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学生从小明知承担过失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之我见
教育是需要方法,特别是好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岂止是现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中小学生,其他任何人都难免会在成长过程中犯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或轻或重的过失和错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知错能改,前提是必须懂得承担过失和错误的责任,从小如此,长大成人踏上社会之后,才会成为一个自觉按照社会道德规范做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做事的人。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培养一种认真的责任心,是解决许多问题的教育手段。”所以,着力培养中小学生从小明知承担过失责任的意识和能力,是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业责任。
制度教育是对中小学生自治、自律教育活动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也正是我们每一个中小学校明知了这一道理并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或约束学生言行规章制度的根本原因。
有一位著名管理学者说过,我们缺少不是制度,而是缺少坚定不移贯彻和执行制度的人。作为学校,如果我们只能对那些遵规守纪、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学生进行定期计量公布、表扬和奖励,却对那些犯规违纪、对自己行为不负责的学生忍之任之,怕惹上“体罚或变相体罚”的罪名而避免成为学生和家长的被告,怕惹来“杀身之祸”而明哲保身,不敢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那些屡教不改的学生,后果只能是使学生不良行为习惯不断膨胀、对自己行为不负责意识增强,所谓的“规章制度”也势必成为学生幼小心目中“印在纸上、挂在墙上的一种形式”而已。
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在担任小学校长时,看到一个学生用泥块砸另外的同学,就制止了他,并要他放学后到办公室去。放学后,陶先生来到办公室时,那位学生早已等在那里。先生没有批评他,反而掏出一颗糖给他,说:“你按时到,我迟到了,奖给你。”学生惊疑不定地接过糖。接着,先生又掏出一颗糖,说:“我制止你用泥块打人,你立即住手,我应该奖励你。”学生疑惑万分地接过糖。先生又掏出第三颗糖,说:“根据我的了解,你用泥块砸那些男生,是因为他们欺负女生,这说明你有正义感,这颗糖也是奖给你的。”这时,学生激动得流下眼泪,说:“校长,我错了,我砸的不是坏人,是自己的同学……”陶先生笑了,又掏出第四颗糖:“这颗糖奖给你,是因为你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好啦,我的糖给完了,我们的谈话也完了。”
英国著名的解剖学家约翰•麦克劳德,在上小学时,一次想亲眼看看狗的内脏是怎样的,于是就与几个同学偷偷套住并杀死了一条狗,然后把内脏一件件地分割、观察。谁知这条狗是校长家的,校长很恼火,心想这孩子真是胆大包天,被狗咬伤怎么办?不加以惩罚,绝对不行。校长决定处罚一下这个学生。罚他在限定时间内画两幅图,一幅人体骨骼图和一幅人体血液循环图。麦克劳德知错认罚,他非常认真地画了两幅图交给了老师,校长和老师看后,都觉得他画得很好,再加上他对自己错误的认识也比较诚恳,杀狗事件就这么了结了。这件事以后,麦克劳德更加发奋致力于解剖学的研究,终于成了一位著名的解剖学家,并于1923年荣获诺贝尔医学生理学奖。
在全国教育界享有盛名的魏书生老师惩罚违纪学生也有妙方。诸如“写说明书”——说明书不同于检讨书,要求学生写出犯错误前、犯错误时、犯错误后的心理活动,写出在三个阶段的思想斗争,并且规定所写字数。说明书和检讨书的不同之处在于,写检讨往往要牵扯到别的同学,而说明书写的是自己,越写越痛恨自己。“写心理病历”——有些学生的不良习惯已根深蒂固,“毛病”的形成有比较深的思想根源。这类学生犯错误的反复率高,单写说明书不能解决问题,必须让他写心理病历。写出他的毛病名称、发病时间、发病原因、治疗方法、需要多少疗程。让学生自己列出病历和治疗方法,有利于学生站在客观、实际的角度看到自己的错误、选择改正自己错误的方法。“做好事”——让犯错误的学生去做一件好事。做好事不但能增强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还能起到分散学生再犯错误的精力,这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让学生多去做好事,将其导向真善美,可以起到使学生发现一个新的更强大的自我的作用。
这些善意的手段,是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的惩戒,也是对其他学生积极有效的警示,更是让学生懂得将来自觉遵守国家大法的必要导引。用美国前总统里根的话来说,就是让学生“用自己的劳动来承担过失,懂得什么叫责任”。也正如前苏联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言,“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然而,我们的物质文化生活稍有提高之后,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便被迅速列入国家教育法规之中,学校以及教师的威严便要求从“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循循善诱中获得。现在又有人极力倡导“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论,这更难能不使人们担心当今青少年学生对待自身过失或错误责任承担的蔑视。
殊不知,在英国、韩国、新加坡等经济高度发达国家的今天,教师丝毫不回避对学生的惩戒。比如在英国,学生犯了错误,教师会强令他在教室外站着反思;在一些公立学校,甚至有惩戒室(PunishmentRoom),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将被带到里面接受处罚。在谈到这样做是否剥夺了学生受教育权的问题时,他们认为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教育,让学生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在特定的情形中进行反思,让他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本身就是一种教育。
