上世纪六十年代我在部队服役,有一名正营职已婚军官与驻地一女青年通奸,被乡里的民兵现场捉奸用绳子绑在门板上抬到部队的团部,受到严厉的处分。还有一名已婚军医与妇女通奸,在全团军人大会上跪着接受批斗,之后被开除军籍,押送回家乡劳动。“文革”期间把一些与人通奸的女人抓去游街,胸前掛着一只破鞋,暗示她是个“破货”。这是侮辱人格侵犯人权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与时俱进,现在人们对通奸也即婚外情看得很淡了,少有人把它当一回事,顶多把它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不要单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看待婚外情,还要从人性的角度看待婚外情。比如有些打工者远离家乡,夫妻长期分居两地,正值青春盛年,难耐性饥渴,男男女女在一起如干柴烈火,有时偷饮爱河一瓢水,到了春节各自回家与老婆老公团聚。像这样的婚外情是逢场作戏,曲终人散,无须过分谴责。又如有些鳏夫寡妇一时找不到合适的配偶,难免做出一些苟且偷欢之事,不致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应予以理解和宽容。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是婚外情的道德底线,若是没有越过这一底线,就应给予理解和宽容。从人性的角度看待婚外情,对婚外情多一些理解和宽容,是社会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