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法律的胡言乱语
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这是礼貌亦是素质的体现。文章切中时弊,有教育意义。推荐阅读!问好朋文!
前不久,在网上看到,广西一法官在当事人诉状上写下了“狗日的”等不雅字样,这真是让人大跌眼镜。原本以为进入21世纪的今天,法律界不会再有如此荒唐的事情,可这个明摆着的事实,又一次让我们掩面而笑、掩卷而思。如果说上个世纪的法律语言混乱是水平问题,那么时下发生的类似的胡言乱语则是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问题了。
上个世纪,特别是80-90年代,公检法恢复时间不长,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少有法律专业的科班出身,大部分是从学校老师抽调的、从部队转业而来的,偶有一位法律专业毕业生那简直是如获至宝。所以如此的人员构成,水平也就可想而知了。
记得93年刚刚干律师就碰到了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法官为一对诉讼离婚的当事人调解,那对男女你争我夺,毫不相让,如此下去难以达成和解。法官着急之下,很不耐烦地说:好了,你们俩就别再狗咬狗一嘴毛了。话音刚落地,离婚男女不约而同地朝着法官吼了起来:你才是狗呢,狗娘养的。男的一把拉上女的——老婆走,这个婚咱不离了。
虽然脏话连篇,却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不管当事人如何回骂他,这位法官的脸上还是露出一丝胜利者的微笑。
早在广西那位法官于司法文书上写下“狗日的”之前,深圳一当事人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及法官的做派极其不满,所以在递交至二审法院上诉状的正文里,通篇只有一个字——操。
此举直接触怒了各级当事法院的相关当事法官。这的确很恶劣,这是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藐视,是对中国司法判决的极大侮辱。所以,司法拘留之。
然而,广西那位写下“狗日的”法官揭某,在媒体采访过程中,一再申辩——就是随笔写的,没有任何实质的意思。可是,就在“狗日的”下方,统一笔体地写着“没有需要补偿的义务、事项”。不管揭某如何辩解,事实其实很清楚,就是揭某认为原告的诉讼没有需要对方补偿的义务和事项,所以才“狗日的”。然而,事态大白于天下之后,揭某只是受到批评了事。
相比之下,我们不禁为那位因“操”被拘的当事人鸣不平。当事人在上诉状上的不雅之词而招来牢狱之灾,法官在当事人诉状上留下不雅之言却安然无事,这是什么道理?
上个世纪90年代,曾经有位同事,因在当事人的上诉状里写下“糊涂法官判糊涂案”的语言,被当时分管业务的我一顿猛批。我在指责同事用词不雅、不规的同时,还担心可能会因此给这位同事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然而最终,二审法院并没有因此而责难我的同事,反而对一审判决的错误部分进行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