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物业

zld 杂文 针砭时弊 2009-08-14 19:48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旧站档案号:HXQ-ESSAY-00014318
编者按

矛盾和冲突的结果,吃亏一方的永远是一盘散沙的弱势业主。

阅了“物业”与“业主”的矛盾一文,有相同感受的人不是少数。我们小区是2005年动工06年交房入住的,入住后,也同样使我们气愤:

一:“物业”与“业主”关系本末倒置;业主,是产业的主人,物业,是为产业的主人服务的企业,服务的项目和服务的质量,服务的报酬,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应由双方商定后立出合同,并遵照执行。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服务的项目和质量,收费条款,均为物业单方制定,业主根本无权过问。本来是平等的关系,为什么就不平等呢?

二:房管局下属的物管科,是政府部门管理和监督物业企业的机构,业主对物业的服务,收费,权属混淆等存在的问题向物管科反映时,物管科为什么总是推诿,偏袒物业?

三: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一定成度上能使物业与业主相互勾通,减少矛盾,配合工作,但是,我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与物管科不但不支持,反而设置障碍,阻扰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管科的一位张科长还说:“你们不要以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凡事都能解决”。由于他们从中作难,业主委员会至今都没成立。

四开发商卖房与业主之前,为了使小区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首先安排物业进驻小区,这是必要的,无可非议的,但是开发商与业主的售房合同中,所附的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不能作为永久的合同。因为:一方面,合同中不公平的部份,多数买房者入住后才发现,注意到的,为时已晚;服务合同是交房时才签的,你不签就拿不到房,所以是被动接受,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业主入住后,就应考虑业主意见与业主重新修定,但物业为:业主已在开发商所附的服务合同上签了字,就要以买房时开发商所附的合同内容为准。

五服务质量:由于没有业主委员会的配合,小区的卫生也差,不自觉的业主让宠物粪便乱拉乱撒,智能单元门坏了也无人管。

事实上,多数物业公司都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不是子公司的,关系也不一般。照他们这种强词夺理的说法来推理,业主买房的同时,是不是已将自己的合法权益出卖给了开发商,再由开发商把业主捆绑给了物业公司?

以我们小区为例:建筑面积9万7千多平米,最高30层,低至19层,据悉:开发商在规化基础上多加了两层。整个小区绿化面积小,活动空间小,1300多户,以每四户一个小孩算,就有300多小孩,但是,儿童游乐场总面积不会超出五十平米,设施仅为一套滑梯。这种佈局的小区,住户密集,其管理费用就大为减少。属于业主所有的两间娱乐室和业主办公室,单车库也被物业一直租与他人。

从上面可以看出:开发商没按设计图纸建房,侵害了业主的利益,他们获得了最大利润。但是,他们并不满足,这种将业主捆绑给物业的行为,就是打算长期侵害业主利益的一种措施。08年4月,物业为应付业主多次要求的仅有的一次会上,物业的一位主任说:“我们与开发商签定的是盈亏自负合同”,所以他们的财务收支情况与业主无关,业主无权过问。就这样三年了,财务收支账未没公佈过。有这种道理吗?

开发商和物业是企业,要效益这是理所当然。合理,明白所取,业主能理解,也乐意掏钱。但是象我们小区物业的这种荒谬的说法,业主愿出这个钱吗?

我们买房为什么?不就是为住得舒适一些和开心一些吗?买房的人并非都是有钱人,

相当部份人买房,贷款数额达买房款的百分之七八十。有靠退休金生活的,有无业的。虽然物业对业主每年多收每户三几百元,但这几百元对于无收入的人群来说,经济上和心理上都难以接受。就算经济上对区区几百元不以为然的人,自己的钱自己不能知道用在什么地方,不能明白消费,被别人当作圈养的牲畜一样来剪毛,挤奶,割肉。他们也是堂堂正正的人,会乐意让别人宰割吗?

物业要维护他的既得利益,业主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势必引发矛盾和冲突。

矛盾和冲突的结果,吃亏一方的自然是一盘散沙的弱势业主了。

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打土豪,分田地,争取民主,自由,经过几十年的斗争,推翻了压在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终于实现了这一愿望。建国几十年来,人民当家作主,各方面取得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的生活一年比一年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一些团体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豪强霸道,鱼肉百姓的现象也不容忽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成为一句空话。例如:一些黑社会性质的市场垄断,黑厂,诱骗后强制参与传销等等。上面谈到开发商与物业对待业主的手段,与前面所例举的作比较,并不逊色。

形成这种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很显然:官商勾结!

官商勾结,呈现出来的就是社会病态!

人民要求得到真正的平等权利,要构建文明,和谐社会!

良方?良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