诟病“世媒大会”北京举行的短视
大海的宽广在于能汇集大大小小的川流,这就是所谓的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往往太习惯于自己既定的思维方式,从而得不出恰当的结论。其实,很多事情,换个角度看,也许就会有不同的结果出现。一切都不要争论,只要看结果就可以了。行文中,作者对于北京举行“世界媒体大会”引起的争论做了比较客观的评述,具有一定的说服力。推荐阅读。
看了一篇报道,说是在“世界媒体大会”会场外,有不少外国记者愤愤不平的议论:“你能相信吗?中国竟然主办起世界传媒大会来,而且老板他们(媒体巨头们)都来了?!”中国的行动,还不仅仅只是引起国外传媒界一些人的不理解,就连国内许多人也不理解,不少人私下议论:现在中国连一部“新闻法”、“舆论监督法”都还没有,世界传媒大会是怎么确定选址到中国举行呢?
记得2000年,中国经过长达14年的艰苦谈判而加入WTO的时候,许多中国人不理解,认为一加入WTO,中国的民族工业,中国的农产品将遭受灭顶之灾,认定这是一项丧国辱权的合约;上个世纪90年代未,当中国同意《世界人权宣言》并签署由“A”公约、“B”公约而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时,国内便有不少人认为签署这两项公约是“作蚕自缚”,彻底丧失了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
现在我们签署WTO,加入世贸组织已经10年了,中国的民族工业不仅没有破产,而且正在走进世界市场,中国的农业不仅没有遭受灭顶之灾,农民还免除了几千年来的农业税,农业的产业化、现代化正逐步深入,中国近十年来的经济奇迹都是加入WTO后发生的……1998年,我们签署“国际人权宪章”时,正值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颁布50周年,作为顶替台湾而加入联合国“五常”的中国,是不可能倒退一步,退出由“A”公约、“B”公约而组成的“国际人权宪章”的。在1997年江泽民总书记访问美国前,中国就已签署丁《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经人大常委批准执行。(简称A公约)。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B公约),我国虽已于1998年签署,但历经11年,人大常委仍然还未批准执行。何为其然也?这是因为“B”公约中的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许多规定,它的宗旨是约束政府许多权力,如人大常委一经批准,缔约国有“立即实现”的义务。但我国还有许多法律法规不适合“B”公约的规定。首当其冲的便是司法制度,其中“劳教制度”、“公判大会”、“68种死刑规定”等等都必须彻底更改,使其内容和公约相吻合。因此,在我国执行“B”公约还有许多难处。但全世界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你不加入,自已把自己关在门外,那是“因噎废食”,成为愚蠢的行为。
每当选择加入一个国际组织群体的时候,中国也选择了让国际惯例或者国家标准来带动自身的发展与转化。中国发展的历程证明了这一点,而推进中国改进的方法,恰恰不是对它拒之门外,而是与之接触。何况,当中国力争融入一个新领域时,其做法往往也是动用自身资源去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而胡锦涛总书记在这次“世界媒体大会”的开幕致词中,也表明中国要鼓励和支持中国媒体在“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且要“保障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与各方面的崛起,国际社会期待对中国有更深入与直接的了解,聆听中国的声音,因此让中国在国际传媒领域占有一席之地,是一个客观需要。因此,刚刚过去的世界媒体大会,可以视为双方的一个机会,西方传媒界有机会影响中国同业的发展,而中国也需要在未来的路上,证明自己对世界宣示的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外国新闻机构合法权益等承诺,会说到做到。
因此,汇入、融合,改造……这才是最明智的做法。当然,这种汇入、融合、改造是相互的,是取之所长,补己之短,结果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五千多中华文化从来就具有包容性,而绝不具有排它性。这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从未断灭的秘诀所在。因此,国外的记者朋友不必愤愤然,国内的“愤青”们也稍安勿躁、静观其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