英国的一些地方教育当局还明确规定了学校及教师体罚学生的八点要求:
1、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
2、必须备有惩罚记录簿,列明体罚原因及处理过程,经过校长签署核准许可,并接受查验;
3、实习教师、代课教师、临时聘用教师等均不得施行体罚,至少具有三年以上教师资格者才能实行体罚;
4、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
5、绝对禁止在班上或众人面前施行体罚;
6、施用打手心的体罚,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
7、女学生只限于打手心,而且只能由女教师来执行,如果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
8、对患有生理或心理缺陷的学生,必须事先获得医护人员许可才能实行体罚。
不仅惩戒学生,英国为治理中小学生严重逃学,把造成学生品德问题的根源追溯到家长的以身作则,使家长也难免连带惩戒。英国教育大臣戴维•布伦认为,这些不负责的父母,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日常工作,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更重要的是由于家教不良而影响了孩子的前程。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坦言,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他说,新的法律规定非常合理,符合现代教育的规律,有利于保护儿童的利益和权利。联合国启动的可持续发展十年教育计划,核心价值观就是尊重。但是教育也需要适度惩罚,无批评教育是伪教育,它使人脆弱,可能让学生在危险面前信马由缰。
惩罚的目标是让孩子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他说,惩罚是一种高难度的教育手段。澳大利亚有几个少年放火把森林烧了,烧死烧伤很多人和动物。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是,让他们挨家挨户去道歉,安慰受伤者及其家庭,这就是对孩子非常负责的做法。他们去道歉时看到被大火烧伤的人,触目惊心,终身难忘。这种惩罚的方式是人性的,既不伤及孩子尊严,又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
我们谈论学校教育必要惩戒的不可缺失,并非单纯呼吁“戒尺”的回归课堂或提倡教师对学生的随意体罚或变相体罚,恰恰相反,我们的目的在于教育惩戒的规范化、艺术性和可接受性。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应丹莉教授指出,规模化、制度化的教育及其活动需要学校和教师具有一定的权力,以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在接受外在行为规范并将其内化为自身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也无法完全排除外来的强制性影响,在其走向自律之前,他律往往是必经的路途之一;个体的社会化不可能纯是自发的内在的要求,对外在规范的学习和掌握也必然不是一帆风顺的,存在着不断的失误。教育惩戒正是学校和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指导和矫正的方式,其存在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教育活动自身发展规律的。
受我国几千年传统教育的影响,学校在对学生管理的实践中,教育惩戒其实是一直普遍存在的。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学校、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缺乏参照的标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随意性。
夸美纽斯在他的《大教学论》指出,他不希望“学校充满呼号与鞭挞的声音”,但是“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同样,我们的观点是,呼吁学校教育惩戒的回归,绝非是倡导以惩代教的简单粗暴式教育的抬头,而是以理性的惩戒促使受教育者按规矩思维和言行的良好品质的养成,所以,我们认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教育惩罚的如下五个方面的原则:
1、最后性原则。学生的一般性违纪,教师应首先尽可能进行说服教育,即实施柔性教育。但对极少数在多次进行柔性教育后仍无悔改表现,反而违纪倾向有愈演愈烈趋势的学生,则必须启用惩罚,以起到负强化作用。惩罚是对违纪学生进行多次反复柔性教育无效后启用的最后措施。
2、及时性原则。非要对学生实施惩罚不可的情况下,就要在第一时间施行。延时惩罚,秋后算帐,会让学生认为老师心胸狭窄,斤斤计较,易产生逆反心理,同时,延时惩罚,学生也不能更深刻地认识到产生问题的严重性;惩罚不是终结,惩罚之后,必须及时从正面进行跟踪帮助教育,使其消去悲观情绪,认识到为什么要受到惩罚,竭力帮助他们挽回因惩罚在同学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3、适度性原则。对违纪学生的惩罚,要因人因问题而异,轻重要适度。太轻,学生觉得无所谓,无动于衷,起不到震慑作用;太重,易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产生自卑心理,导致破罐子破摔,产生负面影响。另外,须注意“法不治众”的铁律,惩罚的范围要小,力求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
4、可接受性原则。我们惩罚的对象是孩子,他们的心智都较为脆弱,误入“歧途”可能与多种因素有关。因此惩罚的手段应使他们可接受为宜,击其痛处即可,切不可伤及身体,更不能夹带感情色彩、“公报私仇”。
5、尊重性原则。惩罚也是一种教育,一定要尊重学生的人格,避免讽刺、挖苦,如此会伤害其自尊心,轻者产生逆反情绪,当面顶撞老师,自暴自弃;重者,对其终生产生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因此在惩罚的语言行为上,要慎之又慎,严防失态。正如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所说:“确定整个惩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
惩戒与体罚或变相体罚不能等同视之,实施时往往又很难界定清晰,因而,作为教师,我们应着眼于自身素质的提高,尤其要致力于与学生及其家长沟通、说服教育、感化引导能力的提高,决不可把惩罚视为治教的灵丹妙药而轻易、随意使用。
上述观点与论述,若有不当之处诚望专家学者及同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