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死亡不能“刀下留人”

四维罗 杂文 处事之道 2009-07-26 21:49 责任编辑:秋水¢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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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昨日一审宣判后,社会各界对判决结果争议很大。昨日,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包括主任周建中在内的5名律师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7月25日《凤凰网》)

律师有律师的行规,在收取钱财后,一律要为当事人辩护,这是律师的职业。5名律师联名上书,或许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有着疑点或是保留抗议权限,但对于一个醉酒后致4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悲剧,法院判决应该尊重。

本身以和谐的理念,我们平静的生活着。某年某月某日有人持刀将人砍死,如此一来,我们能否相信持刀人一直都很正常,他也是爱国爱家的好同志,在情理上,法院是否理应判他无罪呢?

错了就是错了,当践踏到法律的红线时,没有理由去怀疑事件本身的事实。当4具死亡的尸体躺在血迹斑斑的马路上乱七八糟时,当因一人醉酒而导致交通安全存在危险时,当一人醉酒而能给他人带来伤害时,难道我们就能认为这只是一时过错,从而能让这一现象蔓延和滋长?

5名律师是站在人情的平面上来考量事由,从活着的肇事者流泪的现实中感到生命的份量。他们没有在血的现场面对死亡时的悲凉,没有听到亲人们呼唤时的悲愤和伤心。在无辜的死亡规律中,我们不能承受到剥夺生命时的愤怒,它的生存和死亡的概念不是由一个醉酒的人来决定。

刀下留下,这也是古往今来有例可循的事实,包拯能抢救到刀下冤案,不无是从权力和职业道德本身出发,能抢救出冤枉案情,理应是为官之责,而非瞻观前期所有。醉酒加无证开车本身就已犯规,何况能以驾车连撞数人而致几人死亡。

重大过错必然要付出代价,在多起违规无视法律法规的酒后撞人事件中,我们能感受到驾车人的无知和麻木,在伤害到他人后都有后悔和认错的局面。但在造成情理对立时的事实中,我们必须要对这样的局面进行检讨和考量,以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犯罪进行有力打击,不然其结果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安天下。