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也可以从宽处理?!
中国目前,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各方面的机制都还很不完善,所以才会有愈查愈腐败,才会有老百姓的愈来愈反感……文章行文朴实,选题虽平常,却切取角度较新颖,论述亦比较合理,因之具有了较深的社会意义。事例分析较好,理论阐述不够,因而之于“受贿为何不能宽大处理”这一论点的深层次剖析也就略显苍白,说服力稍稍欠缺。个见供酌!
近些年,许多地方设置了“廉政帐户”,给官员将受贿上缴提供了一个制度通道。北京的一些医院也设立了红包帐户,此举还得到了卫生部的大力支持和肯定。
去年的余斌和文建茂两个案件,法院就考虑了两人将受贿所得部分财物捐赠或是用于公务而相应从宽量刑的。
前不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就以《研讨会纪要》的形式下发了“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政策意见,其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私自将受贿所得财物用于公务支出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法律规定受贿用于公务可以从宽处理。有人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就以《研讨会纪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我并不这样认为。
生活中我有一个朋友,早年他父亲活着的时候,是某单位的副局长,本来当得挺好的,但突然就被局长以“莫须有”的罪名给“弄”了下去。他以为自己做错了什么事了,提心吊胆地四处查找,结果发现局长刚收了在他被处以职务罢免后的现任副局长同志的几万块票子……
当时他一怒火,就翻白眼了。单位人吓慌了,赶紧把他送了医院,但已经无济于事了,他有心脏病。老伴得知讯息后奔忙地急往医院跑,结果在半路上出了意外的车祸变成了植物人。
但有幸法律尚在,叫那局长赔上了一大把钱,又承受了几年牢狱的司法判决。可谓是罪有应得,其家属或亲戚们顶多是哭哭念念几天时间也就完事了。但照如今看来,假若那局长当时要是将受贿的那笔钱给用在了做单位员工旅游或者别的什么公务上了,找一这样那样能够妄图以开脱重大罪名而获以减轻罪责的借口和理由的话,那么肯定就得少判了他几年,律师请得好,官司能借助那样法规细则的背景和说明,去卖力打好的话,呵呵,真说不定还能在最后可以免除罪责和量刑的考虑而以赔款的方式敷衍了之!大家想想,若是那样一来,受害者家属可就是倒霉透了顶;活者活不下去,死者死不瞑目啊。
受贿所得财物用语公务可以酌情而从宽处理。那么,如果受贿者是故意声称将所得财物用于公务呢?到最后纠察出来了,也就从宽处理了?我们暂且不管国家不拨用于机关单位公务上的钱哪去了?难道一定得用贪污者所得的钱么?所以我只是很疑惑,如果一个受贿者自知丑事败露,而故意将非法所得财物捐了或者用于公务之需而以求从宽处理,这算什么性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算不算构成实质结果上的行贿呢?如果算,那么它是否与中国法律相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