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道是无情却有情

戴朋文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11-03 11:28 责任编辑:追逐你的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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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律是他律,针对的是在道德所无无法维系的层面,但是也要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法律不外乎人情即是如此。

林强明与张丽结婚20多年,经过20多年的打拚,“穷皮”出身的林强明事业如日中天,数千万元家财尽收囊中。张丽一直作为林强明的贤内助,在家相夫教子,直到熬成地地道道的“黄脸婆”。有了钱的林强明,终究没有逃过“男人有钱就变坏”的千古定式,在外面包养了“二奶”。原本打算“家里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然“二奶”在怀上林强明的孩子之后,坚决要求做林家的女主人,并且常常以死相要挟。林强明在新欢和旧爱之间,作出了一个令人瞠目的选择。

原配张丽虽然善良守道,但脾气刚烈、暴躁,在因一场酒后争执过后,林强明竟然产生杀妻念头。就在那天晚上,林强明将妻子残忍杀害,并毁尸灭迹。

杀人偿命,林强明深知这一点,于是,他开始了逃亡生活,兄弟姊妹和父母家里,都成了他躲避的场所。每一个亲属都曾经劝说他投案,但都被拒绝。出于亲情使然,每个亲人都给了他数额不同的现金。然而最终,林强明的恶行还是暴露,公安机关在“二奶”的床上给他戴上了亮铮铮的手铐。不知出于何种心理,林强明竟然违背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原则,把曾经出于亲情无私“帮助”过他的亲人,一个不漏的“供”进看守所,包括他年过七旬的老父。他重病的母亲经受不了这突降的灾祸,撒手人寰。最终,林强明并没有因检举亲人窝藏包庇而保住脑袋,兄弟姊妹和年迈的父亲,均以窝藏罪被判刑。好端端的一大家子,顷刻间家破人亡。

林强明该死,杀妻是他丧尽天良,拖兄弟姊妹和老父“下水”是他猪狗不如。可怜那些曾经为他肝肠寸断的亲人,到头来却落得个身陷囹圄、家破人亡的下场。

法律无情,这是执法者应当严格恪守的准则。然而,法律有情,这也是立法者不应忽视的问题。我们不能片面理解法律无情的含义,只强调执法的严格性而忽视立法的人性。单就中国现行刑法中窝藏罪而言,无论当事人有任何身份关系,即使是当事人的父母,也构成本罪。但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确实值得探讨。

这一规定,从维护国家司法权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法律必须以人为本,法律的大厦只有植根于人性的基础之上才不致有倾覆的危险。保护亲人乃人之本性,父母为保护子女往往不惜生命,如果对父母窝藏、包庇子女定为窝藏、包庇罪,则是对人性的漠视与践踏。而且,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使公民遵守,并不是为了对公民进行惩罚,明明知道不可能期待父母不窝藏、包庇犯罪的子女,却把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的法律规定有什么意义呢?

对任何社会都居极少数的犯罪人群的惩治,绝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良心沦丧、人性扭曲为代价,现行刑法的规定过分强调公权力和国家本位,而忽视了法律的伦理价值,必然导致人性的扭曲和道德的沦丧。从来没有哪个社会因为犯罪而崩溃,但是道德沦丧的社会却可能走向终结。

“亲亲相隐不为罪”,这是中华法系的优秀文化遗传,也是刑法人性化的体现,这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规定中都有所体现。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中华法系特有的法价值理念,在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中销声匿迹,相反,却在异域的法律园地内生根、开花、结果。国外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因而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这里不仅仅包括对基于血缘亲情而为之行为的认可,还包括基于对人趋利避害的本性的尊重。“法律不强人所难”道理亦在于此。

基于此人文关怀的精神,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亲属犯罪免责或免除处罚的特例。《日本改正刑法草案》(1974年9月29日法制审议会总会决定)第159条规定的是“藏匿犯人罪”,其中第3款规定:“直系血亲或者配偶,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不处罚;其他亲属为了本人的利益犯前两项之罪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国台湾地区、法国、德国、韩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刑法都有类似规定。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刑法应吸收中华法系“亲亲相隐不为罪”这一文化遗产的精神,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规定近亲属犯窝藏、包庇罪的应免除其刑。真正体现出立法的人性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